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对于战争、和平、吉哈德、宗教少数派以及伊斯兰之地、和平之地、缔约之地和战争之地的宗教-政治划分等相关规定,构成了伊斯兰法的重要内容。对其背景解释和历史解释,无论对现当代的伊斯兰探讨者还是对穆斯林都构成了非常严峻的挑战。伊斯兰教法的权威是《古兰经》和圣训,穆斯林学者和社团有相当大的自由空间灵活解释教法以适应不同时代和环境,早期几代穆斯林学者、法律家、经注学家、圣训学家和历史学家为各教法律派和法学意见在伊斯兰教中的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基础。然而,伊斯兰教法的这种可选择性和灵活性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忽视,导致一个误解:伊斯兰教法以及伊斯兰教本身无法保证一种实质性的和平观与共存文化。 传统伊斯兰教法对于战争与和平的法学-政治方面涉及3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其一是穆斯林社团保卫自己免受内外侵犯的问题,最早的穆斯林社团从麦加时期公开的“和平主义”转向麦地那时期的“积极行动主义”。这个问题必然涉及作为进攻或防御战争的吉哈德的问题。其二是某些法律家如伊玛目沙斐仪和哈乃斐教法律派的萨拉赫斯等人的法学判断的政治背景,当代某些学者夸大了沙斐仪对非穆斯林领土发动宗教圣战的辩护。其三是宗教少数派即伊斯兰法学体系下的顺民(保护民)的问题,及其与伊斯兰传统中宗教多样性和文化多元主义的相关问题。 从一开始,伊斯兰的先知在麦加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确保新生穆斯林社团作为宗教-政治团体的安全和完整。经受了十余年的压力、制裁、迫害、虐待以及对先知本人的未遂谋杀之后,先知及其追随者于622年历史性地迁徙到麦地那。在此期间(610-622年),穆斯林抵抗麦加多神教徒迫害的自卫,主要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和平主义或非暴力方式。先知不懈的协商和努力未能减轻麦加人对穆斯林社团的侵犯。于是,阿拉伯语毕业论文,麦加时期坚定的和平主义转变为麦地那时期的政治行动主义。《古兰经》清楚地说明了拿起武器捍卫宗教自由的原因,并将正义战争的条件限定为自卫。麦加人和麦地那人之间爆发的一系列战事,从白德尔之战到壕沟之战,都是基于宗教自由、集体团结和政治统一等准则。除了具体说明正义战争的条件,《古兰经》经文将宗教自由作为普遍要求。与信仰紧密相关的社团有权力、有责任自我保护,以抵御迫害的威胁和可能的灭绝。一切信仰团体拥有宗教自由的这种普遍态度,是先知同阿拉伯半岛犹太人、基督徒以及琐罗亚斯特教徒签订合约的主要原因,也是伊斯兰教法优待宗教少数的主要因素。 把吉哈德解释为旨在扩大伊斯兰领地的武装斗争,以及由此进一步解释为将所有战争之地纳入伊斯兰版图的说法,出于9-10世纪的一些教法律家。沙斐仪和萨拉赫斯等教法律者将吉哈德解释为穆斯林统治者同“战争之地”进行战斗的义务。在穆斯林国家与非穆斯林国家进行军事冲突并成功开拓疆土之际,沙斐仪提出了作为宗教义务的吉哈德理论。尽管该理论坚持正义战争的规则,阿拉伯语毕业论文,如避免过分、接受停战协议、保护非战斗人员如妇女和儿童的生命等限制条件,但沙斐仪及其门人的观点从《古兰经》的自卫观转变为以武力迫使非穆斯林归附,这种观点不代表伊斯兰教的“正统”立场。穆斯林政治哲学家和教义学家采用一种有别于伊斯兰之地和战争之地二分法的立场。11-12世纪以后,一些法律家开始强调“合约之地”、 “和平之地”等术语。“和平之地”这一概念可追溯到先知在麦地那时同纳季兰的基督教居民之间签订的条约。这个条约的文本一直被保留,它对维护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社团间的和平奠定了基础。此外,安全通行权,即以条约形式保护非穆斯林在穆斯林领土上居住或旅行,是一种通行的政策和做法。 同时,通过军事手段和领土扩张将世界置于伊斯兰领地的观点,应该放在传统伊斯兰世界政治地理背景下进行略论。中世纪的世界帝国体系包括穆斯林国家,其基础是持续扩大疆域这一观念,因为“征服”能提供经济和政治稳定。在一个要么是征服者、要么是被征服者的世界上,穆斯林国家的成功主要靠领土扩张。穆斯林军队向非穆斯林统治区域的历史性进军并非宗教意义上的吉哈德,而是政治军事扩张活动。 领土扩展和军事征服并非总是意味着、也并非必然意味着改宗。伊斯兰历史早期就鼓励通过劝说和“召唤”进行改宗。穆斯林帝国的诸项方法推动了个人和大众的和平改宗。《古兰经》明文禁止强迫改宗。伊斯兰教没有建立传教机构,大规模成功传播伊斯兰教、劝化异教徒改宗的推动者来自各个层面,包括阿拉伯商人、苏菲传教士以及伊斯兰公共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