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法语义探讨先声:宾语的格[法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法语论文 责任编辑:黄豆豆更新时间: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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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探讨语法和参考语法都对英语中的宾语有很详尽细致的探讨,虽然两种探讨的宗旨不尽相同,但是同一时期的作品中往往包含相近的思想。本文以马泰修斯和寇姆对宾语的探讨为例对此进行讨论。指出把格作为宾语分类的依据实际上是对谓语动词和句中名词短语之间关系的考量,是句法语义探讨的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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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句法宾语
  
  引言
  宾语,是句法略论中句子的三个基本成分之一,是一个语言形式单位。通常认为宾语是对谓语的限定或修饰,不过许多曲折变化在现代英语中已经消失了,这种限定多数时候只能从语义和功能上来阐明。这一做法在探讨语法和参考语法中都不乏实例,本文以马泰修斯和寇姆为例加以说明。从他们对宾语的探讨的探讨来看,虽然两者对宾语各具体分类的命名、定义、涉及的现象以及讨论的某些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他们都以格为基础对宾语进行分类,在讨论中所涉及的语言现象也大致相。
  
  一、对于宾语的定义
  马泰修斯对宾语的界定是“表示受述谓动作作用或以某种方式参与其中的人或事物”(Mathesius, 2008:120)。在这里,宾语是作为句子所描述事件中的一员出现的,由此可见,该定义是从语义出发的。寇姆没有给宾语下统一的定义,但是,从其将宾语分为受格、与格、属格宾语及其相关定义来看,寇姆的略论也基于语义。
  
  二、对于宾语的定义和分类
  马泰修斯认为鉴于宾语在形式上缺乏统一性,那么在讨论其功能时,最好以格为标准来对宾语进行分类。 他在对宾语定义的进一步讨论中提到,他一开头所给的定义还不是很精确,但是眼下也找不到更合适的定义了。因为该定义不能很好地区分宾语和副词附加语(adverbial adjunct),这个问题在介词短语上表现最为明显。例如:Jdu do města “I am going to town我去镇上”一句中的短语do města “to town去镇上”可以略论为宾语,虽然在我们看来它显然是个副词附加语。(Mathesius,2008:120)。马泰修斯在此改进了多依茨本的假设,提出“英语中的宾语是动作动词的名词性补语,它可以成为相应的被动结构的语法主语”(Mathesius,2008:121)。例如:“They talked of the strange case”中的the strange case就是宾语,因为它可以在The strange case was talked of一句中作主语。而“He came of a good family”中的a good family就不是宾语,因为它不能成为相应的被动语态的主语。不过,他还提到这个理论依然不能解释This bed has been slept in一句,因为在其相应的主动句中,in this bed显然是个副词附加语。这一段讨论表明,单从形式的角度对宾语进行定义是不妥当的;同时,论及宾语内部的种细小异同时,我们也需要借助其不同的功能和语义。
  
  三、受格宾语
  Jespersen认为受格宾语情况很复杂没法分类,而马泰修斯认为受格宾语至少可以分出三个小类:①受作用类,指受动词动作作用的事物在动作开始之前就存在;②被创造类,指该宾语所指事物是动作动词所造成的结果,并在动作停止后依然存在;③暂时类,指该宾语只表达随着动作的开始和结束一同出现和终止的对象。寇姆将受格宾语分为四小类来讨论:①目标类受格(通常用于及物动词之后),即动作实际打击或作用的对象,例如:“to burn a house”;②及物动词后的结果类受格,即动作的结果,例如:“to build a house”;③不及物动词后结果类受格,即动作的结果或通过动作来展示的对象,例如:“to weep tears”,“to look compassion, daggers”;④用于补充说明动词意义的受格,例如:“I see a bird”,“I guessed the riddle”等,这一类包括同源受格/宾语,例如:“to fight a good fight”, “to sing a song”等,或与动作联系紧密的对象,例如:“to play cards”,“to jump a fence”等。
  寇姆则将the beginners略论为“简单与格宾语”(simple dative object),即在动词之后直接出现的作为与格的单宾语(通常,这种情况下作受格宾语的居多)。寇姆的定义是“动作实际打击或作用的对象”(Curme,1931:98),寇姆在这里用了“实际(actually)”一词,从所举例子来看,例如:“to hit a mark”,“to paint a house”,“to burn a house”等(ibid), 可以理解为物理上,直接地(影响于某对象)。根据这一界定,help somebody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在上述两个句子中,help这一动作没有对the beginners发生有形的、可见的作用,因此显然不是受格。
  
  小结
  对比两者的探讨,可以发现虽然从总体上来看马泰修斯的作品更着重在思想或观点的发端,而寇姆更注重用法的详细和全面叙述,虽然前者是探讨语法的范例,而后者是参考语法的代表;但是,他们有很多思想具有高度相似性。探讨语法关于描写和解释语言的内部组织和本质特征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陆俭明.句法语义接口问题[M].外国语.2006.3.
  [2]钱军.句式意义――句法与语义关系的若干理论问题[M].外语探讨.2004.2.
  
  (陈建华: 北京联合大学运用文理学院,讲师, 文学硕士。探讨方向: 功能语言学和英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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