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语言作为人们交际的工具,一个主要功能就在于传递信息。由于英汉文化以及思维方式的异同,这些信息结构和信息实现的方式也有很大不同。立法语言与日常语言不同,为了避免歧义,包含更多的信息,立法语言在语法结构方面与普通语言有一定的异同。译者为了使翻译的法学法规符合目标语的习惯,必须考虑这些异同。因此英汉语言信息实现方式的异同成为法学法规翻译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分别略论英汉立法语言信息实现方式的异同,为法学法规的翻译实践提供指导。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立法语言 信息结构 翻译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中外交流日益增多,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有一个机制,也就是法学法规。因此,法学翻译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人们也更加意识到法学翻译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所起到的沟通媒介影响。由于法学语言与普通语言的异同,法学翻译较之其他翻译的难度更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英汉立法语言信息分布的不同。因此,本文在略论英汉语言以及英汉立法语言特点的基础上,从对比语言学和功能语法出发对立法语言信息分布状况进行了探讨与比较,试图找出英汉不同的信息分布的异同来解决法学翻译中出现的问题。 一、 英汉语言的不同特点 英汉语言由于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异同,表达方式也各有特点。从语言形态学的角度来看, 英语属于印欧语系,是综合型语言,有曲折的形态变化,重视形式略论和逻辑推理, 句子比较长,常常带有从句,主句和从句之间的关系清晰,属于一种葡萄型的结构。汉语属于汉藏语系, 是略论型语言,重意合,没有曲折的形态变化,词语在句中的位置比较固定,一旦改变了词语的位置,其表达的意义也会相应改变。汉语的句式比较松散,习惯使用短句,信息的表达是一个一个的,属于竹子型的语言。 在语序上,虽然汉语和英语的结构一般都是 “主语/ 谓语/ 宾语”,但是英语句子的语序与汉语相比,更加灵活。主语谓语颠倒的情况很多,比如在一般疑问句中,主语可以在谓语之后,甚至可以出现谓语组成部分的中间。在词序方面,英语与汉语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修饰语的前置与后置及多重修饰语在句中的配列次序的异同。英语修饰语位置比较灵活,汉语修饰语位置比较固定;汉语倾向于前置,英语可以前置,也可以后置,同时更倾向于后置。在句子成分方面,汉语中有大量的无主句现象,而在英语中除祈使句外,一般句子必须有主语。 二、英汉法学语言的特点 法学语言在句法,词法和语用规则与普通语言有所异同,(Susan Sarcevic 1997:19),是概括性与准确性,一致性与灵活性,明晰性与隐含性,专门性与通用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学语言根据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执法语言等。与司法语言与执法语言相比,立法语言有着更为明显的特点:具有更强的概括性;具有更高的权威性;适用面更宽,作用力更大;更加庄严,准确和程式化(杜金榜 2004:p13)。在句法上,为了表达复杂的法学概念和关系,避免主观性,使语言更加精确,立法语言种常常使用长句和复合句,特别是英语的立法语言,修饰成分和联合成分较多,结构比汉语的立法语言更加复杂。 由于英汉语言的不同,这些句子在翻译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包括语言信息内容的重组。如果按照原来的顺序翻译,会出现目标语不符合语言表达习惯,甚至不成篇章。所以在汉译英或者英译汉的时候,要根据汉语和英语不同的特点进行处理,使译文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针对这个问题,本文从英汉立法语言信息分布的特点着手,致力于找出一个信息分布模式,使法学法规的翻译在信息分布方面有一个模式可循。 三、对于信息实现方式方面的理论 对句子成分进行调整,也就是对信息的实现方式进行调整。从信息的角度看,翻译上要求的对等其实就是原语与目标语的信息对等。原语与目标语的信息分布具有一定的规律,语序就是这些信息实现方式的外部表现,但是信息实现的规律不同,所以根据原文的信息分布以及目标语的语言表达习惯来安排译文的语序与结构已成为译界普遍接受的观点之一。 对信息结构的探讨,最早是布拉格学派。布拉格学派的主位述位理论和信息理论是韩礼德功能语法中语篇功能的主要内容。捷克英语学家马泰休斯首先提出了主述位之说。但是在本探讨中的信息分布指的并不是主位和述位或者已知信息和新信息,而是句子成分,以及这些成分在句子中所处的位置。 四、信息的定义及本探讨中的信息单位 在本文中,信息是指反映事物存在和运动异同的、能为某种目的带来有用的、可以被理解或被接受的能够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消息。在此定义中,信息的表现形式是信息所表达的意义,这个意义实现人们对客观和主管的认识,也就是可以消除不确定性。 本文对信息分布的异同的探讨是以法条为单位的,即探讨的单位是一个法学条款。在传统语言学中,关于语言的探讨一般是以句子为单位的,而近年来,一些语言学家开始将语言探讨的单位扩展到以篇章为单位。由于英汉语言、文化以及思维的异同,一个英语和汉语句子所包含的信息量在很大程度上会出现异同,而法学条款则一般来说会表达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完整的思想。在翻译过程中,信息位置的调整一般也是在一个法学条款内部进行的。这是因为立法语言的翻译对忠实的程度要求更高,译者的创造性发挥的程度更小,所以信息位置的调整一般不会超出一个法学条款的范围。本文中使用的语料,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英文对照的中国法学。因为这两个版本的法学所指意义相同,文体风格和交际意义也相同,可以进行信息分布的对比。 五、英汉立法语言信息实现方式比较 1. 汉语中常常出现无主句,这些句子在翻译中一般译为被动句或者根据上下文找出句子的主语,并作补充。 例: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If two sides have conspired maliciously and performed a civil act that is detrimental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 collective or a third party, the property that they thus obtained shall be recovered and turned over to the state or the collective, or returned to the third party. 2. 汉语中做定语的成分一般位于所修饰的成分之前,译为英语的时候如果是单个词,则位于所修饰的成分之前,如果成分复杂,则一般位于所修饰的成分之后, 某些情况下则需译为状语。 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Where a criminal is sentenced to public surveillance, the sentence shall be executed by a public security organ. 3. 在汉语中,状语一般位于句子谓语动词之前,翻译为英语的时候,要根据英语使用习惯进行调整,既可位于谓语动词之前,也可位于谓语动词之后。
例: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做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In order to punish crimes and protect the people, this Law is enacted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concrete experiences and actual circumstances in China’s fight against crimes. 4. 在汉语中,有些宾语位于句首,翻译为英语的时候,既可以将之还原到补语位置,也可以译为被动句。 例: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A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a people’s court or an arbitration agency to alter or rescind the following civil acts:(1)those performed by an actor who seriously misunderstood the contents of the acts;(2) those that are obviously unfair. Rescinded civil acts shall be mull and void from the very beginning. 六、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英汉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英汉语言在信息实现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异同。在法学翻译中,我们要注意到这些异同,并根据其中的规律对信息的位置做一定的调整,使译文符合目标语的表达习惯。 参考文献: [1] Baker, M. 2000. In Other Words: A Coursebook on Translation [M]. Pek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2] Brown, G & Yule, G. 1983. Discourse Analysis [M]. Cambridge: Cambridge Press [3] Enrique A. V. & Brian H. 2002. Legal Translation Explained [M]. St. Jerome Publishing [4] Lasswell, H. D. 1948. 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Communication in Society [A]. In Lyman Bryson (ed.), The Communication of Ideas [C]. New York: Institute for Religious and Social Studies, 37-51. [5] 陈文玲.浅谈英汉法学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与翻译[J]。山东外语教学,2004(4) [6] 杜金榜.法学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7] 胡大伟.英汉法学语言特点比较[J].大理学院学报,2005(2) [8] 胡曙中.英汉修辞比较探讨[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3 [9] 蒋坚松.英汉对比与汉译英探讨[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10] 许余龙.对比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法语论文网站,法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