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收入会计原则比较探讨[泰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泰语论文 责任编辑:Anchali更新时间: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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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极大地促进了贸易区各成员国的贸易往来。中泰两国2017年上半年约为312.7亿美元,我国已成为泰国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经济越发展,贸易越频繁,结算效率越需要提高,会计趋同的要求就越迫切。一、中泰收入会计原则的比较(一)收入原则适用范围的比较我国《公司会计原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我国收入原则)和泰国《会计原则第37号--—收入》(以下简称泰国收入原则)对收入的定义基本相同,仅表述略有不同。两国定义的收入均为狭义范围的,即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非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利得。严格区分收入和利得,有利于建立收入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利于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需求,有助于与国际会计原则协调。收入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受限于收入的定义,还受其他原则分工的作用。根据收入的定义,中泰收入原则适用范围均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有些收入虽符合定义,却由其他相关会计原则规范。因此,两国收入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着以下异同:一是泰国收入原则涉及股利收入,而我国的股利收入由《公司会计原则第......(论文页数是: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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