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要求,标识公历时间用阿拉伯数字,现行党、人大公文处理规定要求,按公历标识的公文成文日期也是用阿拉伯数字,而现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却要求行政公文按公历标识的成文日期用汉字书写。这既使行政公文的成文日期标识用汉字与国家对于数字使用的专门标准相矛盾,也使其与党和人大公文的成文日期标识用数字不统一。另外,从现代多数人喜欢用简便的阿拉伯数字记载日期的习惯看,行政公文要求成文日期用汉字书写的规定也与多数人的习惯相抵触。因此,行政公文成文日期改用阿拉伯数字标识较妥。我国自1949年10月至20世纪90年代初,各机关按公历标识的公文成文日期基本用汉字书写。1987年1月1日,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原国家出版局、原国家标准局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等7个单位联合发布的《对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要求记载公历时间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但是,此规定发布后的最初几年,各机关按公历标识的公文成文日期仍基本采用汉字书写。从20世纪90年代初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等发布的公文成文日期开始改用阿拉伯数字。1995年12月13日,原国家技术监......(论文页数是:3页) ,阿拉伯语专业论文,阿拉伯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