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共生 扶危解难高于利--伊斯兰视阈中的高利贷与善贷[阿拉伯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阿拉伯语论文 责任编辑:艾米尔更新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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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古兰经》第4章161节。本文中的《古兰经》经文均引自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古兰经》。伊斯兰律法中将高利贷定义为在被贷的本金上或多或少的加利,阿拉伯语称“利剥”,有增加、增多、成长之意。在伊斯兰金融制度中,“利剥”指,向他人放债,从中收取利息以及在买卖交易中牟取重利、暴利。伊斯兰法把“利剥”分为“易货”和“借债”两种,前者指带有利息的易货贸易,比如两人进行同等价值的易货贸易时,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对方多收取一定数量的货物,作为利息,后者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借债人那里额外收取利息。伊斯兰法明令禁止“利剥”行为,借债、易货必须在公平、公正、不损害对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禁止产生任何形式“利剥”或其他变相增加原资本的行为。《古兰经》规定:“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我(指真主)已为他们中不信道的人而预备痛苦的刑罚。”1一、阿拉伯半岛早期的高利贷活动阿拉伯半岛沿红海海岸的希贾兹(汉志)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贸易的重要商业要道,坐落在古商道南北交通中心的麦加,因受过境贸易之利逐渐发展为繁荣的商业城镇。古莱什是伊斯兰教兴起前统治麦加城的阿拉伯部......(论文页数是: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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