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阮朝《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的差异[越南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越南语论文 责任编辑:阮圆圆更新时间: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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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例结构与名称《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在结构形式上并无太大的不同,只是律文条目比《大清律例》少了38条,为398条。从体例来看,《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一致,也以“名例律居首”,并以“六部分律”的体例结构为中心设置。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学体系,通常由一个基本的刑事法典和许多附属的单行法规、特别法规共同组成。这个法典叫作“律”或“律典”,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典,其地位有些像近代国家的宪法,但内容基本上是刑事法(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也附带一些相当于民事法和行政法的内容。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战国时的《法经》共分为六篇,其中的第六篇《具律》相当于后世律典的《名例律》,类似于近现代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但当时《具律》位于法典的结尾,其编纂体例不是很科学。秦汉沿用这一体例而稍有损益。到曹魏《新律》18篇,改《具律》为《刑名》,开始以《刑名》篇为律文之首,以替代《具律》的总则影响。晋律20篇在《刑名》篇后增加《法例》篇。北齐律开创了12篇的律典体例,将此前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并居于律首,使律典体例结构更加规范。隋......(论文页数是:4页)       [继续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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