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成文日期究竟该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阿拉伯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阿拉伯语论文 责任编辑:艾米尔更新时间: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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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针对公文成文日期究竟该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问题进行讨论,兼对郑彦离先生的“抵触”说、“习惯”说提出质疑,对成文日期使用汉字之猜测予以消解,然后进一步发掘成文日期使用汉字的优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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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公文;成文日期;阿拉伯数字;汉字
  行政公文成文日期的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有明确规定:“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也规定:“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成文日期使用汉字的历史还可以往前沿溯到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修订、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与旧《办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除将“成文时间”改为“成文日期”外,无其他任何差别。成文日期应该使用汉字的规定已几乎成为定论。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以下简称“新《格式》”)规定,党政公文的成文日期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宣布公文成文日期使用汉字的历史就此终结。
  其实,在此之前,郑彦离先生即已提出“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该用阿拉伯数字”[1]的主张。多少年来,论文、论著或教材中往往只是纠正或批评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标注措施,难得见到有人正式发文表明对公文成文日期使用数字的肯定态度,从这个意义上说,郑文的见解非常独到、大胆。但细品郑文观点及论述,也并非无懈可击,其中尚存一些漏洞或考虑不周之处。新《格式》对公文成文日期应该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原因未作任何解释,目前也未见有相关规定作出合理的说明,所以针对郑文的见解进行略论,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新《格式》的一种回应,因为新《格式》修订时应当对此前的郑文有所参考。
  1 对“抵触”说、“习惯”说的质疑
  郑文认为成文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主要理由是使用汉字存在两个问题:(1)与现行国家数字使用的专门标准规定相抵触(以下简称为“抵触”说)。(2)违背现在多数人喜欢选用数字类型的习惯(以下简称“习惯”说)。而使用数字则可以避免。
  细加考察,这两个问题本身存在某些问题。
  (一)先看“抵触”说。郑文所言“抵触”与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太相符。郑文引用“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数字,有的情形,如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码、代号中的数字,目前体例尚不统一。对这种情形,要求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依据上说明成文日期使用数字的合理性,并认为现行行政公文成文日期规定使用汉字标注,违背了该标准的规定精神。其实,郑文如果再往下引的话,就会看到下面这句非常关键的话:“遇特殊情形,或者是避免歧解,可以灵活变通,阿拉伯语论文范文,但全篇体例应相对统一。”行政公文具有与一般文章不同的性质与特点,当属“特殊情形”,其成文日期也属“特殊情形”, 因此,“灵活变通”地使用汉字并没有与规定相悖。至于郑文认为“用阿拉伯数字标识行政公文的成文日期,有使成文日期在周围汉字中引人注目的效果。而且,阿拉伯数字形体端正,与汉字风格协调,其表示的时间概念含义也很准确,因此,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形”,则更是不易成立,因为所叙阿拉伯数字的这些优点,汉字完全具备,汉字“形体”难道不“端正”?应该是与“汉字风格”更协调吧,汉字“表示的时间概念含义”难道就不准确?况且,国家技术监督局《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1995)规定:“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数字,有的情形选择是唯一而确定的。”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另一类是“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词、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这两类情形并不包括公文成文日期的标注在内,而且“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恰恰说明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不太合理,因为用之不“得体”,公文成文日期也只要求“准确”而不要求“精确”,所以“抵触”说存在漏洞。
  (二)再看“习惯”说。郑文认为选用数字标注成文时间(即本文所言成文日期)具有“顺手”的优势,这一观点难以立脚。的确,多数人是用数字更顺手,而这恰恰也正是成文日期使用数字的不足,因为“顺手”难以显示行政公文的严肃性与庄重性,同时行政公文也并非是多数人去制作,无须迎合多数人的“顺手”而使之“大众化”。况且,习惯本身伴随着许多痼陋,习惯不带有“一定是正确的”预设,以此定规则其出发点就不是太妥当。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以顺手而论,则字迹随意、潦草以及社会上常见的个人简写汉字最顺手,那么还要不要汉字规范?如果以习惯为出发点,则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最习惯,那还要不要制作正式的通知公文?如果按习惯的话,年月日几个字通常都是不写的,多会把“2017年 3月1日”写成“2017.3.1”等样式,甚至于写成“13.3.1”、“3.1”等,是不是成文日期中连“年月日”字样也可以省去、年份等也可以略写或不写呢?况且以顺手而论,行政公文中发文字号中的“〔 〕”比不上方括号“[ ]”方便顺手(从键盘上可以直接键入),为什么还要规定使用六角括号“〔 〕”(键盘上不能直接键入的)呢?因此,“习惯”说亦难以成立。
  2 对成文日期使用汉字之猜测的消解
  郑文还对《条文释义》“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是公文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文如果没有生效时间,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纸空文。为了加强其准确性,本标准规定成文日期要用汉字书写,即俗称的‘大写’”的解释提出三点猜测,这三点猜测完全可以消解。   猜测之一是“手写阿拉伯数字可能比汉字随意,容易使人看错”。实际上,正如一和二,二和三等也可能使人弄混一样,这都是“态度造成”的,并不是使用汉字或数字本身的优劣表现。因此,在这方面,使用阿拉伯数字与使用汉字也只是打了个平手,不是成文日期应改用数字的有力理由,相关规定如果只作一种选择,也只能得出二者皆可的结论,而得不出应当选择使用数字的结论。
  猜测之二是“计算机键盘输入阿拉伯数字一字一键容易出错,汉字每字按键次数相对较多,比前者出错概率稍小”。事实并非如此,输入汉字年份,在“标准”汉字输入状态下,以英文字母“i”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进行连续输入是最简便、最自动、最准确的措施,因而也是最常用的措施,大约郑先生不太熟悉这种措施,所以误以为年份是逐个汉字输入的。至于“就汉字数字来说,输入一个‘S’,可能会同时出现‘三’、‘四’。当然,若按错键,也可能出错字”则更是令人费解,不知郑先生用的是何种输入法,我们试着用五笔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标准”状态输入法均没有出现输入一个“S”,阿拉伯语论文网站,可能会同时出现“三”、“四”的情况,而这三种输入法的使用是办公自动化最常用的输入法。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倒正是使用汉字的优势。
  猜测之三是,“阿拉伯数字的易被修改”。郑文进一步说:“实际上,就公文的成文日期来说,这是一个基本不可能存在的问题。一般合同或票据中表数量的数字,直接表示着物质利益,有关利益人可能有修改的欲望。且由于份数少造成的证少,修改成功也可能赢得利益。而公文成文日期与此不同,修改成文日期可能改变公文的生效时间,从而使有关人员获得或失去某种利益。但由于公文一般发行份数多造成的旁证多,使这种修改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需要提出的是,并非不可能被修改或修改了也不作用人的物质利益便可置之不顾,若按此推理,则成文日期只要标月日,无须标出年份,因为一标便与发文字号重复了,那何必标出呢,甚至于也可如前文所提到的将“2017年3月1日”标注成“13.3.1”或“3.1”,反正不会被修改呀,有“旁证”证明啊,修改了也不作用人的物质利益啊,这样做大概不会有多少人同意。郑文此说多少带点儿实用主义色彩,也有点儿掉以轻心之嫌,公文制作是非常严肃、庄重的事,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不应非要等到出现祸患或作用了名誉、名声的时候再来考虑的,况且成文日期还有别的意义呢。“成文日期,看起来是个小问题,实际上它的影响很大。从成文日期可以反映出公文内容的时代背景。如果没有成文日期,阅读公文的人就不知道公文内容出于何时,就很难处理公文中要求办理的事项,还会给公文的立卷归档带来困难。”[2]既然如此,又怎可轻看?至于郑文所言“一”很容易改成“二”或“三”,“二”改成“三”等不是基本事实,因为从笔画的位置、长短等方面看,修改之后会很不自然,内行、细心的人会辨得出来的,这也正是使用汉字的优势。
  3 成文日期使用汉字的优势因素发掘
  公文成文日期究竟该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在评析了郑文的两个主要观点及三点猜测之后,已初步说明使用汉字恰恰是“得体”的,相比之下,使用数字便不是那么“得体”了。下面我们试着换一些角度来进一步说明成文日期使用汉字的优势所在。
  除了上文提到的猜测之二与猜测之三反证出的优势之外,成文日期使用汉字还有如下优势因素。
  一是更加清晰明了。原《格式》规定,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左右拉开七个字,如果成文日期使用数字,则不易看清日期,而用汉字则醒目得多,因为一个数字只占一个字节而一个汉字占两个字节,汉字所占位置是阿拉伯数字的两倍。新《格式》虽然没有对两个机关联合行文印章的加盖方式作特别规定,但“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的规定也要求字迹清晰明了,而且数字也的确容易误读,如0、3、6、8等,一眼看过去不易看清,再加上印章的作用,可能更加不好分辨,相比之下,用汉字要清楚得多。
  二是与公文的其他日期相互印证、相辅相成。一方面与发文字号相互补充。由于发文字号一般按年度编排,所以不注月日,成文日期弥补了这一不足;另一方面与其他日期相互印证。一份行政公文除公文内容外与日期相关的大致涉及签发日期、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发文字号四个方面,签发日期是领导的手笔,用的是阿拉伯数字,印发日期是阿拉伯数字,发文字号中的年份是阿拉伯数字,如果成文日期还是用阿拉伯数字,则就好像收据等缺少大写一样,千篇一律,缺少相互印证的部分。
  三是具有防伪功能。这是使用汉字的最大优势所在。汉字的“○”非专业人士或从事文秘工作、文字工作人员不会键入,普通人往往一眼看过去误会、误用作数字“0”,稍微高明一些的也只能用英文字母“o”(或大写“O”)仿造,那些伪造公文者往往意想不到或想到也无法制作出这个“奇怪”的汉字“○”来,这样内行一看便知其相异之处从而引起怀疑:一是它们与汉字大小不相吻合,在同样字号背景下,英文字母“o”总是小于汉字,若调大半号,则又大于汉字;二是数字0呈扁圆形状,英文大写字母“O”不如汉字那样通圆饱满,左右两侧边缘略粗。汉字“○”必须通过特定的输入方式或特殊字库才可完成。如《黑龙江省公安厅对于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准入条件的若干意见》的成文日期 “二○○七年五月九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告》的成文日期“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省公安厅对于××××的函》的成文日期“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县公安局对于××××的决定》的成文日期“二○一三年七月九日”等,其中的“○”字都不是随意输入就能成功的。这大概是当初为什么要用汉字“○”而不使用汉字“零”的缘故,只可惜未见相关解释加以点破(或许正因暗藏“机关”而不便点破)。传说军阀混战期间,某文化不高的军阀为防公文造假而想了一个点子,在自己签署(画圈)文件所用毛笔的笔芯中装有一根针,画完圈之后顿一顿,不明真相的人以为是收笔时的顿笔,实际上是将笔芯中的针尖刺透纸张,带有特定的标志。该军阀的做法当然不值得仿效,但防伪本身及其效果却具有启发意义。当今有人通过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发现了一份伪造公文,之一便是落款仿造公文署名为“××省接待处”。“署名下用汉字标注成文日期,加盖了印章。一般来说,党委系统的公文可能会出现既署名又加盖印章的情况,……行政机关公文加盖印章而不署名。这则公文既署名又加盖印章就不规范。”[3]这种通过外在化的格式判别公文真伪的措施属于附加式的,而通过汉字输入的自足性判别则属于内含式的,更具隐蔽性,更具有防伪功能。上面这个例子也正可作为对郑文猜测之三的一个回答。
  总之,权衡利弊,公文成文日期还是以使用汉字标注为好。最后顺便一提,郑文提出的现行军队机关公文成文日期规定“成文日期用三号仿宋体汉字标全年、月、日”,据说原因是“参照行政机关的公文规定作出的”,我们以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择优而从,并非盲目“拿来”。究竟孰优孰劣,不应仅以使用机关的数量而论,而应从其合法性、合理性、合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公文格式是否也可以“见贤思齐”?
  在新《条例》、新《格式》等出台之前或采纳有关意见之前,实际行文时毫无疑问地应该使用汉字标注成文日期,这是规范的需要,是严格执行上级指示精神的要求。现在,新《格式》已颁布实施,严格执行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的规定同样也是规范的需要,这是不应含糊的。但学术上完全可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完全可以再充分深入地进行有关讨论,繁荣学术探讨,弄清有关问题。当前的有关规定并非一成不变的定论,都是可以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只要是按着科学的、合理的方向努力。当科学性与规范性存在矛盾的时候,应该注意到科学性的渗透,以使规范更具合理性与实效性。
  注:本文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成果。
  参考文献:
  [1]郑彦离.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应改用阿拉伯数字标识[J].档案管理,2017(3):61.
  [2]杨素华.谈行政公文成文日期的规范化[J].档案管理,2017(3):74.
  [3]马继红.从一份伪造公文的露馅看公文格式的重要性[J].秘书工作,2017(5):34.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管理系 来稿日期:201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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