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俄罗斯石油工业的国家调控[俄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俄语论文 责任编辑:阿米更新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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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俄罗斯碳氢化合物原料开发面临着探明储量下降和再生产速度降低等问题,地质勘探工作已不能保证石油工业原料基地的再生产,特别是无法应对今后石油开采量快速增长的要求。这些因素已对俄罗斯经济和能源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对这一部门进行有效的国家调控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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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俄罗斯;石油工业;国家调控
  中图分类号:F451.2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0961(2017)05-0018-03
  
  收稿日期:2017-06-15
  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青年基金项目(QW201734)
  作者简介:葛新蓉(1975-),女,黑龙江绥化人。黑龙江大学助理探讨员,探讨生。俄罗斯的石油储量占世界石油储量的13%,从探明储量上看,也居世界石油开采国的前列。石油综合体是俄最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最近三年,俄语论文,石油对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从17%上升到21%,出口份额从37%提高到46%,以海关税形式进入国家预算收入中的资金比重从21%提高到48%。
  目前,俄罗斯碳氢化合物原料开采面临着探明储量下降和再生产速度降低等问题。虽然俄罗斯石油企业现有的探明储量可保证未来30年以上的开采,但是地质勘探工作已不能保证石油工业原料基地的再生产,特别是无法应对今后石油开采量快速增长的变化。可见,对这一部门进行有效的国家调控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俄85%的石油由私营企业生产,国家只能通过税收、费率(运费)、反垄断(输油管道的建设和使用)、许可证管理以及价格和投资政策来对石油工业进行调控,对私营企业的经营决策施加作用。
  
  一、俄对地下石油资源的管理
  
  目前国际社会在地下资源开发问题上的通常做法是,由资源所有者(即国家)选择一种协议形式与投资者共同签订,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是许可证制度和产品分割协议。俄罗斯在地下资源的管理上就采用了这两种方式。
  
  (一)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制度是根据1992年《地下资源法》而实行的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制度。
  根据俄自然资源部2001年的统计结果,俄罗斯共发放了27 756个许可证,其中有的已经失效。但国家领导层同时也承认,许可证制并没有发挥预期的影响。2002年10月的一次俄联邦政府会议指出,91.2%的石油探明可采储量和83%的天然气可采储量都已经发放给许可证持有者,但他们大都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开采操作。
  原因何在呢?现行的俄联邦法学规定获得地下资源使用权的途径有两种,或者是通过垄断权力机关的决议获得,或者是通过产品分割协议获得。不管是上述哪种方式,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拥有是以获得许可证来体现的,可见俄罗斯目前还是以行政手段对地下资源的使用进行管理。但在地下资源归属权问题上却无明确规定,目前《俄联邦宪法》允许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存在。俄联邦公民法中把土地归属于不动产,可以进行买卖。那么,地下资源到底如何划分所有权,对其进行买卖是否要进行限制等问题,目前俄尚无专门的法学加以规定。这就对产地的开采产生了负面作用[1]�。
  《俄联邦土地法》实施后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土地所有者该如何支配其土地上分布的矿产资源,他是否有权对其进行开采呢。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划分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俄联邦宪法》规定,地下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归联邦和地方共同所有,但具体如何划分则未有表述。
  
  (二)《俄联邦产品分割协议法》
  《俄联邦产品分割协议法》是1995年12月30日签署实施的。对产品分割协议最简单的解释是:生产出的产品基本划分为三方所有,补偿产品归投资者所有,用以冲抵其执行协议的费用支出;利润产品在国家和投资者间分割;同时,投资者应把自身所得利润的一部分资金上缴给国家,作为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各项费用。
  在该法学实施之日,确定了29个实行产品分割协议的石油产地。目前俄有三个项目签订了产品分割协议,分别是萨哈林1号方案、萨哈林2号方案和哈里亚金斯克产品分割协议。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个方案都是在《产品分割协议法》颁布前签订的。为什么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最近八、九年没有签成一个协议呢?原因出自法学本身。国际经验表明,产品分割协议制度是矿产业吸引直接外资的有效办法。但俄分割协议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不少问题:某些强制性规定损害投资人特别是外商的利益,如规定协议执行过程中70%的所需设备(按价值)必须由俄法人或在俄境内注册的外国法人供应,也即为俄产设备;俄籍职工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对于投资人在购买设备和支付各种服务时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从应缴的利润税中扣除、多缴纳的增值税应当退回等对外商有利的规定难以落实;管理机构多、审批制度复杂的问题严重;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想多得利益,在国际油价上涨时俄方不愿执行达成的协议,反之,则将风险推到外商身上,这使得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谈判常常陷于僵局[2]。
  俄从实施产品分割协议的项目中获得的明显利益是,在这一协议基础上国家永远不会吃亏。因为一切事宜都要在协议的基础上,在国家与投资者的协商中进行。这样,只有在对国家有利的条件下,国家才会同意签订协议。而国家除了获得税收收入外,石油收入也将进入到预算中。
  同时,俄罗斯还调整了税收方面的政策。2003年的《税法》中增加了一个新内容,即“执行产品分割协议的税收体系”。这一体系对签订产品分割协议的投资者采取专门的税收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些优惠,减免了一些税种,但具体减免哪些税种应依据具体协议而定。
  
  二、俄罗斯石油工业的税收政策
  
  目前,俄罗斯石油工业的税收政策具有双重性,既包括各经营主休共有的税收制度,同时还有一些特殊做法,如根据产品分割协议制定的税收体制等。基本的税种有:增值税和出口关税、地下资源开采税、公司财产税、国家预算外资金税、所得税、公司收入税等。
  
  (一)石油企业的收入水平和缴税情况
  根据俄收支平衡资料,2003年俄石油和成品油出口总收入为538亿美元,比2002年高出135亿美元,其中石油出口收入397亿美元,成品油出口收入141亿美元。2003年各石油企业在国内市场的总收入为140亿美元。因此,2003年石油行业在国内外经营活动中的总收入为650亿美元。根据统计部门的资料,2002年石油部门上缴的税款为170亿美元,比2001年高出30亿美元[3]�。
  虽然石油企业缴纳的税款提高了,石油行业的整体收入却没有降低。如2001年每吨石油应缴纳的税款总额为37.6美元,2002年提高到�44.8�美元,但石油开采企业的收入水平显示,2002年收入比2001年增了70亿美元。原因何在呢?很多石油企业,如西伯利亚石油企业、尤科斯石油企业、卢克石油企业、秋明石油企业等并没有完全执行国家的税收制度,游离于俄罗斯税收法学之外。而苏尔古特石油企业则是纳税大户。如果上述企业按与苏尔古特企业同样的尺度纳税,那么2000年国家预算收入就会增加25亿美元,2001年会多收入19亿美元。
  俄石油开采企业税负较低这一事实也被一些著名的国际组织所承认,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指出,“俄罗斯石油部门的税负要比其他石油生产国低。”但是,俄石油巨头们则一致反对任何针对他们过高收入的做法,并且在这场斗争中暂时处于上风。俄联邦政府中期社会经济纲要中指出,应建立激励机制,以使原料出口部门的收入投入到再加工部门中。显然,目前的市场机制没有使石油巨头们把资金投入到其他生产部门,而是以红利的形式发放给了股东,如西伯利亚石油企业在2002年就把90%以上的利润分配给了股东。

  
  (二)矿产资源开采税
  俄罗斯目前还在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税。2004年前,大部分地下资源使用者是按照开采原料价值的一定比率上缴税款的。但由于“价值”的尺度并不好掌握,所以从2004年起,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开始执行新的标准,即每吨石油和每千立方米天然气给出定价,按此征收。如2004年石油开采税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俄罗斯石油在世界市场上每桶价格低于8美元,则不征收;如果每桶价格达到16美元,则每吨征收340卢布;如果每桶价格达到25美元,且美元和卢布的比率为30~32卢布之间,则每吨征收600卢布。天然气行业的标准为每千立方米征收107卢布。
  这一税收标准表明,俄政府愿意与石油生产者共同承担市场风险。这一准则也写入了《俄联邦海关税》有关出口关税的条款,“如果国际石油价格低于15美元每桶,则不收取海关税”。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却忽视了各产地的特殊性。其后果是,那些易开采产地,也就是开采成本低的产地获取的利润就高,而那些开采成本高的产地则更加缺少吸引力。在后者上作业的是一些独立的小企业,这些企业与大型跨国企业相比,俄语论文范文,按投资比例计算,纳税额要高于大型企业的平均指标。
  俄每年3.8亿吨石油是从13万眼油井中开采出的,每昼夜的出油率为8.4吨。同样数量的石油在美国需要从60万眼油井中采出,每昼夜出油率为1.6吨。由于这种不合理的税收政策的存在,最近12年,俄有25万眼油井被废弃,预计损失的石油开采量为30亿吨。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就是采取更为灵活的税收体系,即开采税的征收应考虑到产地的开采难易程度及开采阶段。
  有些专家提议根据产地的开采阶段不同调整开采税的税率。一般说来,产地处在先期和晚期应适当地降低税率,而在中期这一比较稳定的阶段则会提高。征收时应考虑到以下情况:出油率、产地的地理位置(陆地、大陆架还是深海)、资源的类别(石油还是天然气)、产地开采期(是新产地还是老产地)、方案的赢利率等。应该指出的是,一些大型石油企业的领导人反对采取这种划分方式,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官僚的腐败,使违法现象增多。但是有些企业领导人以及政府官员认为,这种划分是必要的,它是由矿产地的地理条件和开采难易等条件的客观存在决定的[4]�。
  
  参考文献:
  [1]叶・科里沃先克娃.俄罗斯石油综合体的调控体系[J].[俄]经济学家,2004,(9)�
  [2]林跃勤.中国如何获得俄罗斯石油[EB/OL].(2003-04-01).省略/shidian/2003-04-01/7.htm.�
  [3][俄]俄联邦2003年经济社会统计年鉴[G].莫斯科,2004.
  [4][俄]阿・涅列科夫.俄罗斯燃料动力综合体的近况与未来[M].新西伯利亚:科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安兆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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