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各省市自治区关于辖地居民因私出国(境)申请的具体办理手续略有不同,但准则是一样的。本站列出了上海市和北京市的出国(境)申请须知,请参照了解。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须知(上海) 一、单位意见具体要求 1、机关、公司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由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意见。领导干部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意见。 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3、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分离的,分别由工作单位和存档单位出具意见。 4、档案存放在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区(县)劳动服务企业的, 分别由“中心”或“服务企业”出具意见。 5、档案存放在合资合作公司的中方投资方人事部门的,由该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6、档案存放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所的,由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警署)分别出具意见。 7、档案在外省市,户籍在上海的。由其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意见。 8、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警署)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为非本单位的申请人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对违者将根据出入境管理有关法学、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填写《申请表》说明 1.《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1.《申请表》用钢笔(蓝黑或黑色)填写,要清楚、整洁。 2.申请人姓名,须由申请人本人亲笔填写(学龄前儿童、残疾人除外),填写须与申请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相符,书写时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 3.“姓名汉语拼音”,须按申请人汉语姓名普通话读音拼写,姓氏在前,名字在后。 4.“出生日期”,填写同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一致。 5.“出生地”,填写省或直辖市名称即可。 6.“政治面貌”,可填写“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或“群众”。 7.“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 8.“户口所在地址”,是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时须同申请人户口薄的记载一致。 9.“工作单位”,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就读院校的全称,申请人已不在原单位工作,但人事档案仍存放在原单位的,须在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一栏中写明。申请人已离退休,人事档案仍存放在原单位的,仍填写原单位名称。 10.“职务或”,按申请人现职务和国家承认的填写。 11.“身份”,根据申请入职务或的实际情况,泰语论文题目,参照《持证人身份分类与中英文对照表》,用中文填写。 12.“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必须如实填写,在国外的亲属要写清楚国外的住址(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13.“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指申请人在公安机关,申请因私出国的情况。 14.《申请表》不准复制。 2.《出入境人员卡片》 1.大卡片的填写要求与《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内容要求基本一致,其中“第几次申请”一栏,凡过去申请过因私普通护照的都要填写清楚,属第几次申请就写“第几次申请”;卡片背面每一次申请的“日期”“理由”、“找何人”等内容均应如实填写。 2.小卡片各项目的填写须与《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及大卡片的填写内容相一致。 3.《信 封》 1.认真填写信封上的地址及持照人的姓名,准确填写所属区(县)名称和联系电话。 2.选择“上午”、“下午”、“晚上”三个递送时间并打勾。 三、交表须知 1.公民因私申请出国,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户籍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2)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收翻译件)。 (3)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申请表》、《出入境人员卡片》和三张照片(照片规定为:小二寸,32mm x 40mm)。 2.申请批准与否,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申请人。 3.如申请人已有因私普通护照,交表时须将护照一起交上。其中,申请人要求归还有出境记录的护照的,交表时应向接待人员说明。 ,泰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