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与中日韩投资协定及中韩自贸协定的比较[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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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日韩投资协定是我国签署的新型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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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韩投资协定为中日韩间的相互投资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也为三国之间自由贸易区谈判奠定了基础。
  中日韩投资协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表现如下:
  (一)对投资内涵采用广义界定
  协定将投资定义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任何财产,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承诺、收益或利润预期以及风险承担等。广义的界定不但包括传统的直接投资、股票和债券投资,而且还包括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以及特许权、许可和授权等非股权投资。
  (二)协定承诺“全面的准入后国民待遇”
  第3条规定,缔约一方在其领土内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类似情形下就投资行为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协定明确,只允许缔约方行使协定实施日期之前业已存在的与协定不符的差别方法,同时还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来进一步去除所有与协定不符的差别方法。与我国之前签署的投资协定相比,中日韩投资协定给予了缔约方更为完善的准入后投资协定,取消了过去投资协定中“若因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必需,可以采取差别待遇”的国民待遇限制性条款。
  (三)协定体现了三国之间在争端解决方面的友善与合作
  第15条强调,在投资者与国家的争端解决中,应尽可能地通过磋商来友善地解决,在提交仲裁之前投资者应向缔约方提交书面的磋商要求。争端解决基本上遵从行政复议、东道国法院再到国际仲裁的解决路径。
  (四)协定体现了三国之间在投资合作中的务实与灵活
  第19条款规定了临时性保证方法,即在遭遇严重的国际收支失衡、外部财政困难威胁的情况下;或者在异常情况下,资本流动导致严重的宏观经济管理困难,政府可以采取或维持与转移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下跨境资本交易内容不一致的方法。
  (五)协定专门制定了知识产权条款
  第9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制定并保持透明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将在现有的知识产权磋商机制下促进缔约各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及合作。与之前签署的投资协定相比扩大了投资协定所涵盖的范围。
  二、中日韩投资协定与中美双边协定的“高标准”仍有明显差距
  (一)准入前国民待遇
  中日韩投资协定中没有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做出承诺。协定中明确界定“投资行为”一词是指投资的管理、运营、经营、维持、使用、享有、出售或其他处分行为,排除了投资的“准入前”阶段。与中美投资协定不同,中日韩投资协定没有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做出承诺。
  准入前国民待遇问题是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一个核心问题,美国2017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要求给予整个投资过程国民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准入阶段,即在公司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在我国当前已签署的投资协定中,仍就准入前国民待遇有所保留。中美双边投资谈判在这方面将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二)业绩要求
  中日韩投资协定中的业绩要求与WTO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方法协定》(TRIMS)相比有一定进展。第7条规定,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在其领土范围内,就技术出口或技术转移的业绩要求,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采取不合理或歧视性方法。但中日韩投资协定仅界定了“与技术出口或技术转移”相关的业绩要求,范围相对比较窄。相比之下,美国2017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则包括自主创新等更广泛的内容。中美双边投资谈判中的业绩要求范围界定将是双方的关注点,该范围可能比“技术出口或技术转移”更为宽泛。
  (三)透明度
  中日韩投资协定承诺国家机关发布法学和法规,纳入了“向公众提供就投资相关法规发表意见的合理机会,并且在该法规通过前考虑这些意见”的公开评论内容,但没有明确规定与私人利益相关方在推进公开评论方面的具体合作方式。相比之下,美国2017范本则对透明度和公开评论有更具体的表述,并对投资者参与磋商和合作提供更多的机会,承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将共同制定标准和技术法规。未来中美投资协定将尽量满足美方在透明度方面的关注。准确列明限制性方法的法学规章来源,详尽说明有关限制性方法的要求,并可能在“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等方面做出适当承诺。
  (四)环境和劳动标准
  中日韩投资协定纳入了环境标准方面的承诺。第23条规定,各缔约方均承认,通过放松环境方法来鼓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进行投资是不适当的。为此,各缔约方均不得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减损此类环境方法去鼓励在其领土内设立、收购、扩展投资。这是一项一般性标准的条款,日语论文题目,没有制定专门的环境标准条款。与美国2017投资范本相比,中日韩投资协定所规定的环境义务相对比较弱,也没有包括劳动标准承诺条款。而美国2017范本则关于环境和劳动标准均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强化了东道国在环境和劳工方面的标准要求,加强了东道国政府在保护环境与劳工方面的责任。强调多边环境协议下缔约国责任的重要性。要求缔约方政府承担国际劳工组织成员的义务,强调不应牺牲劳工权益,通过降低成本来吸引投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在环境和劳动标准方面应提出相对合理的高标准条款,相比中日韩投资协定可能承诺更高、更为具体的标准。
  (五)投资者和国家间争端解决
  中日韩投资协定在投资者和国家间争端解决程序诉诸国际仲裁方面,日语论文,遵循了我国近期签署的投资协定的普遍作法,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程序由投资者通过本国行政复议程序后,才可以提交法院或国际仲裁。第15条第六款规定,除非争议投资者向争议缔约方发出书面弃权通知,放弃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否则不得提交仲裁。此外,将知识产权诉讼和金融服务的审慎方法作为争端解决的例外情况,即这两种类型的诉讼仅受争端缔约方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相比而言,美国签署的大多数投资协定均规定投资者有权将其与东道国政府间的投资争端直接提请国际仲裁,而不要求诉诸于行政复议或国内法院,且没有把知识产权问题作为投资争端解决的例外。中美投资协定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可能会更为接近全面接受国际仲裁的标准。   三、中韩自贸协定投资章节延续了中日韩投资协定的主要条款
  中韩于2017年6月1日正式签署中韩自贸协定。韩国是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中韩自贸区成为我国迄今为止覆盖领域最广、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区。
  中韩自贸协定的签署标志着我国在贸易领域开放程度的实质性提升。在开放水平方面,中韩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税目90%、贸易额85%。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17个领域,包含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等“21世纪经贸议题”。
  中韩自贸协定的投资章节基本上延续了中日韩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在对投资的界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性业绩要求、透明度、以及征收和补偿等大多数条款上均与中日韩投资协定保持一致。但个别条款也有一些变化,一是没有将知识产权诉讼和金融服务的审慎方法作为争端解决的例外情况,即这两种类型的诉讼也可以和其他类型的争端一样提请国际仲裁。二是没有专门规定临时性保证方法和知识产权条款。
  中韩自贸协定虽没有承诺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但双方已确定将以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并基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投资谈判。中韩在自贸协定的最终条款中做出如下承诺:一是缔约双方的目标是在第二阶段谈判中实现服务贸易和投资的高水平自由化;二是缔约双方同意基于负面清单模式,制定与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和投资相关的不符方法清单。清单包括附件Ⅰ(现有不符方法)、附件Ⅱ(缔约方可采取的新不符方法)和附件Ⅲ(金融领域不符方法);三是投资章节将包括投资的准入前阶段,并涵盖包括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在内的所有形式的投资;四是缔约双方将纳入业绩要求条款,以对准入前与准入后阶段的投资做出高水平承诺;五是缔约双方应不晚于协定生效后的两年内启动第二阶段谈判,并努力争取自第二阶段谈判开始日起两年内结束谈判。
  虽然相比中美投资协定,中日韩投资协定在“高标准”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但是其创新反映出我国为顺应国际投资协定发展趋势所做出的调整。我国作为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的角色日益相互重叠,在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时既要维护国家利益,也要注重维护投资者利益,在二者利益间取得最佳平衡。而中韩自贸协定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了我国未来签署高水平自由化投资协定的发展方向,这关于我国未来签署投资协定有显著的引导性意义。
  (郝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经所副探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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