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可以说这部宪法是俄罗斯联邦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宪法,放弃了“社会主义”转而采用西式的“三权分立”、“民主政治”等宪法准则,这是将西方的宪政主义移植到社会主义土壤上的一次大胆尝试。然而具备了西方宪政特征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并不是对西方国家的一味模仿,同样有着本民族的遗传特征。由于特定文化和历史方面的作用,有着强大权力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说作用到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 俄罗斯联邦宪法 权力制衡 强权总统 作者简介:王武�,南京财经大学法律院宪法与行政法律探讨生;黄琪,南京财经大学法律院民商法律探讨生。 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7)12-061-02 苏联解体后,在之后接近两年的时间内,俄罗斯议会和总统叶利钦是两个相互角力的主体,这两者主要是在国家未来的发展模式、国家政体等问题上存在着分歧。矛盾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建立总统制国家,还是议会制国家;是对苏联的解体予以认可,还是恢复或者重建苏联;对外关系方面是亲西方外交还是东西方全面的外交,等等。双方围绕着一系列在这转型时期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产生了诸多的矛盾,两大派别也为此展开了角力和斗争。 一、《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通过以及总统权力核心地位的确立 上文提到的俄罗斯议会和总统在诸多问题上的意见不一致而导致两者之间的隔阂加深,随着斗争的持续,两个派别之间的矛盾对立逐渐尖锐化,以至于最终依靠武力来解决,也即“十月事件”。在这长持续一年多的“府院之争中”,总统叶利钦以其政治强人的作风给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全民投票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新宪法的核心是建立了总统主导下的三权分立体制。 俄罗斯现行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俄罗斯联邦议会,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行政权,司法权归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和其他各级法院。俄罗斯联邦总统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元首,不属于三权重任何一权,从法学规定上看,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政治舞台上处于最突出的地位,或者说主导地位。而从实际政治生活来看,较夸张的说,他凌驾于三权之上。 当今世界各国,总统制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是典型的总统制,主要以美国为代表;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半总统制。这两种总统制各有自己的特点,在美国式的总统制下,总统既是国家的元首也是政府的首脑,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没有权力解散议会。但是总统可以行使“口袋否决权”否决议会的立案,议会则可通过弹劾总统来形成制约。在法国式总统制下,总统是国家元首但是不兼任政府首脑。总统在与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有权解散议会。法国宪法赋予了总统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权力,规定“共和国总统要确保宪法得到遵守。总统通过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正常行使职权和国家的持续性”这一表述意味着总统是一切权力之上的权力,从而使法国总统拥有了高于美国总统的地位,因为美国总统在体制上与立法、司法处于相互制衡的地位。不难发现,俄罗斯的总统制和法国的总统制有一些相同的地方,比如:两国宪法都赋予了总统广泛的职权,立法权和司法权都无法与之达到有效的制衡。但是,俄罗斯联邦现行的总统制将“强权总统”这一带有个人魅力的总统制模式表现的更加淋漓尽致。倘若需要对总统进行弹劾,必须由国家杜马对于提出指控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于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国家杜马代表提议,并在国家杜马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情况下,经两院三分之二代表表决同意后才能通过,这样规定相关于法国和美国关于总统的弹劾程序要苛刻的多。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组成方面,俄罗斯总统同样掌握着决定性的权力,这样规定就使得国家杜马在是否赞成新一届政府的组成上只能意见保留。在总统实际一人执掌大权情况下,俄罗斯联邦的现行权力体制框架基本特点也就很明了了,形成了一种“强总统、弱议会、小政府”的格局。 二、从“议行合一”到“三权分立”的转变及其困境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往往最能鲜明的体现一个国家今后的发展脉络和制度构建走向。从1918到1978这期间的苏俄宪法不仅记录了苏维埃制度框架内的许多重大社会变革也录了从沙皇制度转向苏维埃制度的社会变革。其中以1936年的苏联宪法为代表,规定了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直到1977年的苏联宪法,在宣布已经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的同时,宣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反映出浓厚的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味道。这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时代的局限性,并受到客观现实限制。 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苏联国内长期的矛盾的积累,各种弊端所带来问题不断被放大,以戈尔巴乔夫为代表的苏联高层发动变革,首先从政治体制入手,“维持以前的宪法条文就会在一定条件下阻碍开始的变革,且对变革取得的成果的合法性也会提出质疑”。随之苏联在1988年12月1日―1991年底对1977年的宪法进行了5次修改,可以说是从整个骨架上对苏联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从当时的改革趋势可以看出,高度集权的体制已经难以继续维持下去,追溯到19世纪初的斯佩兰斯基的立宪主义改革和“十二月党人”制定的《俄罗斯法典》,就已经有了“三权分立”的制度构想,虽然最终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这也为后来的立宪制度改革埋下了伏笔,再后来的1906年的根本法在基本内容和结构上也与西方的宪法有了一定的相似性。 1993年俄罗斯全民公决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是一部埋葬了苏联式的社会体制的宪法。这部新的宪法不论是从结构还是具体内容上都已经彻底摒弃了苏联时期的特征,基本把西式的宪政理念移植到了俄罗斯自己的制度土壤之中。在这部宪法中,俄罗斯采用了和法国相似的半总统制,但是却又有着几处明显的异同,在此不再赘述。新宪法虽然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准则, 但三权之间的制衡机制并不是典型的西方模式, 而带有俄罗斯政治文化的特点,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凌驾于三权之上。而这样的强权总统在缺少有效制约的时候,也就是整个体制大堤的隐患所在。 三、总统集权宪政模式是否有变革的必要和解决路径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俄语论文题目,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正如孟德斯鸠说的一样,任何政治体制下不论任何国家,只要掌握国家权力的一方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这一部分权力向外不断扩张从而侵犯公共利益甚至导致政治制度失衡。因此,要保证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不会超越于法学之上违背民众意志行使权力,就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限制。 如上文所述,俄罗斯的“三权分立”是一种严重失衡的体制,由于这一体制是在苏联解体后那短暂而又激烈动荡的社会变迁中确定下来的,这其中俄罗斯联邦前总统叶利钦的个人因素又起到了关键的影响,可以说俄罗斯现在的宪政制度在构建之初就缺少必要的文化积淀和西式宪政理念的融合交汇。在这一点上和英国宪法的产生和英国“议会主权”、“权力有限”、“法学至上”这些基本准则的确立过程明显不同,其渐进、缓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酝酿、积累了英国宪法形成的各种要素,使得英国宪法在传统的基础上自然的破茧而出。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俄罗斯总统制的确立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政治斗争的产物,在当时动荡的情势下首先要做的并不是理论上的略论和探讨,而是要先确定一种行之有效并且为大多数公众所接受的制度。这中紧急情况下做出的这样的为公众认可的选择就是合法的,我们无法假设当时如果不是叶利钦作为总统而是另一位相对弱势的政治人物作为领袖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历史过程。首先必须肯定的是在俄罗斯联邦确立总统制这二十年的时间内,叶利钦作为俄罗斯总统制的创始人将处于转型期的俄罗斯联邦政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并加以巩固,这为后来普京对国家进行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发展经济和提高国家整体的实力夯实了基础。相关于美式的国家权力绝对的分立来看,这样的总统集权制更有利于稳定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俄罗斯。 四、俄罗斯联邦修宪的思考 想要从制度层面进行改革,就必须要从修宪着手。但是,在如何修宪的问题上,俄罗斯国内的各种政治派别也为此有过不少争论。1996 年,俄共主席久加诺夫在竞选总统时称,俄共的目标是逐渐废除总统制。1997 年,时任国家杜马立法和司法改革委员会主席的 A・卢基扬诺夫,提出了比较激进的修宪方案。他认为,俄现行宪法的初衷就是要建立专制,俄语论文,在“炮打白宫”后制定的现行宪法,是对议会制度的不尊重,当时举行的全民公决也是违背民众意愿的。进人21世纪,俄共在修宪问题上的立场已和叶利钦时期有所不同,修宪的观念和走向也相对来说比较温和。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关于维护一个国家社会的安定起到重要的影响,因此自身必须要保持长久的稳定。当一国的宪法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说明当下的社会发展需要宪法做出一定的改变或者宪法需要在政治制度或者经济制度等方面上增添新的内容,以适应时代的改变。俄罗斯现行的宪法实施逾二十载,可以说在今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依然会发挥其根本法的影响,尽管俄罗斯国内以及世界上的别国学者都认为其现行宪法存在一些弊病和缺陷,但是到目前为止俄罗斯联邦整个国家机器运行相对良好,并且在近些年取得了不小成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从苏联解体到俄罗斯联邦的建立,可以清楚的看到,宪法的修改关乎到社会的动荡。只有在政治稳定社会安定有序的情况下对宪法做出符合整个国家和民众利益的修改才是比较理想的。 参考文献: [1]王守田.立宪主义的源流和发展.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 [2]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北京:法学出版社.1999. [3]丁升.俄罗斯超级总统制解析――与法国半总统制的对比探讨. 群文天地.2017(3). [4]杨昌宇,陈福胜.俄罗斯社会转型与宪政之路――文化哲学的视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5]胡锦光.外国宪法.北京:法学出版社.2017.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