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涉及三项内容:第一,介绍越南宪法审查的近况;第二,提出建立越南宪法裁判制度的问题;第三,讨论宪法审查新制度成立的条件。一、根据《1992年越南宪法》和其他现行法学建立的宪法审查《1992年越南宪法》和其他对于国家组织机构(如国会、法院、检察院、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法学,特别是2003年国会颁布的《越南审查法》、2017年的《越南法学规范法》和2003年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的法学规范文本,已经规定审査违宪违法行为如下:(1)国会对国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政府、政府总理、部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法学规范文本有最高监督权力。(2)国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所颁布的法学规范文本有监督权。(3)民族议会和国会委员会对政府、政府总理、部长、中央、地方的法学规范文本有监督权。(4)政府检查各部、人民议会、市政府的法学规范文本。(5)部长、副部长检查各部、人民议会、市政府的法学规范文本。(6)人民议会、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代表、人民委员会、人民议会主席监察下层的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的法学规范......(论文页数是:5页) ,越语论文,越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