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日本经济违宪审查基准略论(2)[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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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福祉”的历史性格
宪法律中的“公共福祉”理论,从其发展的历史走向来看,主要经历着前近代绝对主义国家、近代国家、现代国家三个历史阶段。在每个阶段中,“公共福祉”被赋予何种内涵?发挥着何种影响?取得了何种成果?……都是我们追逐“公共福祉”流向的动力源泉。在前近代历史时期,由于近代市民革命尚未爆发,尽管初步形成了市民国家的踪影,但是仍然具有几分封建王朝的色彩。对“公共福祉”的解读,也是站在国家全体的立场之上。此时,将“公共福祉”定义为,“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国家的全体利益”,“全体或者公共的幸福、安宁”,“公共的安全或者秩序”。?这一时期着重强调的是高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全体利益,即“公共福祉”就是全体利益。另外,在绝对王朝政治之下,全体或者公共的幸福、安宁实质上就等同于国王的幸福和安康。即,“公共的福祉”就是“国王的福祉”。这一时期,严格的区别了 “公共福祉”与个人利益,使两者之间不仅在量上没有交集,在质上也是彼此平行的。立法律家如此的界定“公共福祉”的内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同时也加强了封建君主的绝对王权统治。随着启蒙思想的产生,市民革命的爆发,逐渐走进了近代社会。在近代基本人权思想之下,将“公共福祉”定义为,有别于人权的,包含于人权之中的概念。也就是说,“公共福祉”是人权概念的一个内容、一个侧面,并不具有超越人权的优越性。近代国家的“公共福祉”通常强调的是其与基本人权的联系问题,国家和国民的联系特征也是以消极性、形式性为主。在经济社会中,特别是职业自由领域中,国家基本上处于消极的守夜人地位,尽量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职业自由的选择权以及自由权,作为对人权自由的原理——“公共福祉”,也应该从这种层面涵义去把握。


三、 经济自由在理论中的违宪审查基准........... 42-59
    (一) 概述 ..........42-46
        1. 规制目的二分论的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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