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序号:第十三届国会2017年第82号) 依据越南社会主义宪法,国会颁布海洋和海岛资源环境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法是对于综合管理海洋和海岛资源以及保护海洋和海岛环境的规定;是在综合管理越南海洋和海岛资源以及保护海洋和海岛环境的工作中对于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 保护环境、管理、开发、使用各类海洋和海岛资源的活动依照相关各部法学的规定执行,并且应当要确保与本法的各项规定相适应。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法适用于从事与综合管理越南海洋和海岛资源以及保护海洋和海岛环境相关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法中,下列各类词语可以理解如下: 1.海洋和海岛资源包括属于海水、海底、海底地下空间、沿海及其群岛、岛屿领海、时隐时现的浅滩、隶属于越南国家主权、主权权、裁判权的浅滩(以下统称为海岛)。 2.综合管理海洋和海岛资源是指制定和组织实行联合、联区协调配合的各项政策、机制、工具(方法)以便确保海洋和海岛资源得以有效地开发、使用,维持生态体系的职能和结构旨在在海上持续地发展、捍卫越南的国家主权、主权权、裁......(论文页数是:31页) ,越语论文范文,越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