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创业投资发展比较探讨(2)[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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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最重要的一环。日本的创业公司上市难度极大,创业投资资金也就难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退出,甚至要通过原投资公司回购才能实现退出。主要原因在于,日语论文,日本二板市场发展缓慢,创业公司上市基准过高。日本的OTC市场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17年的经营历史,日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上市发行的平均时间为30年。1990年后,情况略有改变。1991年10月大藏省证券局创立JASDAQ系统,1999年5月到11月福冈证券交易所分别设立了“Q板市场”、“增长公司市场”和“慈母市场”及2017年5月8日大阪证交所和札布、软件两家企业联合创设了纳斯达克日本市场,以促进作为经济增长源动力的新兴公司的成长。表面上,创业公司上市的门槛已经降低,三大证券交易所都争先恐后地推出有利于创业公司上市的新板块,但此举仅仅出于竞争的需要,特别是与纳斯达克日本市场竞争的需要。结果,如愿以偿地,纳斯达克被迫于2017年8月16日撤出日本证券市场。而由于其以银行为中心的创业资本运作模式以及制约证券交易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如资本市场流通性不强等,这段时期得以上市的新兴公司寥寥无几。而创业投资机构的附属性又决定了其定向出售的必然性。创业投资机构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优先服从于其母企业的要求,把创业公司的控股权出售给母企业或与出资金融机构处于同一公司集团或者与出资金融机构处于同一公司集团或有密切联系的大公司。很明显,如此的退出制度只能是有利于大公司,而无益于新兴高科技公司这种小公司的培养与成长,创业投资因此也失去了它原应发挥的影响。
  在中国,据《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17》调查显示,2017年以“被其他机构”方式退出的项目所占比例为37.4%,与国际经验数据相比明显偏低;通过IPO方式退出的有15%;而通过“原股东(创业者)回购”和“管理层收购”方式退出的项目约占整个退出项目的1/6,“清算”项目约为1/5,与国际经验数据相比略为偏高。导致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深圳的中小企业板与原来的A股市场并无太大的区别,只是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要求上稍有差别,但二者都要求上市企业需有三年的盈利要求,这显然是许多新兴公司难以跨越的门槛;此外,由于法人股不能上市交易,公司并购主要通过现金而非股权置换方式实现,大大增加了公司间并购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供选择的资金退出方式十分有限,加大了投资风险,成为阻碍各方资金投入创业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此可见,中日两国创业资本的退出渠道不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两国创业投资的发展。这是造成两国创业投资仍处于调整阶段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政策环境与文化背景在创业投资中的影响
  
  1.政策环境比较。中日两国创业投资运作模式的异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与政府政策密不可分的。在日本创业投资机构负税重,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且实行双重征税。在金融支持方面,日本政府功过参半。一方面,日本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并且还在通产省下设创业投资企业,由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创业公司贷款的银行提供80%的担保,大力支持创业公司发展尖端技术。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对创业投资体系中的市场环境建设却相对滞后。例如,日本的OTC(即柜台交易市场)发展缓慢且功用不大。种种不利的政策因素,致使日本的创业投资发展并不顺利。
  中国政府在创业投资中扮演双重角色,既是投资环境的培育者,又是创业投资的直接参与者,这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但是,我国政府在这些方面的表现上,仍有不足的地方。如我国当前对创业投资业的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不够,许多地方仍存在双重征税现象;关于创业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的约束和激励方法,还未从法学上加以确认;关于有限合伙制度至今仍没有相应的立法保障等。
  综上所述,日本政府相较于中国政府可能更多地是表现为“无为”,参与创业投资的资金支持方法明显强于对创业投资体系的全面培育。而中国由于国情所限,政策上更多地是体现在“无法”。关于经济仍不十分发达的中国,循序渐进,铲除原有旧经济体系中的“痼疾”,才能使创业投资的发展有所突破。
  2.社会文化环境。众所周知,日本传承了中国的儒家思想,因此中日两国的文化中都会强调“和谐、安定”,重视“集体主义”。在两国的教学体系里,守纪律、集体感强被视为优良品德,个人主义被不耻,创新被轻视、甚至于忽视,在公司里,员工追求安稳、厌恶风险,导致公司缺乏创新精神,创业投资业缺乏创业投资家,这对创业投资的发展不利。中日价值体系中看重“联系”,不习惯订立合同,使创业投资的发展缺少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法学依靠。中日两国这一悠久的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给创业投资的发展带来了羁绊。如何创建新型的适合创业投资的社会文化环境已是两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当务之急。
  
  四、若干启示
  
  中日创业投资基本状况的比较略论表明,两国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日本创业投资的经验和教训关于中国都有着重要的启示、甚至警示影响。
  1.拓宽筹资渠道,使创业资本的筹资结构符合创业资本的特征。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单一,以财政资金为主,只能作为创业起步的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民间资金才应该是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适当放宽对高收入居民的个人资金与商业保险基金进入创业资本市场的限制将有利于创业投融资的发展。
  2.恰当把握金融机构在创业投资基金发展中的影响。日本金融业过度介入创业投资的教训表明,金融机构过度参与创业投资的运作对创业投资的发展极其不利。因此,不论是成立附属于金融机构的分支投资机构,还是组建创业投资基金,都应强调创业投资机构的独立性,要注意广泛吸收不同背景的机构和专家共同参与,避免创业投资公司出现人员结构缺位,投资理念落后的问题。
  3.创业资本的应用应与高科技产业密切关联,尽可能地投资于新兴公司的前期阶段。可以适当地通过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对创业资本的投向进行引导。同时,在组织形式上,积极提倡有限合伙制,有效激励创业投资家,提高决策的专业水准。
  4.积极建立多层次、有效可行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首先,我国的中小企业板应有一个正确的功能定位,它应当是新兴公司实现融资和创业资本退出的场所,而不是为国有公司解决困难或一般公司进入主板市场的一个跳板;其次,加快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以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为中心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创业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保障。一般地,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包括完善的私人权益资本市场(PEM,Private Equity Market)和公共资本市场,即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其中,特别需要加强全国和地方性的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帮助不能在主板、二板上市的创业公司扩宽创业资本的退出渠道。
  5.充分、合理地发挥政府在发展创业投资中的影响。当前,我国仍处于创业投资事业的起步阶段,政府的直接支持必不可少。从长远来看,政府应主要为创业投资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忌重蹈日本重资金支持而轻环境建设的教训。另外,在构建、培育创业文化环境方面,政府政策应提倡解决思想、弘扬创新精神,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知识型管理人才。
  (责任编辑: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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