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位继承制度是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良好运行维系着国家的政治稳定。越南陈朝实行以内禅为主的君位继承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政局的稳定。内禅后首要解决的是皇帝和太上皇的权力分配问题。耿慧玲在陈朝《太上皇帝圣旨》考中说:“陈朝行太上皇制,皇帝往往在壮年即传位太子,但实际太上皇并未退位,仍享有相当大的权柄,这与中国及其他地区的皇帝制度有极大的异同,太上皇的权限到底有多大,是探讨陈朝政治制度极为重要的课题。”[1]诚如台湾学者耿慧玲所言,太上皇的权限有多大还是个未知数,关于“二主”权力分配的探讨是陈朝政治制度史探讨的重要课题。文章拟在解读陈朝君位继承的基础上,进一步略论内禅后的权力模式,内禅的保障、成因及其对政局的作用。一、陈朝以前君位继承简述陈朝(1225年—1300年)是越南独立后的第四个王朝,其前有三个王朝,依次为:丁朝(968年—980年)、前黎朝(980年—1009年)、李朝(1010年—1225年)。丁朝和前黎朝的君王都是武家出身,一生戎马倥偬,对君位继承制度缺乏政治远见,君位继承虽是父死子继但没有形成嫡长子继承制度,最终导致君位......(论文页数是:5页) ,越语论文网站,越南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