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少年司法制度比较[泰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泰语论文 责任编辑:Anchali更新时间: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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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是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处理成年人犯罪案件,各国关于违法犯罪的少年都立足于教育挽救,因而形成了一整套适用于处理少年违法犯罪的司法制度。目前,不少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比较完备、比较科学,而且大都行之有效,泰王国便是其中之一。本文试图对我国与泰王国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一些比较,目的在于借鉴泰王国少年司法制度中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为我所用,以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 1、少年犯管教所 我国《劳动改造条例》第3条第3款规定,“对少年犯应当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这是设立少年犯管教所的法学依据。少年犯管教所是中国劳动改造机关的组成部分,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它的任务就是专门对少年犯进行管理和教育改造.具体来说,少年犯管教所的管教对象有如下两种: (1)已满14岁不满18岁,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少年罪犯。 (2)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由于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少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对任何犯罪均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论文页数是: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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