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摩洛哥的宗教与政治[阿拉伯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阿拉伯语论文 责任编辑:艾米尔更新时间: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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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的穆斯林世界,伊斯兰复兴运动正以空前的势头向前推进,原教旨主义作为政治伊斯兰的一种形态和斗争手段作用日强,对许多国家的政府及执政党构成巨大威胁。在原教旨主义看来,伊斯兰不再是常规意义的宗教信仰,而成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斗争的旗帜。原教旨主义派别与本国政府之间时而妥协、时而对抗,使政治局势长期动荡不安,严重地作用了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在中东地区普遍受到原教旨主义困扰的形势下,位于西北非的伊斯兰教王国摩洛哥却依然是一块安全的绿洲。无论是50年代埃及的穆斯林兄弟会,还是90年代邻国阿尔及利亚、突尼斯的原教旨主义浪潮,都未能在其国土内发生重大作用。
   
  缘何会出现如此的“例外”?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与摩洛哥的政治环境、国家采取的宗教策略以及反对派政治伊斯兰的实力有关。本文在作者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摩洛哥的宗教与政治略予评述。
   
  一、政治环境与宗教策略
   
  (一)伊斯兰教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当代原教旨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所谓政治合法性问题,即宣称唯独符合伊斯兰传统的政权才是合法的。这一反对派惯常利用的政治武器,在摩洛哥却一直掌握在国王手里。
   
  早在二次大战后,国家在独立后制定颁布的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摩洛哥是一个宗教王国,国家元首是国王,即“穆民的长官”;2.摩洛哥是一个伊斯兰国家,奉行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是国家存在的全部内涵;3.任何对宗教的触犯,也就是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侵害;4.任何唯物主义的意识形态都是与伊斯兰教背道而驰的。[1]按照上述准则,国王被视为伊斯兰教的监护者、捍卫者和弘扬者,王权与教权是统一的、一致的。这些精神在1962年、1970年、1972年的三部宪法中都有充分的体现,诸如:“国王是穆民的长官,民族的最高代表,统一的象征,国家延续的保证,宗教信仰的监护者,王国的轴心。”[2]国王在登基演说中强调:“宪法的首要内容是重申国王与民众的神圣联系。‘神圣’是王权制享有的地位,国王最能体现这一神圣性,是法学的最高依据。国王本人是神圣的,不可批评和嘲笑的,国王的决定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学。”[3]这样,伊斯兰教与君主制便成为国家政治体制的两根支柱。国家政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性。公民投票选举与党派斗争的结果只关涉到政府工作,而作为国体、政体根基的宗教的合法性则是固定不变的。
   
  为了在穆斯林民众中树立国王兼最高宗教领袖的形象,哈桑二世经常身着传统服饰参加礼拜活动,每逢斋月便在王宫亲自举办一年一度盛大的讲经会,宗教演说和报告。他的宗教战略思想有二:一是强调王权与宗教的统一性。在摩洛哥历史上,是伊斯兰教使本地的柏柏尔人与外来的阿拉伯人融合在一起,从而使两种不同的文化融为一体。因此,伊斯兰教是民族文化的载体,具有很强的内凝力。另一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自易德里斯王朝(789-926)以来,摩洛哥的王室多以圣族后裔自居,自称为伊斯兰教先知的合法继承人,从而更增强了它的政治合法性。除伊斯兰宗教因素外,君主制也是促成摩洛哥社会安定统一的一个重要因素。诚如哈桑二世国王所言:“君主制造就了摩洛哥,如果不了解我们历代国王的历史,也就很难理解我们当今这个国家。”[4]历史表明,摩洛哥的君主制属于传统的伊斯兰教的君主制,王权与教权互为依托、相辅相成;二是强调民族的统一与教法律说的统一密不可分。教义、教法是穆斯林民族传统文化方式的集中体现。长期以来,摩洛哥民族在马立克派教法律说和艾什尔里派教义学的基础上实现了团结统一。哈桑二世在议会演说中经常强调:“摩洛哥在道德与行为方面应是一个统一的整体,靠语言、宗教教义和教法律说的统一来维系。宗教,就是《古兰经》和伊斯兰教;语言,是《古兰经》的语言;学说,是马立克派教法律说。前辈们从未制造分裂,而是视学说的统一为王朝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5]这意味着,标新立异、破坏统一的学说,就是分裂民族实体,为国法所不容。为此,国王在对于成立宗教学术委员会的指示文件中明确提出:宗教学者们的任务是通过保持教法律说和教义学说的统一来维护国家和民族的统一。
   
  (二)传统宗教机构国家制度化
   
  独立后的伊斯兰国家大多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难题,即如何使传统的伊斯兰教适应国家现代化进程。摩洛哥从一开始就注意到这个问题,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首先是使宗教为国家政治需要服务,将传统宗教机构国家化。比如在司法方面,政府组成一个由教法律家、司法官员参加的法制委员会,以马立克教法律派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判例为基础,制定和颁布了独立后国家的第一部《私人身份法》(1958年开始实行)。这部相当于民事基本法的法学分为六部分,涉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问题。它将源自教法传统及教法律家意见的传统规定揉合进现代立法之中,使现行立法完全符合伊斯兰教的准则,从而避免了因社会承受力不足而造成的困难。相比之下,邻国突尼斯布尔吉巴总统在独立后制定的《私人身份法》,则因提倡男女平等、禁止一夫多妻、保障妇女有选择丈夫的自由、确认穆斯林可同非穆斯林通婚等激进的条款而被指责违背了伊斯兰教,造成国家政府与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尖锐对立。在行政管理方面,摩洛哥政府保留和沿用了伊斯兰教的市场检查官制度(审计制度)。历史上,在马瓦尔迪、安萨里、伊本·赫尔东等著名学者的论著中,都肯定审计官员负有“劝善戒恶”的宗教职责以协助教法官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国保护领时期(始自1912年),传统的审计制度曾被取消,不属于国家行政制度范围。战后独立后,穆罕默德五世国王(1909-1961)重新恢复和加强了审计制度。1956年的文件任命了非斯城的市场检查官,1982年的文件规定了市场检查官的权限,包括监督产品质量、商品价格、服务质量等,使审计工作正式并入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在政治体制方面,保留和沿用了传统的“效忠制”,国王登基时要按照惯例举行效忠仪式,作维护宗教和臣民利益的登基演说。政府还为弘扬这一制度设有专门的“效忠制与哈里发地位”研究会,以示重视。这类重视宗教、民族文化传统的作法,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其次是加快宗教院校的改革,统一培养宗教神职人员,对清真寺加强监管,以使政府牢牢掌握宗教界的领导权与控制权。例如,马拉喀什的毛拉·优素福学院及非斯的卡拉维因大学,曾是培养宗教学者的两所传统宗教院校,在历史上地位显赫。但前者早已失去影响,后者在1963年高校改革中被纳入国家教育部管理,并被分割为三个学院:马拉喀什的阿拉伯语言文学学院、非斯的教法律学院和提得万的宗教原理学学院。取而代之的是由国王出面筹划,于1964年建立的官方高等伊斯兰探讨学院--哈桑圣训学院,作为国家培养宗教学者的基地。其学生毕业后在卡拉维因宗教院校任教,在司法、宣教和思想界有很大作用。70年代末,受原教旨主义思潮作用,该校某些宗教学者与官方观点不相符合的教律裁判,包括对海湾战争、阿以和谈等政治问题的见解。对此,政府在1981年停止了该校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致使毕业生难于分配工作。后在多方呼吁下,至1984年论文答辩工作才得以恢复,政府与该校关系亦归于正常。但政府仍坚持宗教院校必须与官方政策保持一致。国家还通过多种途径监督清真寺的建设和使用,1984年10月2日的官方文件规定建设清真寺之事必须由地区行政长官批准,清真寺讲道员由宗教基金部委任,有关重大问题的讲道内容事先须经宗教基金部批准方可演讲。如1988年11月4日的讲道全部为“绿色进军”(摩洛哥西撒哈拉政策)的内容;在每年3月份,则全部为国王登基纪念的内容。宗教基金部设宗教指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规划节日庆典及聚礼讲道工作。凡讲道员违背政府规定,均被停职反省。1988年至1991年,被官方停职的讲道员有27名,虽引起一些团体的不满,但最终无法改变宗教基金部的决定。此外,政府还通过宗教基金部管辖着全国21所古兰经学堂(学龄前教育,5岁入学,学制2年)和42所宗教教育中心(初等宗教教育,学制4年)。
   
  70年代末,原教旨主义方面的挑战和压力增大,政府更加注意利用宗教学者发挥影响。但同时又担心宗教学者的历史影响由来已久,有可能会与各种不同的反世俗化政治势力结盟,形成宗教反对派,故全力控制官方宗教机构及学术机构并以之对付原教旨主义力量。目前,由官方资助和控制的宗教探讨机构有:摩洛哥学者联盟[6]、宗教学者协会[7]、各级宗教学术委员会[8]。
   
  (三)官方对伊斯兰复兴的态度
   
  80年代以来,政府就伊斯兰复兴问题召开了多次宗教性集会与座谈会。1990年和1992年分别召开两次学术讨论会,题为:“伊斯兰复兴的现实与前景”和“伊斯兰教育指导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政府在解释伊斯兰复兴的概念时表明了不同于原教旨主义的立场,批判了以复兴宗教为政治手段的做法。国家宗教基金部长在发言中指出:“摩洛哥伊斯兰教的进程正在继续,它是传统的,也是革新的。各伊斯兰团体参与讨论,表明国家机构与民众团体并无区别,都在为伊斯兰事业效力,而继续成就这一事业的正是国王。只要政府加强管理和引导,符合人民意愿,伊斯兰事业就能稳步地实现其既定目标。”又说:“有些政府与复兴人士相互对立,造成困境。我们则不然,我们视复兴为一种积极因素,可以用来制止社会的分裂与腐败、暴力与恐怖、压迫与专制,使社会向更高层次的人类文明迈进。”他把伊斯兰复兴解释为:“穆斯林民族思想与直觉的一种新醒悟,以积极态度适应时代需求,坚信个人与社会行为必将不断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创造一个协调的社会、经济、政治氛围,使个人的思想、情感、行为与之保持同步。”“复兴又是心理与思想上的痛苦磨炼,使人类感受和认识自身的现实与未来;认识到自己有责任维护公正、平等的准则,有义务与他人友好合作,以创造新的文明。离开这些目标,把复兴作为政治手段,或用于其他目的,那才是真正的愚昧无知。搞恐怖和非法的秘密活动,只能给伊斯兰教和社会带来危害,不能称之为复兴。”[9]国王讲话强调:“事物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需要有创制精神和灵活性,二者合一才是教法律。”[10]为此,官方关注的探讨题目包括:伊斯兰复兴如何成为正确的、积极的行动?如何防止偏离?它的纲领、计划、手段和途径是什么?复兴有无前途?有何障碍?复兴如何与西方世界的文明和意识形态相协调相影响?政府、官方宗教学者及原教旨主义方面虽然都赞成伊斯兰复兴,但对改革和斗争手段却有不同的态度。宗教学者奉行与政府接近、不断施加作用的策略,以达到改良目的;而原教旨主义方面不仅在于改变政权,而最终要获取政权。
   
  (四)主要党派的宗教策略
   
  从独立后至本世纪60年代,宗教问题在摩洛哥党派纲领中从未占有重要位置。但自70年代末伊斯兰复兴的浪潮以令人震惊的态势兴起之后,各党派便纷纷制定相应的对策,以应付突如其来的冲击。其中独立党(1993年大选中居在野党第二位)以“民族主义先辈派”思想为基础,追求信仰原理与社会结构两方面的革新,反对自我封闭,亦反对偏离“正道”。其社会主张强调:光凭讲道说教不足以使社会保持伊斯兰特性,更重要的是改变“偏离”由以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政府要禁酒、禁赌,消除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以净化社会;学校应以伊斯兰伦理道德教育为基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法制方面,要求取消和修改一切不符合伊斯兰教准则的法学法规;只有遵循伊斯兰准则,社会才能健全发展。独立党一直自视为伊斯兰倾向的代表者,认为其奋斗目标与伊斯兰主义者是一致的。另一大党派民族民主立宪运动,也表明自己与伊斯兰主义者有许多共同点。该党领导人在1984年大选的电视演说中,把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归结为政府放弃了伊斯兰教,出路是重新回归伊斯兰。
   
  以上几方面,使人联想到这样一些基本事实:首先,在摩洛哥,真主、国王和祖国三者是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其次,国家对宗教院校和宗教探讨机构的统一管理,表明政府有能力控制整个宗教界,传统宗教学者的地位、影响和作用已大不如前;最后,官方对伊斯兰复兴的理解和解释表明,国家只要社会的伊斯兰,而不要政治的伊斯兰,伊斯兰教只有不断革新,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部分非宗教性党派对宗教问题的表态,主要是为了争取民众和扩大作用,而那些在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实际上已拥有参政的合法手段,使得非法的政治伊斯兰团体难以找到广泛的同盟军,显得势孤力单,难以形成大气候。
   
  二、政治伊斯兰的实力
   
  摩洛哥共有70多个伊斯兰教团体[11],分属于宣教性的、文化性的、社会福利性的团体,其中政治性的团体充其量不超过10个。
   
  (一)政治伊斯兰产生的根源
   
  所谓“政治伊斯兰”不过是原教旨主义的另一种说法,系指把伊斯兰教视为政治学说的宗教派别组织或政党,其兴起有复杂的宗教、社会、历史原因。伊斯兰主义者认为,其兴起主要是因为社会和国家政府偏离了伊斯兰教的“正道”。摩洛哥“伊斯兰团体协会”(Jama′ira Al-Jama′t Al-Islamiyat)在其宣言中就曾指出有四方面的偏离:1.信仰偏离:一些国家的政府重修圣墓,恢复早已受到批判和摈弃的苏非圣墓崇拜,使先辈们净化信仰的努力付诸东流。一些穆斯林相信幻术,有些青年受外来无神论思想作用,怀疑真主与末日审判的存在;更多的人沉湎于现世的物欲生活之中,忘却了人生的意义和崇高目标,无视信仰者个体对真主、对社会的职责。2.宗教行为的偏离:表现在疏忽礼拜和斋戒的行为很少受到舆论的谴责;对拒纳天课者,国家既无专门机构管理,阿拉伯语论文网站,也从不过问;斋月期间仍有不适宜的音乐歌舞等娱乐活动,人们对此司空见惯,不以为然。3.社会行为的偏离:诸如欺诈,说谎,营私舞弊,背信弃义,行贿受贿,金钱万能,妇女不戴面纱,炫耀美色,机关单位、学校、商店、游泳场等公共场所男女共处,通奸与职业卖淫现象增多,离婚率上升,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日益严重。4.政府行为的偏离:如教育方面,阿拉伯民族教育几乎名存实亡,法国式的殖民教育作用深广;经济方面,依赖于西方,高利贷金融贸易盛行,国家债台高筑,国民收入与购买力锐减,工商业混乱,传统的伊斯兰经济遭到否定,导致社会经济失控;法制方面,独立后数十年来,国家一直采用外来的法国法学,以世俗民法法庭取代了传统的伊斯兰法庭,伊斯兰教法的实施仅限于私人身份法领域,而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无关,使无所不含的“真主之法度”遭到践踏。
   
  伊斯兰主义者对现实的另一看法,是尤为强调行动性、战斗性。其认为,当前穆斯林民族正处于动荡时期,必须有虔诚的穆斯林肩负起变革现实的使命,领导人民进行斗争,使民族摆脱危机,建立起如早年哈里发国家那样公正、理想的政权。摩洛哥“公正与行善团体”(Jama′t Al-Adl wa Al-Ihsan)即持这种观点。其创建人兼理论家阿布杜·赛拉姆·雅辛在解释这种动荡不安的形势时指出:是非颠倒、暴力横行、派别林立、纷争不已,必然会使世世代代以来的穆斯林兄弟情谊荡然无存,导致社会混乱,引起灾难性后果。此外,从阿拉伯世界的外部环境看,战后阿拉伯国家在1967年中东战争中惨败、现代化经济建设中的困境、苏联的解体、纳赛尔主义等各种形态的阿拉伯民族主义的衰微,以及伊朗“伊斯兰革命”的胜利、两伊战争、海湾战争等爆炸性事件,皆在不同程度上对穆斯林民众的心态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作用,阿拉伯语论文范文,成为政治伊斯兰的诱因。
   
  (二)政治伊斯兰的表现形式
   
  在摩洛哥,原教旨主义思潮主要是通过合法的宗教活动方式得以传播、扩散,宗教学者个人或集体的宣教活动成为传播媒介和主要渠道。伊斯兰主义者强调宗教学者历来享有独立地位,认为学者不应依附于统治者,相反统治者应受学者们的指导和监督。为此,他们经常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与官方立场相左的“教律裁判”。如对海湾战争,谴责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的野蛮袭击,指出这是殖民主义者又一次十字军式的侵略,支持和参与这场侵略战争者就不是穆斯林。对阿以和谈的教律裁判指出,美国提出召开国际和平会议以解决巴勒斯坦问题,是自海湾战争之后“阿拉伯人所面临的最无能、最分裂的局面和处境”。又说:“自犹太人侵占巴勒斯坦后,阿拉伯东方或西方的穆斯林学者们都发布过教律裁判,特别是1989年81位学者代表伊斯兰国家发布的教律裁判,禁止放弃巴勒斯坦的任何领土与权力,圣战是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唯一途径。伊斯兰国家政府无权以任何和平民主方式作出决择,这是违背伊斯兰教准则的。”多数原教旨主义团体以和平对话方式宣教,但其宣教内容必然会涉及国内外敏感的政治问题与社会问题,他们认为关注穆斯林的近况,参与现实问题的解决是伊斯兰教界义不容辞的责任。个别组织与政府敌对情绪较强,行动极端,从事秘密结社、暗杀恐怖活动,但它们或者被依法取缔,或者被分化瓦解,作用不大。
   
  在具体活动方面,政治伊斯兰团体又分为和平宣教式与暴力圣战式两种。前者具有强烈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权力欲望,其性质与其他非宗教性政党没有多大区别。如“伊斯兰团体协会”宣称:伊斯兰主义者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不问政治,结果为社会的西方化、世俗化开了绿灯。现在是介入政治、要求实施伊斯兰教法的时候了。该组织号召宗教学者与穆斯林民众共同努力,以伊斯兰教的理论与实践来解决现实问题。政治参与的前提首先是唤醒民众,使他们认识到政治与社会改革的必要性,用和平方式,通过协商、对话来实现渐进的改革。这类组织只从事合法的斗争,得到政府承认。圣战式团体的基本思想是视现代化社会与当今政府仍处于伊斯兰教产生前的“蒙昧状态”,号召以传统的圣战方式来推翻“不义的”非伊斯兰政权。“伊斯兰青年运动”就属于这类暴力组织。该组织始建于1969年,1972年取得合法地位。第一位领导人是阿布杜勒·凯里姆·姆堆阿[12]。最初从1972-1975年,姆堆阿采用隐蔽方式避免与政府正面冲突。向政府表示其组织属于宗教性、教育性团体,与政治无涉,不崇尚暴力,并以反对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招牌掩人耳目,取得政府信任。但暗地里,其组织内部纪律严格,成员对领导人必须绝对服从,并参加军事与体质训练。姆堆阿本人策划和参与暗杀事件,被政府破获后,逃往国外。由于群龙无首,加之新旧领导班子内部意见分歧,该组织后来发生分化。1983年,政府逮捕了该会71名成员及26名圣战成员,姆堆阿本人也被缺席判处死刑。该组织发展时期不长,但以赛义德·卡特卜的《里程碑》及《在古兰经的旗帜下》两本作品为指导思想,坚持以武力推翻现政权,可谓是摩洛哥极端派的代表。
   
  另一组织“公正与行善协会”,由阿布杜勒·赛拉姆·雅辛[13]所创。1981年该组织正式创立,次年获政府批准。组织名称中“公正”与“行善”词语,源于《古兰经》。按雅辛的解释,“公正”为真主的命令(主命)和民众的意愿,“行善”是个人与集体的行为原则。这两项职责相当于宣教与国家,为该会的基本义务。由于该会主张宣教与政治活动并举,故其会刊物只发行十几期即被当局查禁。该会对政府持批判敌对态度,认为国家以外来的人为法取代神圣的“真主之法度”,不是真正的伊斯兰政府。对多党制表示接受,视为民主的一种体现;不过接受只是暂时的,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名副其实的伊斯兰政府。对宗教学者,他们认为:败坏学者声誉的莫过于不讲真理,对废除伊斯兰教法的行为听之任之,一味迎合政府的需要,这样的学者不代表群众。而关于穆斯林民众,他们则以贫穷、愚昧、落后予以概括,认为这一切完全是由于西方化、世俗化造成的。1982年发行了雅辛的一本作品《先知的道路--教育、组织、进军》(Al-Minhai Al-Nabbj-Tarbiya,Taniim,Zahf),体现了该会的主要思想。其中谈到:该组织在夺取政权阶段,将努力建立各级宣教机构,当取得政权、建立伊斯兰国家之后,宣教机构将独立于国家机构之外,对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起指导、教育、监督的影响。在前一阶段,以发动民众为主,深入社会各阶层,诸如学校、工会及专业性、文化性团体和妇女、青年组织中进行广泛的宣教。为此,该会设有总指导师及各种委员会,分管各方面工作,其中包括教育、政治、法学、新闻、财政、军事、社会福利与朝觐事务等部门,俨然如一个完整的国家机构。由于与政府严重对抗,雅辛及该会其他领导人曾多次被监禁和判刑。1990年,该会被政府取缔。
   
  除上述两个主要组织,尚有“摩洛哥圣战者”、“伊斯兰解放党”、“伊斯兰革命青年运动”等政治性团体,但它们力量分散,与外界原教旨主义组织缺乏联系,不足以代表摩洛哥政治伊斯兰的主流。
   
  (三)政治伊斯兰团体的新趋向
   
  自80年代,最有作用的暴力性组织--“伊斯兰青年运动”分化瓦解之后,由此衍生而出的“伊斯兰团体协会”现已易名为“改革与革新运动”。此外,一些分化出来的小团体也与前“伊斯兰青年运动”号召完全不同的宣言。它们一致认为:伊斯兰运动采取暴力行动是不可取的,一是没有条件,如无武器和政变计划;二是既然不搞恐怖主义,何必要因此而遭到政府的追究与镇压,反而使堂堂正正的宣教事业受到损失。他们表示,其根本目标是宣教与改革,将诉诸一切合法手段来实现。这些组织不断致信王室和内政部,表明与暴力组织“划清界线”。还派领导人与政府宗教基金部长沟通对话,与地区宗教学术委员会保持联系与合作,现正沿着与政府协调合作的方向发展。从历史和近况看,这类温和的原教旨主义组织既不像埃及穆斯林兄弟会那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远持久的作用力,也不像邻国阿尔及利亚的“伊斯兰拯救阵线”那样,能够控制议会、左右政局,虽被镇压,仍不失为一支令人生畏的政治势力。正如许多观察家所指出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运动在摩洛哥成功的希望不大,至少目前是如此。这不仅取决于国家的政治环境、宗教策略,以及政治伊斯兰本身的实力,还有更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关于后者,有待进一步研讨。
   
  注释:
  [1]《政治社会学》(摩洛哥阿拉伯文)杂志,1991-1992年,第13-14期,第169页。
  [2]穆罕默德·塔立夫:《政治伊斯兰》(摩洛哥阿拉伯文)摩洛哥新知出版社,1992年,第2版,第37页。
  [3]《政治社会学》杂志,1991-1992年,第13-14期,第34页。
  [4]穆罕默德·塔立夫:《政治伊斯兰》,摩洛哥新知出版社,1992年,第2版,第15页。
  [5]1970年国王在议会的讲话,见《政治伊斯兰》,第17页。
  [6]成立于1960年,为宗教、学术、文化教育性机构,不受任何政治派别作用。其宗旨是以理性与和平方式宣教,革新伊斯兰教的价值观念,消除“异端”,与一切无视宗教、叛教和道德堕落的行为作斗争。设有总活动站,参与讲道,在清真寺、广播电台、俱乐部等公共场所开设宗教课程或演讲,与各国伊斯兰探讨机构保持联系。定期出版发行(半年刊)伊斯兰探讨的综合性刊物(AL-IHIYAA)。
  [7]成立于1967年,宗旨与学者联盟相似。包括和平宣教、与偏离正道的思潮或虚伪信仰作斗争、介绍和宣传圣训学院的使命、维护该校毕业生的权益。
  [8]成立于1981年,其中,最高委员会负责研究国王提交的问题、协调各城市和地区学术委员会工作、与伊斯兰世界联盟和伊斯兰会议组织取得联系。地区学术委员会(共有14个)负责举办演讲会、报告、座谈会,活跃清真寺内的宗教生活,贯彻落实最高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各级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的任命均由宗教基金部签属的官方文件决定。
  [9]宗教基金部长在1990年4月第一次“伊斯兰复兴”研究会开幕式的发言,见《政治伊斯兰》,第84-90页。
  [10]国王在1990年4月第一次“伊斯兰复兴”研究会上的发言,见《政治伊斯兰》,第78-83页。
  [11]穆罕默德·塔立夫:《政治伊斯兰》,摩洛哥新知出版社,1992年,第2版,前言;另一资料《政治社会学》杂志,1991-1992年,第13-14期,第39页,讲有20个伊斯兰团体。
  [12]于50年代初曾参加摩洛哥民族解放运动,独立后任初等教育检查官。他曾是“民族联盟”成员,后脱离组织,另立新派。他被称为是摩洛哥的“赛义德·卡特卜”(埃及穆斯林兄弟会已故理论家)。
  [13]他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和管理工作,曾赴欧洲参加教育培训。1974年因致书批评国王而被监禁3年半,从此转向政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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