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离异制度属于伊斯兰教法律的一部分,而关于伊斯兰教法律的探讨在我国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在探讨内容方面,我国学者更关注伊斯兰教法的宏观内容,对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内容关注较少,其中对婚姻制度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初和本世纪初”[1]。对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探讨起步早于对伊斯兰婚姻制度的探讨,1929年南京中山书局便出版了吕思勉的《中国婚姻制度史》。1990年,陈鹏的《中国婚姻史稿》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源流作了逐一阐述,被认为是一部具有深远学术意义的通史性婚姻探讨巨作。此外,断代史探讨和各朝代婚姻专题探讨都已展开,并取得了多方面、多形式的探讨成果,但对二者离异制度的对比较为少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婚姻是建立家庭的方式,而婚姻制度则是构建家庭的法学基础。婚姻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除受生产关系的制约外,也深受政经、文化、宗教等因素的作用。离异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反映出它所处社会的物质条件、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情况。一、伊斯兰思想中的离异制度在伊斯兰教之前,阿拉伯社会处于蒙昧时代,自然环境恶劣,社会生产落后,多神崇拜盛行,氏族......(论文页数是:5页) [继续阅读本文] ,阿拉伯语专业论文,阿拉伯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