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目前全球经济模式从传统的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的背景下,对公司环境责任的探讨尤为迫切。本文对我国和日本的公司环境责任制度进行了比较略论,并指出我国应该取长补短、发挥自身优势加快我国公司环境责任制度的发展。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日本;公司环境责任;比较略论 20世纪以来,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为很多国家和地区带来了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不断膨胀的社会生产和消费对环境造成巨大压力,日语论文题目,气候变化、能源枯竭、水域污染等环境问题接踵而至。因此,公司界开始重新审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内在联系,公司环境责任逐步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特别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而我国正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环境问题十分严重,虽然局部有所改善,但总体还在恶化,严重威胁到未来发展潜力。因此,比较探讨国内外公司环境责任制度的异同,了解国外(日本)环保责任发展的历程和新动向,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公司环境责任 公司环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初由美国提出,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及日本。对于公司的环境责任的内涵,国内外诸多学者有各自不同定义,可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但在本质上基本一致。一般认为,公司环境责任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环境利益,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公司环境责任制度下的一些重要的制度有: (1)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EPR)。该制度由瑞典经济学家Thomas Lindhqvist在1990年提出,要求生产者对产品消费后承担回收、处理处置以及再循环利用的责任。 (2)清洁生产制度。199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清洁生产所下的定义是"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运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公司是清洁生产的主体,公司在实施生产行为时必须对生态环境负责。[1] (3)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目的的责任保险。是以"绝对责任"为保险目的的责任保险。多数国家建立了包括环境责任保险的损害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中日公司环境责任发展概况 1、日本公司环境责任制度的发展 日本现阶段的环境保护比较成功,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居于前列。在经历了20世纪80到90年代的"平成景气"后,日本社会存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社会公众要求公司"向融人了社会贡献成本和环境成本的、以人性为出发点的经营方式转变"。于是,日本的公司组织-经团联于1991年提出该组织的《地球环境宪章》。随后,日本各大公司相继提出自己的环境宪章,日本政府也加紧环境立法。1991年4月出台《资源再循环法》;1991年10对《废弃物处理法》进行修订;1992年l2月批准了《巴塞尔条约》且制定了与特定有害废弃物进出口有关的法学;1993年11月颁布了《环境基本法》。1994年日本公司"零排放"运动兴起,随后1995年6月制定并实施了《容器包装再循环法》。2017年5月,日本参议院正式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基本法》,该法旨在减少废弃物,彻底实现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且特别规定从产品制造到作为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生产者都要担负责任。[1]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利用法制武器发展"循环经济"搞得最好的国家,并已构成一个完整的、配套的法学体系。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法规集中体现了循环经济的3R准则,即废物减量化准则(Reduce)、再利用准则(Reuse)和资源化准则(Recycle)。通过这些法学规范政府、公司和国民的"3R行动"标准,在整个社会建立起遏止废弃物的大量产生,推动资源再利用和防止随意丢弃废弃物的管理约束机制。如:《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等。法令对废弃比例最高(80%)的空调、电视、冰箱、洗衣机4类产品规定生产厂家必须承担回收和再利用义务。当前,日语论文,日本家电生产集团已经建成了包括三菱、日立、三洋、索尼、夏普、东芝和松下等公司下属的多家回收工厂。[2] 此外,日本政府还建立了一套成功有效的投资援助机制,其机制设置的目标是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解决公司在污染防治投资上的资金困难,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最初日本政府依据《污染控制服务团法》于1965年10月建立了污染控制服务团,其主要职能是为公司采取大气和水污染控制方法提供资金援助。1992年l0月,更名为环境事业团,1993年又进一步修改原来的法学,在团内新建立了日本全球环境基金。另外,作为为公司提供低息信贷的主体机构,该事业团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2、我国公司环境责任制度的发展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恢复国民经济开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20世纪70年代开始关注公司环境责任,在公司环境责任管理法制规范、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大胆尝试。1971年周恩来总理提出了环境保护"32字"方针;1973年发布了第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环境体系正式建立;1979年国家环保局成立;80年代开始重视对群众的环保意识教学;1994年开始了对公司社会责任、绿色发展等问题的探讨,这一系列尝试为我国进入21世纪提出环境管理的伟大构想奠定了基础。 21世纪初,真正意义上的公司环境责任开始实施。2017年联合国启动"全球契约"计划,中国政府、公司、社团等各方积极应对。2017年6月18日,国家环保局副局长潘岳发表了"呼吁中国公司的绿色责任"演讲,正式提出公司环境责任。国家环保总局于2017年9月27日发布了《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目的是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2017年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发展公司环境责任制度,2017年7月30日我国又出台了《对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绿色信贷政策,目的在于逼迫公司为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经济损失。2017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绿色保险"制度路线图。 中国公司于2017年后开始发布环境报告。首先是在香港和纽约上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企业开始发布健康安全和环境年报,接着宝钢等公司也陆续发布了环境报告;2017年3月,中国央企(国家电网企业)发布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环境责任报告。另外,国家国资委在2017年1号文件里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公司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2017年1月出台《对于中央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同年5月上交所也颁布了上交所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中国公司环境责任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强化。[3] 三、中日公司环境责任发展的比较略论 从环境管理体系和体制来看,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完善,无论是政府管制还是市场介入,可以说发达国家有的环境管理办法中国都能找得着。但相比之下,日本在公司环境责任方面的法学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一系列的环境立法为相关的环保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学保障,特别在发展"循环经济"上,日本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配套的法学体系。而我国在环境立法上要逊色一些,很多环境管理制度,虽然在环境管理实践中已经成功推行,但并未真正地法学化,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这些制度当前只能称之为环境行政管理制度,尚未上升到具有法学效力的环境管理制度层面。而且我国在具体执行和落实中也存在严重问题造成在环境管理上出现了"说的一套、做的一套"。
从公司承担环境责任来看,在日本,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意识比较强。日本的公司往往自觉自愿的参与环境保护,每年就有800多个大型的公司向社会公布《环境报告书》,自觉地接受社会的监督。以丰田企业为首的跨国企业率先采取"绿色供应"制度,要求其供应商必须通过ISO14000认证,否则取消其供货资格,并且除了遵守国内的法令外,某些企业还会对欧盟法规的遵守规定。而我国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步伐相对而言要慢一些,特别是中小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模糊、实践落后、责任承担困难,在环境责任承担方面处于被动状态,经常是迫于政府和社会压力、产业链中跨国公司等合作伙伴的压力的非自愿举动。而且虽然中国国民的"绿色度"要高于日本,中国的环保近况从整体上来说还远不能匹敌于日本。 四、对我国公司环境责任发展的借鉴 我国对环境的保护还任重道远,需要政府、公司和社会公民之间进行多方的互动,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一些好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第一,政府层面。要加强环境立法,制定严格的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法学与标准,不断完善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学法规体系。在发展循环经济上,可以借鉴日本的《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加快构建一部全国性的基本法,确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准则,做到有法可寻、有法可依。另外政府要加强宣传和监督,进一步建立公众环境参与的环境监督制度,建立激励型生态补偿机制,激励公司积极承担环境责任。我们还可学习日本的投资援助机制,建立信贷的专门机构,建立环境基金,用以帮助和扶持公司履行环境责任,对中小企业推进节能环保实施补贴、税收优惠、低息融资等;推广和引进适用技术,同时提供相关的环境教学和培训。 第二,公司和社会公民层面。 公司既是生产主体,又是有效利用资源和环境的主体,在未来的发展中公司环境责任要想真正兑现,如果没有公司的内在动力,仅仅依靠外在的压力不会达到好的效果。所以,公司要自觉增强遵纪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公司应将环境管理纳入生产管理中,并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落实到每个人,一并考核。同时,社会公民也应增强节能环保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努力维护公司文化和经营理念,积极参加公司环保活动,并监督好公司履行环保责任。 总之,公司环境责任制度在我国还尚处在发展阶段,我们需要更加努力,我们要从他们的经验中取长补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用在自己的发展之路上,同时还要充分的发挥和巩固自己现有的优势,将其发挥最大效力,加快我国公司环境责任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汉玉,王/,邓大跃.发达国家公司环境责任制度的启示[J].吉首学院学报,2017,31(2). [2]王汉玉,范羽.日本公司环境责任之借鉴[J].中国环境管理,2017,(1). [3]冯东方.公司环境管理-日本的经验启示[C].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7年论文集,2017:324. [4]于明霞,齐力.中国公司环境责任实践研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7,(18). [5]叶晓丹.论循环经济条件下的公司环境责任[J].福州学院学报,2017,(4). [6]Pollution Probe. Defining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J].Sustainable Energy Solutions,2017. 作者简介:刘敏(1986.1-),女,湖北恩施市人,云南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大学公司管理专业2017级硕士探讨生,主要从事公司文化、战略管理探讨;张强(1970.11-),男,云南腾冲县人,云南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大学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小企业管理、战略管理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