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早在20年前就颁布《土地法》,赋予农户所分土地的自由流转和融资功能,促进了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中国大陆农村土地流转一直未能规范有序,土地权益界定不清以及土地流转契约纠纷不断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农村土地市场。十八大以来,随着小城镇建设的全面进展,农村土地流转进入政策视野,农村土地所有制性质和土地流转市场化制度成为其中的焦点。一、中越农村土地制度比较越南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说明,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有着现实的生态基础。中越土地制度发展的差距已经明显存在。1.农地所有制和农民组织尽管越南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行市场化,但土地仍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公有制性质,是“公权”。而中国大陆的农地属于非公有制的集体所有,在法学意义上属于“私权”,但农地流转市场化还停留在研讨阶段。越南的实践表明,土地所有制形式与赋予农地自由流转和融资功能并不冲突。越南从1988年开始取消了作为计划经济的农村合作社机构,全面实行农民生产承包制度,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同时农民基层组织的缺失也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市场缺失话语权。相比之下,中国大陆农村加工业和服务业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农业......(论文页数是:3页) ,越语专业论文,越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