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和越南的法学体系中,经济法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而存在的(虽然中国的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议),然而,两国都没有一个对于经济法的总纲性立法,经济法在中越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地位都是基于与经济关系相关的众多部门法而建立起来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中存在的种种至今无法完全解决的争议,使经济法领域的探讨陷入了困境,但是这并不阻碍我们关于具体制度的探讨,尤其在中国和越南这样极具可比性的国家之间,关于两国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比较探讨更显得尤为重要。虽然越南的经济法探讨工作以及立法和司法工作的起步晚于中国,但是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越南经济法的各项制度已经趋于完备,而且在某些方面还可以为我国经济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作者单位】:
云南大学法律院 云南大学法律院 市场主体亦称经济法学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1]。经济法的主体一般包括:经济法的决策主体、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法的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法的消费主体和经济法的监督主体[2]80-84。从大的分类来看,中越两国 ,越语论文网站,越语专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