摘要 3-5 Abstract 5-6 一、问题的提出 9-12 (一) “不可抗力”制度定位 9-11 (二) “不可抗力”制度溯源 11-12 二、法国法上“不可抗力”传统三要件的确立 12-16 (一) 传统“三要件论”的出现 12 (二) 传统“三要件论”的内容 12-16 1. 外在性(exteriorite) 12-13 2. 不可预见性(imprevisibilite) 13-14 3 、不可抗拒性(irresistibilite) 14-16 三、传统三要件的松动与新理论的挑战 16-26 (一) 最高法院判例法上的变迁 16-20 1. “外在性”要件的边缘化 16 2. “不可预见性”要件的存废之争 16-19 3. “不可预见性”要件的判断方式之争 19-20 (二) 学界对于“不可抗力”判断标准的新理论 20-26 1. ANTHONMATTEI教授的“新三要件论” 20-22 2. MOURY教授的“单一要件论” 22-23 3. 其他相关标准的提出 23-26 四、法国最高法院统一“不可抗力”概念的尝试 26-34 (一) 联合法庭2006年4月14日的两个判决 26-27 1. 自杀者家属诉巴黎大众运输企业(RATP)侵权案 26-27 2. 突发急病的承揽人违约责任案 27 (二) 对于此二判决的学者解读 27-31 1. 外在性要件的存废 27-28 2. 不可预见性要件的强制 28-30 3. 不可预见性要件与不可抗拒性要件的两者关系 30-31 (三) “不可抗力”概念争议的持续 31-34 五、对我国法的启示 34-40 (一) 我国现行法上的不可抗力概述 34-35 (二) 事实类型列举立法模式的检讨 35-36 (三) 经由归责准则路径的研讨 36-40 1. 违约责任领域 36-37 2. 侵权责任领域 37-40 六、结语 40-42 参考文献 42-45 致谢 45-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