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越南检察制度探讨的几个基本问题[越南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越南语论文 责任编辑:Nguyễn Thị更新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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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与越南在历史、经济、法学等方面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略论越南检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通过我国与越南检察机关的职能的对比,可以从中借鉴对我国检察制的有益之处,从而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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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越南 检察制度 检察职能
  作者简介:殷娜,广西师范大学法律院2017级国际法律专业探讨生;孟耀军,广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浩波,广西师范大学法律院2017级国际法律专业探讨生。
  中图分类号:D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7)04-123-02
  
  一、越南检察制度
  (一)概述
  越南检察制度一般被概括为越南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准则及工作制度的总称。1960年7月26日,越南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其是由1960年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中确定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相关法学把检察机关定性为法学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分为三个级别,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和中央直辖市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县、郡、省辖市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还设有军事人民检察院。整个检察院体系和军事检察院体系都受最高检察院领导,受总检察长指挥。在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有责任配合各有关机关预防、打击违法活动。
  (二)特点
  1.等级性
  越南检察机关的等级性表现为检察系统的权利构造呈“金字塔”型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长处于权利的顶端。
  (1)从上下级检察院及检察官的互动上看,《宪法》第138条和《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都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各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
  (2)从检察长的任务和权限上看,《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面领导最高检察院执行各项检察工作。……指导、检察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即使在检察委员会的管辖案件中,检察长的权限也十分大:如检察委员会赞成票和否决票数相等则以检察长的意见为准;如果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虽然按多数委员的决定执行,但是检察长有权向国会委员会和国家主席报告。
  在传统意义上,检察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受到检察长指挥;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的领导;总检察长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报告工作,在国会闭会期间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回答国会代表的质询。由此可见,越南检察制度的“等级性”不仅十分严苛,检察长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利。
  2.独立性
  越南检察系统的独立性的表现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作用,越南语论文,而不是结果也不受监督。
  (1)检察院与立法机构的关系。越南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行使公诉权,并受到国会的监督。国会是越南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唯一有立宪和立法权的机关,国会对国家的全部活动实施监督,即国会在越南享有最高监督权。国会决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报告由国会进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由国会进行选举、任免或者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长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长受同级议会的监督,并向同级人民议会报告本地方执行法学的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国会只监督检察机关履行职权后的结果,关于履行职权的过程并没有进行干涉,而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授予了检察系统的最高权力。
  (2)检察院与行政机构的关系。越南检察院是独立于越南政体的。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检查政府各部、部级机关及同级政府机关、地方政权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人民武装部队和公民执行宪法和法学的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当地政权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的公民执行宪法和法学的情况。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遵守法学的情况。虽然没有相关法学明确规定检察系统独立于行政机构,但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包括了各级行政机构,如果其不独立于行政机构,那么,在检察机关对行政机构行使监督职权时,有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使检察机关的职权不能依法行使。
  (3)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有越南学者在其文章中,把人民检察院归类于司法系统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活动中遵守法学的情况进行检察,有权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法院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决定的过程中遵守法学的情况进行检察。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学行使公诉权,在庭审期间,检察官依据检察机关现有证据自由的表达其认为有助于履行职责的意见,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妨碍检察官的意见表达。检察机关行使的是“一般监督”权,包括了检察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才能使其在行使职权时得到很好的保证。
  (4)检察院与社会舆论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国会根据主席的建议选举、免职或者罢免,副检察长和检察员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选举、免职或者革职;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中央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军区或者同级军事机关,省和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各人民检察院调查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免职或者革职。由此,从人事任命上,检察官是根据宪法和法学规定的选举程序选出,对与之相对应的国会负责并向国会报告工作;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学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不受任何社会舆论的干涉。
  3.归责性
  越南的《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自己的职能时,有权抗议、建议和提出要求并对自己所作出的决定负法学责任,当然作出的上述决定违反法学时,对作出违法决定的人将其性质和错误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越南语论文,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有权下令终止实施,并对自己的决定负法学责任。
  二、越南检察制度特点形成的原因略论
  越南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国会、各级人民议会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国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最高监督权;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法学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对与之相对应得各级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越南检察制度特点的形成与越南的政治体制以及法学体制有直接联系。
  (一)越南政治体制对检察制度特点形成的作用
  政治体制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及相关法学和制度,简称政体。越南《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是代表人民意志和愿望的机关,由人民选举并对人民负责,即国会代表人民行使最高的权利,国民议会是越南的最高权利机构。国会、地方各级议会和其它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准则进行活动。政府是国会的执行机关,是越南的最高行政机关,政府对国会负责,领导各部及部级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由此可以看出,越南政体的结构划分具有很强的等级性,国会代表人民,对国家的全部活动实行监督,处于最高的权力阶层,政府作为国会的执行机关,处于权力阶层的第二位。检察机关作为越南组织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必定也是贯彻着这种权力体制的划分结构,并且依照宪法和法学的规定进行监督,行使公诉权,并且在行使其职权时有相关的法学作为保证,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越南法学体制对检察制度特点形成的作用
  越南的法学体系隶属于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越南《宪法》被誉为国家之根本大法,对国家的性质、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以及国家机构进行了规定。根据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不同权力层次的部门所出台的法学法规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如下表所列:
  我们可以看出国会是具有立宪权和立法权的机关,并且其在指定的《宪法》中确立了国会行使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其凌驾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之上。图表中,每一层的权力机关所对应的自己出台相关法学文件时所用的名称,并且权力机关的权力从上至下逐渐减弱,其所对应的法学文件的效力也是如此。《宪法》作为基本法,在对国家机构的权力进行划分时,不仅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也阐明了责任,即各部门和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学行使自己的职权,别的部门、机关、个人没有宪法和法学的依据是不能干预其中的。关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必须遵循法学的规定,即依照法学对其部门的划分,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者,下级检察院检察长接受上级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由此,越南检察机关的等级性十分明显;而且在其《宪法》中有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学监督的职权,这就要求无形中使检察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不受其他外界因素的作用,保证了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时的独立性;处于检察机关中权力的最顶层的检察长需要受到一定的权力制约,以保持总体权力分配的平衡,越南《宪法》中一直体现所有权力归属于人民,这一宗旨体现所有被《宪法》赋予权力的部门都会受到一定的制衡。
  中越两国同处于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存在着相同的历史、政治、经济、法制背景。两国都把检察机关定义为法学监督机关,履行法学监督职能,但是在具体的监督范围和权限上,有很大区别。借鉴越南法学监督方法,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法学监督制度。
  
  参考文献:
  [1]甄贞著.检察制度比较探讨.法学出版社.2017.
  [2]越南政府网..vksndtc.gov.vn.访问日期:2017年12月27日.
  [3]许能凤.中越检察机关权的比较.河南社会科学.2017(7).
  [4]许能凤.中越两国检察机关法学监督职能比较探讨.学术探究.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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