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在略论越南国有公司产权改革经历了调整阶段、市场化企业化阶段及股份化阶段后,指出了越南国有公司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晰及产权关系主体的权责不明确的问题。提出了越南国有公司产权改革的法制规制可以从明确国有公司产权的归属及责任、明晰国有公司的产权结构、完善国有公司股份制及加强外部监管制度四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 国有公司;产权改革;法学规制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7)23015202 1 背景 越南借鉴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于1986年实行了革新开放政策,在革新开放的实施中,国有公司的改革的步伐也不断加大。越南的国有公司改革经过近三十年的实践,沿着自主化――市场化――集团化――股份化的道路迈进,在经营方式上不断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但与此同时,越南的国有公司存在效率低、亏损大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越南的国有公司产权改革存在不彻底性和滞后性。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越南也于2017年正式加入WTO,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越南经济发展不断融入经济一体化中,越南语毕业论文,而越南具有实力的大型公司屈指可数,特别是国有公司同国外的大型公司竞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如何更好地改善越南国有公司的治理制度,提高国有公司的经济效率,是越南国有公司改革中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其中国有公司产权制度的改革是提高公司效率的根本所在,产权改革中相关法学的不断完善将更好地推进越南国有公司产权制度的建立,探讨如何构建国有公司产权制度的可行性,从法学规制的角度解决国有公司效率低下的问题,从而推动越南国有公司的发展,促成越南经济体制的法制化。 2 产权的内涵及功能 产权,英文是Property Rights,即财产权利。经济学家科斯在他的《公司的性质》一文中,将交易费用作为阐述产权的重要概念。科斯注重强调产权的行为性,科斯认为在产权明晰和界定的条件下,权利能自由交换,那么生产者消费者的就可以自己通过合约形式解决外部性问题,得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有一个前提条件是交易费用为零。从而引出的科斯定理为:在既定的产权不变前提下,可以通过转让权利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司是通过产权的界定构造产权制度的社会载体,在公司内部,行政指令代替了市场交易实现生产要素之间组合。综合来看,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及相关的经济权利的总和,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力总称,包括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使用权、收益权等,其包含了一组权力,在交易过程中产权是可以分解的。 产权的基本影响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减少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增加经济交往中的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减少了不确定性,相关于没有产权或产权不明晰的情况而言,产权的明晰化使得不同的产权之间的边界确定,使得不同主体对不同资产有不同的确定的权利。第二,产权的激励约束影响。享受权利是一种激励,而承担责任是一种约束,明晰的产权是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不同的产权制度其性质结构的不同,产生激励约束的强度不同。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是制定出高强度激励约束的产权制度。第三,产权的收入分配影响。产权本身包含利益,是获得各种形式收入的依据,产权的明晰界定其基本分配关系也随之界定。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生产成果的分配取决于产权主体,在国有产权分解条件下,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是行使法学上的所有权,公司职工也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第四,外部性内部化,优化资源配置。新的权力的界定外部性归为内部化,原有产权的存在明晰是其外部性内部化的前提,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是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前提。产权的可交易性基本属性使得产权的交易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 越南国有公司产权改革略论 越南国有公司的产权改革按照时间阶段来划分大致经历下面三个阶段: (1)1978年-1985年:国有公司的调整阶段。在认识到行政干预对国有公司经营的阻碍,鼓励国有公司在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三种基金:发展生产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与此同时,改革以前的平均工资制度,提出计划工资制,实行多劳多得。到1981年1月30日越南政府颁布的25号决定,提出公司自主权。赋予了公司在完成国家计划下,可以实施公司的自主计划,可以从市场上购买原材料生产产品,并自定价格在市场上销售。这一时期的国有公司的产权带有明显的行政指令的色彩,只停留在调整行为及部分产权的改进。 (2)1986年-1990年:国有公司的市场化及企业化阶段。1986年,越南政府实行全面的革新政策,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1986年12月举行的越共“六大”上明确指出国有公司给予公司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将国有公司推向市场,对长期亏损的国有公司实行兼并破产。到1989年初,越南国有公司开始了由计划“包给制”向国家管理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轨的过程。 企业化是指越南国有公司改革中国有公司之间的联合成立各种形式的总企业。一方面由于越南国有公司规模大多比较小,联合有利于加强国有公司的竞争力,另外也有利于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加强对国有公司的行业管理和经营管理。总企业承担了管理机关和经营实体的双重角色,外代表企业群体签订经济合同。 (3)1991年-至今:国有公司股份化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越共七大(1991年7月)提出国企实行股份经营的形式,1992年首先确定股份制试点的8个国有公司。1993年提出国有公司股份制试点和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的具体办法。后试点国企增到19个。1996年对试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方法:免税;保留国有公司享有的优先权;根据工龄长短和贡献大小给员工配股。其国有公司股份制改革进入性的阶段。在总结之前的国有公司改革股份制经验教训上,加快了国企改革进度,时任总理于1998年4月21号颁布了“对于推动重组和改革”的第20号5文件,明确了1998年到1999年全国范围内至少选择20%的不要国家独资的公司进行股份化改革,越南语论文,之后2001年,越共九大三中会议明确国有公司改革的各项方法,仅仅2001年到2004年越南完成1800多家公司股份制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公司股份化。 4 越南国有公司产权制度中的问题 越南的国有公司改革中虽然相应推出了《企业法》及《国有公司法》对保障越南公司产权改革的有序进行,但仍然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国有公司的效率低下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从法理的角度看,其根本问题在于产权改革的法学制度的建设的不彻底性和滞后性。越南国有公司产权改革中的主要法学制度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产权关系不清晰。从法学形式上看,国有公司产权主体是明确的,属于国有所有。国家行政干预公司管理色彩浓,国有公司中其他股东的权利容易遭遇政府干预,企业法的相关法学规定在国有公司中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国有公司中国家占有绝对控制地位在吸纳其他投资主体的同时,也忽略了众多中小股东的权利。 (2)产权关系主体的权责不明确。产权的权责是指在产权可以分解的情况下,理顺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表现为统一财产具有不同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及收益权主体。越南国有公司在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腐败现象主要是由于国有公司产权权责不明确造成的。国有公司产权主体的特殊性,导致许多法学法规无法有效实施,国有公司得不到有效约束。 (3)股份化的法学法规缺乏,股份化后的管理问题重重,前途迷茫。越南国有公司在经过一系列的破产、兼并、重组后,越南的国有公司在规模上有一定的增大,实现股份化,但企业内部持股比例过大,导致股权不平衡,投资者丧失监督权,失去投资的兴趣,而公司职工的权利由于其分散程度高,对企业的决策的作用力不大。政府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代表影响,政府成了企业的实际的掌握者。而股份化后的所谓的股东大会完全就是一个摆设,没有什么实际的影响,而结果基本是内定好的了。高度集中权力带来的个人私欲的膨胀,以权谋私的现象层出不断。仓促建立起来的股票市场没有相关的法学制度做支撑,越南政府对企业管理方面的情况及后续的发展都没有考虑清楚,没有引进相关的人才进行指导建设。部分国有公司干部认为股份化后会丧失掉部分权利和收入,因此不少国有公司设法迟延股份化,故意不解决进行股份化手续。 5 越南国有公司产权改革的法学规制 现代经济法注重“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协调性,从现代经济法的角度,越南国有公司产权改革的法学规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国有公司产权的归属及责任。从法学上明确国有公司对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公司的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明确“权属”与“权责利”关系,即财产属于谁,同时在确定国有公司财产所有权主体后,产权行使情况下不同权利主体的权、责、利。企业成为公司的主体法人,而不是国家成为法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展开工作,做到权责分明。股东在《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下按照出资份额享受收益。 (2)明晰国有公司的产权结构。国有公司应该有清晰的产权边界及独立的产权主体,受到法学保护。在国有公司产权改革中突出的问题是在保留国有产权的领域中,不可能实行彻底的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在法学规制上,对国有公司的产权改革中必须划分出资人财产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之间的界限。从法理角度看,公司产权的划分明确将直接左右现阶段建立起来的公司产权结构是否合乎法学规定。越南国有公司中的财产权划分模糊,公司法人在产权的划分上的不明晰是的在处理这部分财产上常常出现国有财产的损失。越南国有公司产权改革中,要彻底明确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前提下进行产权的再分配。 (3)完善国有公司股份制。首先,建立公司家的成长机制,从法学规制上建立公司家的竞争机制、经营机制及监督机制。其次,实施股票期权,从法理上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最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减少国有公司内部控制的风险。 (4)加强外部监管制度。制定专门的国有公司财产管理法学制度,有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机构对国有公司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对国有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 参考文献 [1][美]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4). [2]陈光和.越南国企的股份制改革[J].国际经贸探究东南亚季刊,1998,(3):5254. [3]范光训.越南国企的企业化改革[J].国际经贸探究东南亚季刊,1999,(5):3137. [4]许伟光,阮氏秋草.越南国有公司股份制改革后的情况略论[J].公司科技与发展,2017,(6):811. [5]古炳玮.中国与越南国有公司改革比较[J].特区经济,2017,(7):8185. [6]林明华.越南国企改革十五年[J].国际经贸探究,2017,(9):2327. [7]韦德星.越南国有公司的股份制改革[J].东南亚,1998,(1):2124. [8]杜氏秋恒.越南国有公司改革的回眸与前瞻[J].太平洋学报,2017,(12):6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