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人民议会监督工作的理论基础和监督效果1.省级人民议会的地位、影响和职能根据2017年的《宪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一部依据社会主义定向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有着最高法理价值的法学规范文件,已经就人民议会的地位和法理性在第113条做出了规定:“人民议会是地方政府权力机关,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意愿、和自主权,由地方人民选举产生,对地方人民和上级政府机关负责”这也是2017年《人民议会组织和人民委员会法》第1条规定的内容。因此,人民议会和省级人民议会包含两个基本法理性质:“是地方政府权力机关”;和“是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作为地方政府权力机关,在为建设和发展地方经济-社会而作出各项重要方针和办法时,人民议会有职能、职权和责任参与到决定中,其中包括了保证执行宪法和地措施律的办法;巩固国防和安全;不断改善地方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尽到地方对整个国家的义务。政府的权力性还体现在被赋予的职权范围,省级人民议会有单方决定权,而这样的决定对所有机关和省内相关组织有着强制力。省级人民议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对省内所有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有着强制力。又由于人民议会的政......(论文页数是:3页) ,越语论文网站,越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