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1985年至今越南刑法对于毒品犯罪的制定与完善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1985年第一部刑.法典中的第203条,毒品罪犯被规定为“组织使用毒品罪”。毒品买卖、运送被看成越境走私或非法运送货品、货币的一种(第96条)。到1991年,也就是刑法典第三次修改那年,毒品非法生产、持有、买卖及运送在刑法典第96*条得到补充。根据法学条款适用指引,①一些常见的鸦片、大麻膏、可乐膏、可卡因、海咯印等毒品被定量,并根据第96a条以此为确定犯罪行为及对刑事责任划分的根据。据此,非法藏存、运送100克鸦片以上及无限量的买卖鸦片等行为都被看为犯罪并要按照第96a条负责刑事责任。第96a条明确规定:关于非法藏存、运送、买卖1到3公斤鸦片犯罪者,要按照本条第2款负责刑事责任;3公斤以上犯罪者就要按照本条第3款负责刑事责任。关于毒品使用组织行为,不论是第一次,不论使用形式(抽、吸、注射),该行为实现者都要按照第203条负责刑事责任。此外,本法也提及其他的一些重要问题,如:通过鉴定来确定毒品的注意事项;对非法生产、藏存、运送、买卖毒品等行为的解释;对故意违背麻醉管理之规定的职能人和侵占......(论文页数是:5页) ,越南语毕业论文,越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