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皇越律例》是越南古代最后一部封建法典。《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在结构、律文名称、律文和条例的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这种差异既反映了中越两国不同的历史社会背景,同时也反映了中越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紧密联系。 第二,《皇越律例》的律例内容在《大清律例》基础上有所简化。《皇越律例》“充军地方”条除改清代的“省”为“镇”、“营”外,还剪裁掉《大清律例》律文中对于各地方留被充军的人的内容。 “制书有违”条规定: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不行]者,杖一百。 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阮律把这句话删除)。失错 旨意者,各减三等。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阮律 把“及皇太子令旨”六字删除)者,一日笞五十。每 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⑥ 和《大清律例》的相比,《皇越律例》因没有“太子制”,所以把“违皇太子令旨”的句子删除,但是律文内容基本被保留,《皇越律例》的刑罚和《大清律例》也完全相同。如此可以看出,中国清代皇太子的权力比较大,有时皇太子令旨与皇帝的奉制书有一样的效力。 “出使不复命”条规定: 凡奉制敕出使[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 [与使事绝无关涉],杖一百。各衙门出使[题奉精微批 文及答付者,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所 干预系]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使 事未完]越理[理不当为]犯分[分不得为]侵人职掌 行事者,笞五十。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制敕] 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 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或使事有乖、或圣旨符验有损失之类],有所规 避[不复命、不缴纳]者,各从重论。(阮律把“若 回还后三日……各从重论”几句话删除)。⑦ 和清代的律文相比,《皇越律例》把后面的几句删除,但律文内容基本上继承了清律内容。 《皇越律例》的“赋役不均”、“典买田宅”、“匿税”、“私造斛斗秤尺”、“祭享”、“常人盗仓库钱粮”、“谋杀故夫父母”、“杀一家三人”和“造作不如法”等律文和上面的律文也类似。 第三,《皇越律例》把《大清律例》之中越南所没有的事物名词删去,代之以越南相应的名词,以适应越南阮代社会。《名律例》“五刑”一条,《皇越律例》改《大清律例》的“竹板”为“藤”。《皇越律例》的其它律正文改“省”为“镇”、“营”,改清代的官职“里长”为“社长”,如“处决叛军”、“徒流地方”、“充军地方”、“逃避差役”和“致祭祀典神祗”等条律。 《皇越律例》的“宰杀马牛”、“私借官畜产”、“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把《大清律例》之中越南所没有的“驼、鸁、驴”删除,但律正文内容基本相同。《皇越律例》的“给没赃物”、“隐匿孳生官畜产”、“盗马牛畜产”和“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等律文也类似。 第四,《皇越律例》的刑罚与《大清律例》相比较略有改变。然而,这样的修改在《皇越律例》之中并不多。 “白昼抢夺”条规定: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 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二 千里(阮律“流三千里”),并免刺。⑧ 《皇越律例》对“白昼抢夺”的刑罚比《大清律例》重一千里。 第五,和《大清律例》相比,《皇越律例》虽然也抄袭了清律律正文中的小注,但其小注数量远远多于《大清律例》,且比清律更恰当和具体。这是两者在内容上的最大不同。《皇越律例》小注往往比《大清律例》多加几个字,从而使律文的意思更加明确,但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律文的内容。例如两者中《礼律》均有“上书陈言”一条规定: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 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科道督抚(阮律增加[督抚印 营镇官]六个字)各陈所见,越语毕业论文,直言无隐。⑨ 因越南阮代没有“督抚”的官职,所以《皇越律例》的“督抚印营镇官”一句补充小注使得律文的“督抚”两字更加明确。《皇越律例》的“磨勘卷宗”、“转解官物”、“合和御药”、“飞报军情”、“边境申索军需”、“军人替役”、“纵放军人歇役”、“私越冒度关律”、“官马不调习”和“邀取实封公文”等律文也类似。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皇越律例》不仅沿用清律小注,而且有时将清律小注作为正文,放在条文之内,或有时将清律正文作为小注。例如“赋役不均”条均规定: 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 定立[上、中、下](阮律省略“[上、中、下]”)等 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等则]作弊者,许被害贫 民赴控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 [改正](阮律删除“[改正]”两个字)。若上司不为 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兼官吏上司言],计赃以 枉法从重论。⑩ “改正”一句,《大清律例》在小注内,《皇越律例》在律文内。跟前面的条律一样还有“出妻”、“祭享”、“毁大祀邱坛”、“辄出入宫殿门”、“关防内使出入”、“应捕人迫捕罪人”和“侵占街道”等条律。 “出妻”条规定: 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 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若[大无愿离之情],妻 [辄]背夫在逃者(“逃者”在阮律中是小注),杖一百, 从夫嫁卖。{11} “逃者”两个字《大清律例》在律文内,《皇越律例》在小注内。此外还有“诬告”、“与囚金刃解脱”和“闻有思赦而故犯”等律正文也类似。 有时《大清律例》的小注太累赘,为了适合越南,《皇越律例》把它们删除简化,例如“服台违式”、“公侯私役官军”、“乘宫畜产车船附私物”和“诈为制书”等条律。 总之,《皇越律例》通过沿袭《大清律例》小注和增加律注的方式,使律正文的规定和人们对律文的理解以及统治者对法学的执行有机地统一起来,不仅使律文的内容和结构更加严密,而且为研习律文者和执法者提供了便利。 由此可知,《皇越律例》的律例中,除阮朝自身的两条律文和50条左右的条例外,《皇越律例》之中还有几十条律例和《大清律例》内容不同,越南语论文题目,其它的律例基本上都抄袭清律而来。这几十条不同的律例虽然算不是越南立法历史进程的重大特色,但却是阮朝立法者对越南立法作出的一些贡献,他们根据阮代社会实际需要对《皇越律例》作了相应的变通,来更好地促进对社会的管理。 三、条例 《大清律例》除沿袭明律的律文外,其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当然这个特色是由条例来体现的。因为,除承袭明律的300条条例外,《大清律例》也删除了一部分条例。清朝对明朝条例的慎重选择、取舍的过程,以及继承与发展并重的态度均能说明,清朝的建立与发展,不仅延续了中国古老法学文化的生命,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丰富了中国传统法学制度的内涵。这些条例补充规定使得律文涵义更加明确,也便于司法官员灵活地适用法学。 与《大清律例》相比,《皇越律例》的条例数比《大清律例》少得多,《皇越律例》593条,《大清律例》多达1765条{12}。其中593条只有50条左右是阮朝自身的,几十个条例略有不同,其他的条例都抄袭清律的条例。 《皇越律例》的条例数量减少说明阮朝对社会的管理没有清朝广泛,也就是说《大清律例》的刑罚(加重刑罚,扩大株连等)比《皇越律例》严格得多。以谋反罪为例,《皇越律例》和《大清律例》对于反逆罪均有“谋反大逆”、“谋叛”、“造妖书妖言”三条,两者的律正文内容完全相同,但《皇越律例》只附有6条条例,清律有条例16条。所以清律所规定的反逆罪数量和程度远远地超过《皇越律例》。清律扩大了反逆罪的范围,把倡立邪教,传徒惑众者,以及异姓献血订盟、结拜兄弟者,均按反逆罪论处。{13} 对于经济方面的律正文,《大清律例》有关盐法、私茶、私矾的禁榷政策的各条律文在《皇越律例》中都被删除,所以有附各条律的30条左右条例也被删除。{14} 海禁政策中,“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条,《皇越律例》除了抄袭清代的律正文内容之外,“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26条附例(按薛允升《读例存疑》已达到44条)在阮律中全部被删除。《皇越律例》的本条只附有一条例文,是阮朝自身的。实行对外贸易物品的管制,“凡将马、牛、军需、铁货、[未成军器。]铜钱、缎疋、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纹。”{15} 其它粮食、硝磺、黄金等也不准出口。其次,对出入船只、人员、出海船只的建造,也都作出详尽严厉的规定。{16}因此可以说,《皇越律例》的海禁条例没有清律那么明细,这也说明清朝的海禁政策比阮朝更加严格,至少在法学方面已有明显体现。 然而,相比较而言,清朝历史背景与阮朝也有很多相同点。其一,两者都处于各自国家封建社会的末期。西方己开始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而《大清律例》和《皇越律例》比历代封建法典更顽固地强化封建制度,终于成为落伍于时代的逆流和阻挠国家社会进步的绊脚石。二者对皇权与父权家长制的强化,以及刑罚之残酷,超过了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其它律。这种反常是法制史上的倒退。 其二,两者同样遇到了国内和国外的机遇与困境,所以这些因素都作用到清朝和阮朝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学的制定。《皇越律例》实际上继承了很多《大清律例》的条例(300条左右),在有关君主专制体制、纲常名教、伦理关系等根本性问题上,阮朝可以说是不折不扣地承袭了清朝的理论和价值观,而在有关国家官制、军制、海禁以及竭力强化以皇权和父权为核心的封建制度等方面,则又能够不拘泥古制,多有发展和创新,特别是在例文方面。 《皇越律例》和《大清律例》一样,严格地维护父权家长制度。如“别籍异财”条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此谓分财异居,尚未别立户籍者,有犯亦满杖。]”又如“盗卖田宅”条,和明律条例相比,清律把它扩大为专条,内容更加详尽,分盗卖祖遗祀产至50亩者和盗卖历久宗祠等。 《婚姻》门,《皇越律例》17条条例之中的12条完全来源于《大清律例》。两者都强调婚姻完全听从父母之命。即使没有父母在,条例内容也规定:“嫁娶无祖父母、父母者,从余亲主婚”,不给青年男女婚姻自主权。 以上对于《皇越律例》和《大清律例》差异的初步考察(主要是从文本的角度)。希望本文能成为以后的史学家、法学家评论阮朝和《皇越律例》的一份参考资料,让《皇越律例》能得到更为客观的评价。今后,笔者将会对《皇越律例》和《大清律例》做进一步比较,并结合古代中国其它法典(如明代的法学)以及越南黎朝的法学做更深入的探讨,对《皇越律例》和阮朝的历史地位作出更为公允、客观的评价。 注释: ① 沈家本:《寄簃文存》卷6《重刻明律序》。 ② 《清史稿》卷142《刑法一》。 ③ 《世祖顺治实录》卷7。 ④ 参见《大清律例》;《皇越律例》(越南历史探讨院汉文版,KH:HV497)。 ⑤ 《明史·刑法志》。 ⑥ 《大清律例》卷7《吏律·公式·制书有违》;《皇清律例》卷5《吏律·公式·制书有违》。 ⑦ 《大清律例》卷7《吏律·公式·出使不复命》;《皇清律例》卷5《吏律·公式·出使不复命》。 ⑧ 《大清律例》卷24《刑律·贼盗中·白昼抢夺》;《皇越律例》卷12《刑律·贼盗中·白昼抢夺》。 ⑨ 《大清律例》卷17《礼律·仪制·上书陈言》;《皇越律例》卷9《礼律·仪制·上书陈言》。 ⑩ 《大清律例》卷8《户律·户役·赋役不均》;《皇越律例》卷6《户律·户役·赋役不均》。 {11} 《大清律例》卷10《户律·婚姻·出妻》;《皇越律例》卷7《户律·婚姻·出妻》。 {12} 分别参见《大清律例》;《皇越律例》。 {13} 《大清律例》卷23《刑律·贼盗上》;《皇越律例》卷12《刑律·贼盗上》。 {14} 《大清律例》卷13《户律·课程》;《皇越律例》卷8《户律·课程》。 {15} 《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私去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16} 《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皇越律例》卷11《兵律·关津》。 作者简介:阮氏秋水,女,1983年生,越南河内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探讨生,湖北武汉,430072;河内师范大学历史系,越南河内。 (责任编辑张卫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