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伊斯兰各国宪法均规定由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院组织来行使民事审判权。这两种法院是;现代民事法院和伊斯兰民事法院。它们分工实施在准则上、措施上甚至本质上都是对立的法学体系:一个是现代民事法学体系,它以人的理智为基础,可以随时势不断作出修正;另一个是伊斯兰民事法学体系,伊斯兰民法是伊斯兰法中最发达的部分,主要内容是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中有关人身关系的法学规范。① 伊斯兰国家民事审判组织园上述二元特征而在世界民事审判组织中呈现为一种独特的类型。但由于伊斯兰各国国情不同,使这种特殊类型的民事审判组织在各国表现出不同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伊斯兰宗教法院归属于统一的民事审判系统中。特点是,即使伊斯兰法院作为一种专门法院行使对涉及穆斯林人法(身分法学)或者物法(指财产法学或商事法学)的管辖权,它所作的民事判决仍可上际到嫩高法院。以伊拉克为例。伊拉克实行统一的法院体制,在民事审判方面,最基层是治安法院和初审法院。初审法院由一名法官审判。第二层是上诉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上诉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对初审法院就价值超过1000第纳尔(约合3000美元)的案件所作判决的......(论文页数是:3页) ,阿拉伯语论文网站,阿拉伯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