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加贸政策速览[越南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越南语论文 责任编辑:Nguyễn Thị更新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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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国公司逐渐走出国门,在海外投资建厂。越南正是这些公司的投资热点地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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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出口禁止目录、货物通关作业流程、关税征管、保税制度、海关稽查、出口加工区等很多方面,中国和越南两国的海关制度极为相近,这为中国商家从事对越贸易、对越投资提供了独特的便利。但是,越南政府在吸引外资、鼓励出口型加工贸易方面有其独特之处。
  
  税收优惠
  
  与中国相比,越南在吸引外资、鼓励加工贸易发展方面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其政策优惠幅度比中国的优惠幅度更大。
  在越南边远地区、山区、不发达地区、出口加工区投资的项目,以及地处工业园区内且产品100%出口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8年内免缴所得税,之后的所得税税率为10%。与中国原先的“二免三减”外加15%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越南的政策优惠幅度明显更大。与中国少数高新技术公司享受的15%所得税税率以及普通外资享受的25%所得税税率相比,越南的优惠幅度更为明显。
  在下述四个条件中,若能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则公司经批准后可获得最长6年的免税期,免税期后的所得税税率为15%。这四个条件是: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产品50%以上出口;采用先进技术、工艺;雇用人员在500人以上。设在工业园区内且半数以上产品用于出口的公司,亦可享受这一政策。
  在用地、用电乃至国际长途电信服务等方面,对外资公司给予优先照顾,且实施优惠价格。
  若外资公司将所得利润再投资于越南政府鼓励的项目,或是在其投资经营活动结束后,将投资项目项下的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越南政府,则向该公司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
  
  出口加工区
  
  为大力吸引外资,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越南政府积极建设、发展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推出了一些相关优惠政策。例如,外国投资商既可在出口加工区内购置土地、自建厂房,也可租用或购买已建成厂房;投资商可自行招聘员工,开展加工制造业务;越南海关对境外投资者以固定资产形式进口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交通工具等物品,一概免征进口关税。
  目前,越南境内已投入使用的特殊关税监管区域共有100个左右,落户区内的加工制造公司来自新加坡、中国内地、中国台湾、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纺织服装、制鞋、木制品加工、电子产品加工装配等行业。加工贸易的发展不仅给越南带来了外汇收入,同时还解决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带动了上下游产业的发展。
  
  加工贸易政策
  
  越南的加工贸易政策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进出口经营权
  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是公司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前提条件。公司在加工贸易各业务环节中,从原辅料进口到产品出口,均须接受海关检查、监督和管理,并须根据相关规定缴纳海关手续费。
  出口加工合同审批
  承接出口加工业务的公司,须与外国货主签订加工合同,并呈送越南贸易部或各地区的进出口办公室审批。加工合同及其附件须列明如下事项:加工要求、产品式样和规格、原辅料的损耗量、原辅料的提供方式、机器设备的担保方式、交货方式、加工费支付方式及加工合同附件的执行时间。
  免税政策
  越南海关对加工贸易业务实行免征进出口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来料加工、来样加工项下的原材料、原辅料进口,免征进口税,且所产产品免征出口税;对进料加工项下的原辅料进口,免征进口税,但公司须在90天内完成加工复出口,如不能按期复出口,则海关将依进口料件货值的0.2%征收出口延误税,并征收未出口部分的进口关税,到产品全部出口时再予退还。
  海关手续
  公司合同须经越南贸易部或各地区进出口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借此办理海关手续。为便于管理,关于加工贸易项下的原料进口、产品出口,除依现行商品进出口海关手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须开列加工合同跟踪管理备忘录,后者相当于中国海关的来料加工手册。
  处罚办法
  加工公司若以加工贸易名义走私进口“飞料”,将被处以500万-1000万越盾的罚款,其全部所得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可被处以最高1亿越盾的罚款,并被暂停进出口许可一年。
  原辅料采购
  加工出口业务所需原辅料可全数由外商提供,也可部分由外商提供。不足部分可在越南市场上采购,但须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出口税。除特殊情况(如加工金、银等)外,海关须留取原辅料的样品,以便与加工合同规定的出口产品进行核对。关于纺织、服装等商品,海关可以检查、核对其单位产品原辅料的消耗量。
  出口加工产品时,公司须向海关出示已在海关登记的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附件,以及加工产品跟踪管理备忘录。这一过程相当于中国公司凭中国海关的加工贸易手册办理进出口手续。
  剩料处理
  加工贸易项下剩余的原材料、原辅料及次品,可退还给外国货主;也可由海关根据委托方和承接方间的协议,将原辅料转入另一个加工合同,并保证所进口的原辅料数量与实际出口的产品数量相符;亦可由公司向海关提出申请,在越南市场上出售相关料件,但须缴纳进口税(若相关商品属配额管理或定向管理范畴,则须向贸易部提出申请);公司还可将相关料件赠予慈善机构,由接受单位以书面形式保证该批物品用于慈善活动,关于此类情形,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税;若剩余原辅料或次品无法再行利用,根据有关规定,此类料件可被销毁。
  另外,若某一加工合同的原辅料进口尚未完结,但其产品出口数量已达到相关限定,则须停止其进口;如其继续进口,则须再出口相应数量的产品。
  加工合同的核销
  加工合同(或加工合同附件)执行完毕后,加工公司须与海关一道,就加工原辅料的进口数量、产品出口数量以及原辅料、加工产品的损坏、余缺数进行总结算。
  来料加工暂进机器设备的处理
  外国货主提供的用于出口加工业务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税。在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须复出口。如在越南市场上转让或出售该机器,则须事先征得越南贸易部的同意,由后者做出质量鉴定后方可出售,但须缴纳进口税。
  尽管越南海关制度与中国海关制度高度相似,但越南海关管理制度改革相对较晚,电子手册、电子账册、海关和加工贸易公司联网监管等更为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尚未得到全面实施。
  栏目编辑: 郭栋梁http@zghgzz.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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