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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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于1993年,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竞争联系的法学。相关于日本已经比较完善的竞争法体系而言,我国的竞争立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文章通过对中日两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比较和略论,得出可供我国立法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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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经济
  
   一、中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近况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这是中国的第一部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竞争联系的法学,结合其颁布的历史时期,这一部法学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和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制定于1934年,该法是日本调整市场竞争联系的重要依据。同时,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制定于1947年。迄今为止,日本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竞争法体系。
   相关于日本而言,中国调整市场竞争联系的立法起步晚了将近五十年。在理论方面,日本对于调整市场竞争法的理论已经相当完备,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实践方面,经过长期对市场竞争活动进行调整,日本的竞争立法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然而,中国的竞争立法,在内容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空白,并且竞争立法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在调整市场竞争活动中存在着种种问题。
   二、中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
   (一)两国的立法目的相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就规定了:“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而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经营主体利用不当的赠送礼品及表示来吸引消费者,由此来看,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障经营者和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国立法的主要目的都是取缔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两国立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相似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违反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主要归纳为六种行为。通过比较两国的法学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除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商业贿赂行为包括暗中回扣、不符规定的有奖销售等规定以外,其他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和日本是基本一致的。
   (三)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
   通过两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况是法学规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1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同样在11条相对广泛而具体地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两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都规定了,如果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符合了这些例外的情形,法学关于该行为不予追究责任。
   三、中日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异同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和立法的形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从法学性质来看,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长期以来一直采用民事救济为主刑事制裁为辅的规制手段,这种手段表现出较强的私法性质,其多被认为是民法的范畴。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产物,其多被认为是属于经济法的体系。
   从立法形式来看,日本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立法,形成了反垄断、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并存的分立式立法形式。而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时期,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并不十分明显,行政性垄断以及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却较为严重,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的是综合进行调整的立法形式。
   (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所不同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正当竞争是指以下各种行为:1.引起知名标志的混同行为;2.冒用著名标志的行为;3.模仿商品形态的行为;4.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5.引起商品原产地、品质等的误认行为;6.对竞争者的商业诽谤行为;7.代理人等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第5条至第15条列举了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形式。
   (三)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的规定不同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1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1.使用普遍名称等的行为;2.合理使用自己姓氏的行为;3.合理先于他人的商品成为知名或著名商品前,使用与其商品标志相同或相类似的行为;4.善意取得模仿了他人商品形态的商品行为;5.善意取得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11条第2款规定: 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从两国的规定来看,日语论文,日本的规定包括的范围很广,且规定也比较具体和完善。
   四、对中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给我国的启示
   (一)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地位
   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就是公平竞争,作为规制市场竞争的重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是市场经济竞争法学体系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自我国实行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就逐渐认识到了市场竞争的重要性,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适应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而产生的。发展市场经济,确立市场机制的重要地位,就必须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地位。
   (二)我国的竞争法学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代竞争法学体系应当包括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2017年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进一步加快了我国竞争立法的进程。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竞争立法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日语毕业论文,这与我国立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是有关的,我们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立法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法学处理方法的内容
   由于我国的国情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历史背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方式主要限于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手段。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更多的是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进行行政和刑事制裁方法似乎不利于个人利益的平衡。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采取的民事为主,刑事为辅的处理方式,值得借鉴。
  
  [作者简介]韩易臻(1987―),女,陕西西安人,甘肃政法律院经济法律专业探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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