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流与阶梯――阿拉伯政权更迭中政府承认的进路和歧途之探寻[阿拉伯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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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阿拉伯世界的乱局彰显了人民的力量和选择,也或明或暗地展示了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在一国政权更迭中所扮演的角色。政府承认是既有界限又有限制的国际权利,其本位应该是国际利益。政权承认因素复杂多样,其效果亦有正向与反向之分。政府承认可以是使民众通向文明的阶梯,也可以让一国陷入旋窝的暗流。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政府承认;国际权利;国际法基本准则;政府承认的效果 一、前言 政权更迭中的政府承认是国际交往在政治领域的表现,是全球化和国际化在政治上的体现。“然而我必须指出,全球化并不只是也绝不可能只是单一的经济全球化进程或一种纯粹的孤立的经济活动,而毋宁是一个范围极其广泛且在多维度上展开的社会变迁进程……”①国际交往中政府承认的进路构筑了国际社会中国家交往的基石,推动了民主自由价值观念的传播,体现着一国国际人格,承载着一国国家价值,因而备受各国珍视,也构成了政府承认进路的内在动因。“原因是力量的源泉,没有它就没有力量。然而,原因很快就不再重要,重要的只剩下感觉。”②政府承认的实践仿佛也掉入了一个“魔阵”,阿拉伯语论文题目,存在忽视客观基础和国际法准则的倾向,转而执着于其本身的形式和工具性价值。 二、作为国际权利的政府承认及其界限 (一)政府承认作为国际权利而存在 在主权平等的国际社会中,各国有选择行使其国际权利之自由。政府承认应属于国际主体基于国际人格而享有的国际权利,而其对立统一面是相对应的国际义务。政府承认的产生本身蕴含着国际主义的倾向。国际权利肇始于国际交往的存在。“威斯特伐里亚条约”签订为开始,国际体系逐渐成型。近代国际体系的确立同时赋予了体系内国家一系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作为国际法而存在,无论是条约还是习惯。 “只要有经常性的国际交往,就会有对这种交往规则与制度的需求,就会逐步形成这种制度。”③伴随国际主体而生的诸如政府承认之类的权利和义务也因应国际社会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实体可能在特征上已经接近于国家,那么关于其他国家而言,无视这一事实难免会带来风险。”④国际体系内的政府更迭看似属于一国内部事务,然而其非正常性的变动会引起整个体系的动荡,因而体系内相互制约机制出现,各国被赋予政府承认这一权利,以维护体系的稳定,进而促进承认各方的利益。此种国际层面的需求构筑了政府承认进路的必要性,也表征了其立足于国际的本质性。 然而,该种需求与其现实基础之间似乎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20世纪已经看到,尤其是通过极端民族主义在某些情形下的出现,有一种把这种主要是国内的主权观念转移到国际上的企图。”⑤这种企图将政府承认置于主权和国家权力下,作为本国无限制自由行为的理由和根据。相反的面向却是值得赞扬的,即作为国际权利的政府承认的行使更加倾向于以国际利益为本位,考虑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大抵是政府承认设立和存在的初衷。 (二)政府承认的界限 政府承认作为一种国际权利,其行使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他国基于主权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构成了一国行使政府承认权利的界限。关于界限的逾越将会侵犯他国的内政。 1.划定界限的尝试 曾经备受推崇的埃斯特拉达主义主张避免使用承认,仅存留是否与被承认者保持外交关系的问题。这只是以非正式的外交方式代替了正式的承认,其作为一国的宣言,约束力是有限的。但是,不能忽略埃斯特拉达主义中的合理成分,即缓和了政府承认与国家主权以及不干涉准则之间的紧张关系,采用换位的方式避开了关于国际法基本准则和国家主权的直接冲击,其我约束的品格值得肯定。 2.政府承认的界限―不干涉准则 国际主体在行使政府承认之国际权利时要遵守不干涉准则,以之作为行使的界限。这里涉及到了两个问题。第一,关于叛乱团体与交战团体的承认问题。关于两者承认目的应仅限于保护本国商务和侨民利益所需,而承认两者之间的转换,则必须符合层次性及实质性条件。第二个问题是政府承认是否构成向非正常政府更迭一方提供援助的合法基础。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任何国家或者集体均无权以政府承认为理由展开实质的行动。政府承认与主权的关系实际上是其与不干涉准则关系的侧面。人民作为主权的享有者,拥有包括决定政府变更在内的权力。“威尔逊主义”所持的承认人民选择之政府的观点,将人民主权置于政府承认这一国际权利的上位,应予以肯定。现实存在的以承认新政府或者新团体来左右一国政权的更迭,无疑是关于他国主权的干涉和人民主权准则的漠视。 三、政府承认的限制 (一)合法性预设语境的探求 政府被承认是否需要以合法性作为该国际权利的预设语境存在争议,即在政府承认中,政权变化是否需要以符合宪法的途径或者取得人民的支持为前提。若承认这一准则,它将作为政府承认的先决条件而限制其行使的空间。“托巴主义”是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政府承认领域出现的指导方针,其要旨在于被承认者应该首先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准则的遵行会导致政府承认实践陷入一种悖论。严格遵守合法性准则与遵守国际法基本准则之间的冲突。这种以坚持符合国内法作为承认基础,实际上干涉别国内政的主张已为国际实践所否定。但关于此准则的全盘否定并不恰当,否则便为不合理地促使一国政权更迭打开了大门,故而需要另一种思路去认识和解读,以限制政府承认异化行使的倾向。笔者认为将“人民自决”准则引入关于合法性的解释,重新阐释合法性准则之“法”的含义是拯救合法性准则的一个措施。即强调政权更迭的自主性,将“法”扩展解释为包含“人民主权”。合法性准则要求承认国不介入它国内部的自决过程,维护他国的主权和人民权利。而通过压迫人民,专制独裁,他国干涉扶植建立的政府也理所当然地不应得到承认。 (二)有效性预设语境的略论 有效统治准则堪称政府承认的主要的且客观的限制,也构成了一国行使政府承认权利最主要的语境和条件。“有效统治”被奥本海国际法称作“政府承认的标准”。“标准”一词显示了其关于衡量政府承认适当与否的重要表征影响。有效统治不仅仅是一个地域控制上的概念,它包含了客观与主观这样两个因素,即关于领土的有效控制和人民的认同。缺少客观要素下的承认是置事实于不顾而干涉别国内政,在缺少主观要素下的承认则是置人民意志于不顾而纵容恶者。 政府承认的意义在于构筑承认国与被承认政府为代表的国家的国际交往的基础。而且有效统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出合法性的瑕疵和国际责任不承担所带来的作用。在“提诺科仲裁案”中,独任仲裁员塔夫脱决定:因为提诺科当局已经有效控制了这个国家,不论有多少国家为给与它承认这种事实,它确属于有效的政府。这里要强调关于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基于“有效统治”的程度不同,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政府之间存在层次性区别。“有效统治”无论作为关于团体的承认还是政府承认的基础,抑或是由团体承认上升到政府承认,都是不可损益的。 (三)政府承认语境的综合评述 过往的国际社会,有效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抵消合法性缺乏。但是,在国际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现代社会,有效性应以被承认团体的合法性作为依据,在为承认之行为时递进予以考虑。在合法性无虞之基础上,有效性要严格把握。需要指出的是,合法性本身不可缔造,只能宣示。一个政府的合法性源于人民的支持而非外部势力的承认,外部帮助以及承认不具有构成一国政权合法性要件的效力。 利比亚战争中,外部势力主导了政权合法性的转移,包括美国等国家的所谓承认,其实想从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方面来介入利比亚内部合法性形成过程。⑥在这里,合法性已经蜕化为左右一国时局的工具。“西方国家在原政权依然控制着利比亚广大地区时,就对利比亚反对派给与承认,并单方面移交被他们在开战后所冻结的利比亚资产。⑦显然,西方国家违背有效性准则,混淆不同层次承认的划分,以求达到特定的目的。 四、政府承认效果的综述 (一)政府承认效果综述 从承认双方角度看,一国关于另一国新政度的承认构成了两国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使得被承认政府取得法学地位及权利以及在承认国境内所取得的法学行为能力和其他法学权利。从国际社会角度看,被承认的政府只有拥有一定量的承认国才可享有国际框架下的国家人格权,而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国是否可以参加联合国以及是否可以在其框架下参加国际活动。 (二)暗流与阶梯的喻义 符合相应条件时给与承认,能够尽快恢复因此而造成的国际联系的中断,从而是国际体系稳定,国际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持。从另一个侧面而言,正当政府承认的进路往往也是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及人权保障的发展与进程。如学者所言,基本人权派生人民主权及其政府治权。确保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需要原始契约和“商谈性意志”的交互模式。⑧政府承认是维护契约和构建模式的重要外部因素。 政府承认违背国际法的行使以及不合理使用会危害相关国家的合法利益,动摇业已建立的国际体系。有些学者认为:承认可能是纯政策行为,并非建立在法学基础上而以国家活动为后盾,而可能仅仅是意图做出违法行为或者越权的宣告。⑨这种违法和越权,不仅将个别国家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摧残殆尽,也不时颠覆着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在人类同往文明之路上投下抹之不去的阴云。 五、结语 政府承认是人类通往文明的阶梯,还是让国际社会陷入旋窝的暗流。之所以称政府承认的进路为“阶梯”,在于它的合理行使可以使整个国际社会受益。“国际体系是国家价值―国家自治,不可干涉―这些价值使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获益。”⑩之所以喻为暗流,在于其异化行使的反向效应成为干涉其他国家内政,颠覆他国政权,搅乱国际秩序的权杖。在邪恶的政府承认实践中,上述国家价值荡然无存,故人的价值也难以得到保障。 以国际社会利益为本位,严格执行政府承认的行使条件,在界线范围内合理考虑相关因素,抑制反向效应而发扬正向的积极效应,正当地促进政府承认的进路,是政府承认这一国际权利的本来使命,也是其发挥正常影响的必由之路。当然,构建促使国际视野下政府承认运行的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探究。 注 释: ①《认识全球化的“问题化”进路――对中国法律“全球化论辩”中理论问题的追究与开放》邓正来.河北法律,第26卷第2期. ②《“黑客帝国”的隐喻:秩序、法学和自由》高鸿钧.载于《清华法治论衡》,2017年第2期. ③邵津著:《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第4页. ④贾兵兵著:《国际公法:理论与实践》,阿拉伯语专业论文,清华大学出版社,第119页. ⑤【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 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⑥《利比亚战争与国际干涉的新模式》朱文奇.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7年10月第24卷第5期. ⑦《利比亚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宋新平.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7年2月第25卷第1. ⑧沈木珠等著:《国际法最新问题探讨》,法学出版社,第645页. ⑨【英】伊恩・布朗利著:《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学出版社,第99页. ⑩【美】路易斯・亨金著:《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6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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