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但其当前的费用扣除制度不利于个税发挥二次收入分配的影响。文章略论了我国个税费用扣除的近况与问题,并结合日本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扣除制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扣除制度 中日比较探讨 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概况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1980年9月开征时,当年创造财政收入0.5亿元,到2017年11月时,这一数字已攀升到4432亿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递增。根据《中国财政年鉴》公布的数据,1994~2017年的十年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成为仅次于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这十年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平均年增长率为28.7%,这一数值远远超过GDP增长率和总税收年增长率。而在2017年之后,虽然免征额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和GDP比重的增长趋势放缓,但2017~2017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年均增长率仍高达19.8%。个人所得税不仅对国家财政税收有重要的作用,而且与我国居民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作用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纵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施行的33年,个税在实现国家财政收入和“第二次分配”方面的职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是,个人所得税是否真的改善了我国的收入分配?在扣除制度上有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临界值0.4,显示我国贫富差距逐年增加,业已成为阻碍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虽然我国的个税制度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影响,但很显然,在调节国民收入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其中,值得关注的就是个税课税要素中扣除项目的设计。当前,我国个税的扣除项目主要仅限于生计费、五险一金、津贴补助等,可扣除项目和发达国家相比不可谓之多。因此,要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能够真正起到调节居民收入,促进社会收入公平的影响,就必须对现行税制中的扣除制度进行优化改革。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的近况和问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制度,国际上通常分为以下五种:一是为取得所得的生产成本,如房屋租赁所得中转租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原本应付给房东的房租扣除;二是个人基本扣除,主要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中可以扣除的生计费;三是抚养扣除,我国尚未施行该制度;四是个人特许扣除,我国没有该扣除制度;五是鼓励性或再分配扣除,我国也没有该扣除制度。可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和国际上通行的扣除制度相比显得简单笼统。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制度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即成本费用的扣除;二是指纳税人为自身生存和家庭成员生活或者说再生产所需的费用,如生计费的扣除。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不同项目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总体来看。费用扣除采取定额扣除和比例扣除相结合的措施,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1980年9月颁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个人所得的税,同时确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2017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表决,把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调到1600元,并于2017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2月29目。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17元;2017年9月,扣除标准进一步提升到3500元,而关于劳务报酬、费所得等其他收入采用20%的比例扣除措施。 总体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和国际通行的费用扣除标准相比,费用扣除的范围过窄,没有考虑纳税者实际情况。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生计费用上的扣除实行国家统一的标准。这种过于强调统一的“一刀切”的扣除办法,忽视了不同家庭,个人的不同负担情况,日语论文,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学费用,家庭负担等情况。如此一来,由于费用扣除没有考虑纳税者本身的实际情况,并且费用扣除范围过窄,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影响不可谓之大。 第二,费用扣除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我们知道,一国之中,如果消费者的收入不变,则实际消费水平与商品价格成反比。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有30余年,消费品价格处于不断变化中,通货膨胀因素会直接作用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在发生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固定的费用标准扣除额将导致“隐性增税”。一组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2017年至2017年10年间,国内食品价格累计涨幅64.87%,其中2017年至2017年的涨幅相当于这10年涨幅的近九成。而在过去10年间,国家财政收入增速每年都高于GDP10个百分点以上。而在2017~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实际增长9.7%和7.0%。在消费者收入的增长率达不到通货膨胀的增长率时,就会产生“隐形增税”,直接加重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间接抵消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三、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及扣除制度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始于1887年,现代个人所得税则可以追溯至1950年,从此时起,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实行综合课税制和纳税申报制。个人所得税成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干税种。10年后的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其个税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例如,日本于1961年起施行著名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在国民收入因经济腾飞而持续增长的同时,名义纳税额也在同步增长。针对这一情况,日本主要通过调整个税的扣除项目来实现该计划。其主要调整的扣除项目有:增加抚养对象扣除、残疾扣除、商业保险扣除等。在日本传统家庭中,丈夫在外工作,妻子持家,因此,通过对各类家庭成员的扣除税制,补充和完善了生活安定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并且,享受税收扣除的对象逐步扩大。据资料显示{1}:1985年以来,国民总所得中课税收入维持在总收入的41.9%(1989年)至46.6%(1994年)之间,日语毕业论文,国民50%以上的所得收入因扣除制度而减免纳税。在日本实现国强民富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着增加国民收入,减轻国民纳税负担的调节功能。 在日本个人所得税所有扣除项目中,最有特色的当属抚养对象扣除。抚养对象扣除包括纳税人本人的基本扣除、配偶者扣除、配偶特别扣除、抚养扣除等。配偶者扣除的对象是在区政府办完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夫妻,准则上是无收入者或者临时工,年收入在103万日元以下可以享受配偶扣除。其税前扣除额一般是38万日元。这一数字在1965~1995年近30年间,随日本经济的发展增加了2倍;而对有经济收入的配偶,视其收入多少,相应减少税前扣除额。抚养人口扣除是指抚养对象为16岁以上不满23岁者,税前扣除额为63万日元。日本于1972年创设了双亲老人抚养扣除制度,70岁以上的共同居住或者异地居住但需寄生活补贴费的父母或岳父母,都能享受抚养扣除制度。如果被抚养者是残疾人或残疾老人,还能享受残疾人或老年人的增加扣除制度。如果纳税人是企业员工,就要向所在企业提出“抚养扣除等申请报告”,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手续。 通过包括增加扣除项目和扣除额的方式,日本国民收入在20世纪60、70年代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这当然与当时日本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关,但不可否认个税制度的改革也起到了关键性的影响。税收制度在国家的经济体内部扮演着稳定器的重要角色,国家的财政规模可以通过税收调节机制实现自动扩大或压缩的功能。一个国家在经济状况好时,税收增长向抑制总需求方向起影响;而经济状况不佳时,减轻个人因累进制纳税的负担,增加扣除额是向刺激总需求的方向发挥影响。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的建议 (一)按家庭综合征税,合理增加扣除项目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不合理的问题,不少学者都提出要按家庭范围综合征税{2},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将我国现行的以个人为征收单位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制度。兼顾婚姻家庭等“人性化”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个人的负担问题,将一个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之和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据此计算应纳税额{3}。笔者认为,包括日本在内的很过国家都是以家庭为征税单位,并且,有个人申报和家庭联合申报两种申报方式,可以由纳税人选择。这种家庭扣除方式虽然计算起来较为复杂,但不可否认的是,家庭为单位的联合申报可以合理考虑纳税人的整体纳税负担,可以充分考虑不同家庭的个体异同,更能体现量能负担和税收公平的准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改革中可以适当借鉴,待条件成熟之后予以改革,这也将是我国个税改革中的一大重点。 (二)个税扣除额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变动而做相应修改 我国个税的扣除额由国家统一规定,这种方式不仅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高低的情况,也没有考虑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纳税负担大小的问题。“一刀切”的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快速变化的实际国情。如前所述,现行费用扣除措施是以固定数额为依据,不与物价指数挂钩,使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但是,如果频繁地修改扣除额也面临立法效力层面上的问题,过于频繁地修改扣除额不仅会作用法的稳定性,而且也不适合我国的立法体系。扣除额的修改周期虽然呈现出越来越短的趋势,但如何设定一个具体的“更新周期”还需要更加深刻地探讨,这也不仅仅是个税改革的问题,也是涉及整个立法体系的问题。值得借鉴的是,部分国外发达国家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分别制定的,或者通过立法的形式,授予地方政府对费用扣除标准的一定的调整权限,在允许的幅度范围之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从而制定本地的费用扣除标准。总而言之,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个税扣除额一定要因时、因地进行调整,才能真正起到调节二次分配的影响。 五、结语 最后,应该认识到,虽然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二次分配中起到了基础性、全局性的影响,但其仅仅是调整居民收入分配环节的一种工具,它的影响是有限的。个税扣除额提高过多甚至还会降低人们工作、投资的激励,从而带来一定的效率损失。目前,我国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形势依然严峻,但不应该过分强调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再分配影响,而应该多个环节并举。首先,应该改善初次收入分配环节的失衡,尤其是增加劳动收入占比,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其次,在再分配环节,除了在征税环节利用个人所得税这一工具外,还应该在财政支出环节加大对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补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我们也应适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改经验,吸收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方法,包括引入综合课税制以及分地区课税等。当然,虽然部分发达国家例如日本的税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大背景下,其个税制度也亟待进一步改革。可见,税制改革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国个税改革将如何发展也值得关注和探讨。 注释 {1}胡爱平.《税制与社会保障——日本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的启示》.中国医疗保险,P59。 {2}凌云.《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与建议》.财会探讨,2017年第一期:P129。 {3}凌云.《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与建议》.财会探讨,2017年第一期:P130。 参考文献 [1]胡爱平.《税制与社会保障——日本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的启示》,中国医疗保险,2017. [2]凌云.《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与建议》,财会探讨,2017年第一期. [3]刘剑文.《走向财税法治》,法学出版社,2017. [4]张芬.《目前经济形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湖南商大学学报,2017(1):102-103. 作者简介:刘天宇(1990-),男,江苏南京人,就读于北京学院法律院,硕士探讨生,探讨方向:财税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