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和发展结果,责任政府已经为各个国家普遍接受。要真正认识责任政府的基本内涵,使之在现实中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需要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将责任政府纳入法治建设框架内进行考虑。本文试以行政法为切入点,着重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监督以及对行政权产生的后果予以补救四方面来略论责任政府及其构建。 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时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构成行政行为,而责任政府正是通过行政主体具体的行政行为实现的。而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就构成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这必然会侵害法学保护的行政关系,危及责任政府的合法性存在。因此,构建责任政府必须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作出规范。一方面,规范实体行政行为。规范行政主体的实体性行政行为首先要明晰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对其权力和责任做出明确的划分,确保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时刻受到行政责任的制约,做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密尔在其名著代议制政府中,反复强调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理。他认为,如果能够将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的话,那就完全“可以把有效地权力和完全的责任交给一个人”[11]。在明确了权责关系后就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权力本身就具有扩张性,任何人都无法保证权力在法定的范围内运行。因此,一旦权力运行超出责任框架,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学和制度追究其越轨行为,使其付出相应的代价。只有做到违法必究,依法追究行政主体的政治责任、工作责任和违法责任,加大其责任成本,才会对其违法行为起到震慑影响;否则,对行政违法听之任之,那政府的整个责任架构就会毁坏殆尽,责任政府也只能是一个美丽的幻想。另一方面要规范行政主体的程序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作为现代法治的控权机制,是对传统法治控权机制的超越:“它可避免传统实体控权机制的僵硬、死板,既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又可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滥权;有利于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管理、参与行政行为的积极性,避免传统法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局限性;有利于改进政府内部运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事前、事中纠错,尽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12],而且,在行政程序关系中, “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关系中主要成了义务主体,行政相对人倒主要成了权力主体,并占主导地位”[13]。因此,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机制,尽快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主体的程序行为进行全面的规定和有力的约束,自然成为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 (三)构建责任政府必须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不受监督的行政权必然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前面提到的责任追究制度有赖于一个健全的责任监督体系。“政府责任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自觉性,必须要在制度上形成监督机制来确保政府责任的履行。监督机制是责任政府得以实现的基础,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责任政府只能成为公民难以企及的愿望,建立系统、全面和有效的责任监督机制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基本前提”[14]。但是从我国的监督实践来看,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首先要整合现有监督力量和监督资源,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监督机构体系,形成多主体监督。行政主体不仅要接受其权力来源的立法机构的政治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学监督,还要接受国家政权体系外的包括政党、公民、社会组织和社会舆论在内的社会监督。其次,就监督客体即行政主体来讲,要积极转变观念认真接受监督主体的监督,并为监督主体开辟多种监督途径,比如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让其他监督主体更多了解政务信息,或设立听证制度,对作用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决定或决策举行公开听证,为相对人提供申辩质证和监督的机会等。再次,从监督的方式来看,不仅要进行自上而下的监督,还要自下而上的监督,不仅要实行行政主体内部的同体监督,而且要实现行政主体外部的异体监督。最后,从监督的力度和实际效果来看,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失职滥权行为要结合责任追究制度基于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纵容,使监督起到真正的监督影响才是关键。否则,整个监督制度就会流于形式。通过系统严密的监督和追责,其目的是通过外在的制度化力量将责任政府的理念内化为行政主体的责任行政的自觉性,也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责任政府。 (四)构建责任政府还必须对行政权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积极补救 行政权作为国家公权力,具有优先性和强制性特点,极容易造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严密的责任监督和追究制度固然可以对行政权的侵害起到一定的制约影响,但是行政权是最富扩张性的国家权力,并不能保证行政权在固有的法学框架内行动,随时都有危害相对人的可能。一旦发生违法行政或不当行政,极有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失。如果仅追究行政主体的违法责任,不对行政权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及时补救,任凭相对人的利益遭受损失,那仍然会造成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缺乏信任,危及到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15]。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学法规以期为相对人提供一种救济和补救渠道,但由于救济的范围有限,效果不是很明显,为此“需要一种精心设计的责任结构以确保以公民名义行事的人为公民的利益付出最大的努力”[16]。除了上述对相对人进行救济的法学法规外,还应该确立行政无过错归责准则并完善对公务员的追偿制度。“目前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准则是行政违法。从世界范围来看,将行政无过错准则作为行政赔偿的归责准则,已成为各国行政赔偿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17]。通过确立行政无过错归责准则可以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更加全面的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强化公务员追偿制度,也可以增强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责任感,从而也尽可能的减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但同时要把握好适度准则,不要挫伤其行使权力的积极性,从而达到相对人利益、公务员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李景鹏. 政府的责任和责任政府[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3 (5) : 16-19. [2] 沈荣华. 现代行政法律[M]. 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6 : 5. [3] 张成福. 责任政府论[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0 (2) : 75. [4] 李景鹏. 政府的责任和责任政府[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3 (5) : 16-19. [5] 戈世平. 责任政府和依法行政[J]. 学术界, 2004 (2) : 182-187. [6] 王邦佐,桑玉成. 论责任政府[N]. 解放日报, 2003-05-13. [7] 王邦佐,桑玉成. 论责任政府[N]. 解放日报, 2003-05-13. [8] 沈荣华. 现代行政法律[M]. 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6 : 15. [9] 罗豪才. 行政法律[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 332. [10] 张成福. 责任政府论[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0 (2) : 75-81. [11]【英】密尔. 代议制政府[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 192. [12] 姜明安. 行政程序:对传统控权机制的超越[J]. 行政法律探讨, 2005 (4) : 16-21. [13] 沈荣华. 论行政程序法调整的对象[J]. 政治与法学, 1997 (3) : 17-19. [14] 陈国权. 论责任政府及其实现过程中的监督影响[J]. 浙江大学学报, 2001 (3) : 28-34. [15] 温家宝. 政府工作报告--2004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N].光明日报, 2004-3-17(A3) . [16]【澳】休斯. 公共管理导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 264. [17] 沈荣华. 现代行政法律[M]. 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6 : 428. ,法语论文题目,法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