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育宏观决策模式及启示[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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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政府拥有一个领域广泛、体系完备的现代教育法学体系。在这一体系的指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已制定的法学来行事,为人才培养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这也被看做是助推日本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支撑。目前,我国正面临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其中的许多问题都与现行教育改革未能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有很大的联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日本教育宏观决策模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讨,从中找寻其特点及可借鉴之处,以此来为我国的教育改革提供参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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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近日本教育宏观决策模式
  日本教育宏观决策模式是由教育法学体系、教育决策机构、教育决策方式等三方面组成的。教育法学体系、教育决策机构、教育决策方式三者之间相互影响,彼此促进。教育法学体系是日本教育宏观决策的基础和依据,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系统的教育法学体系来勾画日本教育的全景蓝图。教育决策机构是日本教育宏观决策的执行机关,此类机关依照法学的规定来制定具体的教育决策。而教育决策方式则是日本教育宏观决策得以落实的具体方式与措施,也是保证教育宏观决策最终落实到学校与相关人员的重要一步。
  对日本的教育法立法形式进行进一步的探索会发现,内阁提出并制定教育法与国会议员提请并立法是其并行的两种教育立法形式。
  内阁提出并制定教育法 内阁提出并制定教育法是日本教育立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其主要步骤分为制定法学原案、审查法学、法学的审议与成立、公布法学等。在制定法学原案方面,与教育相关的部委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探讨教育法学的修改或起草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修改或起草的法学或法学条款的草案,就是新制定法学的第一稿。相关部委就法学第一稿广泛听取意见,并且与执政党进行协商,经过修改与调整的法学或法学条款草案就成为法学原案;在审查法学方面,内阁法制局对提交的法学原案进行相关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违宪条款、法学条文是否准确体现立法目的、法学原案整体结构与条文的具体表达是否适当、遣词用语是否准确等。
  审查通过后,法学原案就进入到审议与成立阶段;在法学审议与成立阶段,除宪法有特别规定的,一般法学原案只要获得了参众两院的通过,即可宣布成立;公布法学是法学得以形成并生效的最终步骤。在日本,根据相关规定,法学成立之后,在30日内该法学就必须向社会进行公布,而法学一旦公布也就意味着其生效之日的到来。
  国会议员提请并立法 国会议员提请并立法是日本教育立法的另一种基本形式。在日本,由内阁提出并制定的法学通常被称为阁法,而由国会议员提请并制定的法学则有两种称谓,一种是由参议院议员率先提请立法的法学,此类法学被称为参法;一种是由众议院议员率先提请立法的法学,此类法学则被称为众法。参众两院议员提请并立法的法学在日本法学总量中虽然不占较大比重,但是其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却是不容忽视的。这主要是因为议员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捕捉到现实情况的变化,并且根据这种变化及时提请立法以弥补现行法学的空白。
  日本的教育决策机构,主要由文部科学省和各类教育审议会构成,具体如下:
  文部科学省 日本的文部科学省是其最高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教育行政事务进行有效管理。文部科学省的前身是文部省与科学技术厅,2017年日本政府机构改革时加以合并形成,是日本教育宏观决策最为主要的机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每隔10年左右文部科学省会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工作的《学习指导要领》进行修改,修改后会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而且一经发布相关机构就必须照此执行;第二,国家颁布一项教育法学法规之后,文部科学省会就此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增强其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第三,在审定中小学教材、招聘教育官员以及工作人员、考录教育从业人员等具体工作方面,文部科学省具有决策权。
  各类教育审议会 在日本,各类教育审议会是与文部科学省并存的教育宏观决策机构。这类审议会数目繁多,涉及教育的方方面面,在日本教育决策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比较重要的教育审议会如中央教育审议会、临时教育审议会、教育改革国民会议等。以中央教育审议会(中教审)为例,该审议会由五个分组会构成,分别为教育制度分组会、终身学习分组会、初等中等教育分组会、学院分组会、体育及青少年分组会。这五个分组会分别就一些事关全国教育发展的比较重大的教育问题接受文部大臣的咨询,并对教育文化、学术探讨等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进行调查与审议,并且以此为依据向文部大臣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
  教育决策方式是保证教育决策得以落实的重要一环。时至今日,日本的教育宏观决策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方式(抑或说是流程)为,教育审议机构提出相关咨询申请,接到咨询申请的审议机构对其进行专门探讨与研讨,在此过程中不断以中间报告的形式向外界发布探讨成果,在有必要的时候召开专门的听证会以征求最广泛人群的意见,最后形成审议会的最终报告。这些最终报告再经相关的程序,就会成为国家修改和制定教育法学法规的基本理论依据。
  对我国教育改革的启示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日本每一项教育宏观决策都体现出社会大众对教育的现实需求,同时这种需求又成为推动日本教育不断发展与完善的最为主要的动力,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法学指导下的教育,二是教育决策机构完备,三是教育决策方式科学。日本教育宏观决策有一套自己的惯用流程,这套流程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教育决策方式的科学化。这些对推进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学法规体系。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和政府的重视程度有很大的联系。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建立起了符合我国实际的教育法学体系,但是在一些细节以及具体层面,还缺少专门的法学,此类法学的欠缺极大地制约着我国教育决策的制定以及整个教育活动的顺利发展。因此,为保证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也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必须下大气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学法规体系,形成立体化的教育法学网络。
  其次,要明确教育决策机构的具体职责。教育部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决策的主要制定机构。因此,在能否促进我国教育事业顺利发展方面,教育部起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在进行教育决策时,教育部要根据社会现实的具体需要来对教育事业的新变化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并且根据这些变化来形成书面的材料报请国务院,国务院对其进行探讨并就相关问题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教育宏观决策的有力有效。此外,还应该充分重视其他部门的教育决策影响,如全国人大的教科文卫委员会也应承担一部分的教育决策任务,通过相关程序来有效弥补教育部单纯决策的不足。
  此外,在教育宏观决策方式方面,我们要注重最大限度地集中社会最广大人群的意见与建议,同时将这些意见与建议进行有效整合,日语毕业论文,进而为形成科学的教育宏观决策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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