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经济自由在判例中的违宪审查基准
(一)概述
确切的说,日本违宪审查的开端最终是在战后形成的,从战后日本法院的判决来看,日语毕业论文,起初涉及经济自由领域,特别是职业自由领域的案件并不在多数,但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民越来越追求自己的经济权益,改变了自己对经济权利限制的容忍态度。从首例涉及职业选择自由的违宪审查判例开始,在日本的违宪审查史中己经拥有不少的篇幅,虽然案件数目较多,但不同的案件的判决也有着或多或少的相似点。纵观判例历史,日本法院对涉及营业自由违宪审查判断基准的把握思路有以下的特点:首先,对相关部门限制国民营业自由的行为进行定性略论。即,该项规制出于的目的应属于积极目的规制还是消极目的规制??其次,在对该项规制行为进行定性之后,针对不同的行为性质,采用不同的判断基准。即,日语毕业论文,针对积极目的规制的行为通常采用相对宽松的判断基准;而对消极目的规制的行为则采用相对严格的判断基准。所谓的相对宽松的判断基准是指只要规制行为和采用规制的手段不具有显著的不合理,就应该对其作出合宪性认定。所谓的相对严格的判断基准是指规制行为和所采用的规制手段必须要合法、合理,有一点瑕施就不应认定其合宪。由于篇幅的有限性以及笔者的自身能力,不能对所有的判决一一例举,仅就其中部分判例略论、探讨。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有,①零售业调整特别方法法判决、②药事法距离限制违宪判决、③公共浴池距离限制判决、④酒类销售许可制合宪判决、⑤香烟零售业距离限制合宪判决。其中,就法院所采用的违宪审查基准而言,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零售业调整特别方法法判决自所确定的积极目的规制下的相对宽松的判断基准;另一类是,药事法判决@所确定的消极目的规制下的相对严格的判断基准。虽然不能说这两个判决所确定的审查基准定格了日本在经济自由领域中的违宪审查的基准;但是,这两大判决所确定的违宪审查基准对后来的判决,产生了一定的作用。
因此,根据法院对规制行为的不同定性,将前文所提到的①②③④⑤判例编分两节加以介绍,即积极目的规制下的法院判例①③⑤,消极目的规制下的法院判例②④。但是,判例④基本上继承了①的大致思路,部分的继承了②的基本思路但是有所变化,特别是混滑了规制行为性质与对应的判断标准,即使在学者学说中也难以做出明确的解释,一定程度的造成了体系上的“混乱”。
(二)积极目的规制下的司法判例
1. 零售业调整特别方法法判决
甲是A产业股份有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扩大市场的需要,甲在没有征得大阪府知事(相当于中国的省长)的许可,就在零售业调整特别方法法所指定的区域内建设了两层楼房,内设店铺共计49个,其中含有蔬菜店铺4个、生鲜鱼类店铺3个。甲与A因违反零售业调整特别方法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被提起了公诉(根据该法学规定,没有取得营业许可的经营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然而,被告人认为零售业调整特别方法法第三条第一款以及本法的施行令第一条、第二条违反日本国宪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①的内容,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无罪。一审法院认为,宪法所保障的职业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应该服从于依据公共福祉所确定的限制性政策,从而驳回了被告人的主张。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原审被告人的上诉请求。对此,被告人不服,再次上诉。
二、经济自由在理论中的违宪审查基准:“公共福祉”论
(一) 概述
“公共福祉”理论是日本早期违宪审查判断基准的主流学说,其源头为西塞罗《论法学》中的“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学”这一法学格言。这一学说在国内的法学依据为曰本国宪法第十二条、十三条以及二十二条、二十九条。但是,这些条文只是整体性的导入“公共福祉”一词,概括性的论述“公共福祉”与基本权利的联系。真正赋予“公共福祉”理论自信的还是日本最高法院对国民权利与“公共福祉”联系论述倾向的把握。“公共福祉”理论主要是对“权利”与“权利”冲突之抗衡的把握。即,当国民实现其基本权利时,与他者的基本权利相矛盾时,或者说这种基本权利若与社会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公共利益)相抗衡时,应该孰重孰轻?进一步说,“公共福祉”理论就是回答,国民基本权利是不是最高不可制约?如果可以限制,应该以何作为其基准?我们可将上述这些问题拆分成以下几个话题来连释。一是,“公共福祉”的基本内核。二是,“公共福祉”可否与基本权利相抗衡,二者之间的联系是什么。三是,违宪审查中,“公共福祉”应扮演何种角色。其中,对于“公共福祉”的基本内核,笔者着重以宪法律为视角,讨论其应具有的内涵与精神。
(二)“公共福祉”的基本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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