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等外国消费金融企业涌入日本,日本人的消费观念发生变化,消费金融企业在日本消费信贷市场上异军突起并发展壮大。 中国论文网 2017年,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启动消费金融企业试点审批工作。当前,北京和成都两家消费金融企业已经正式进入运营阶段。然而消费金融企业的设立却没能为中国人带来一场超前消费的变革,原因何在? 一、对比日本,略论消费金融企业在我国遭冷遇的原因 (一)消费观念的不同 尽管日本和我国都是高储蓄率的国家,但日本消费信贷起步比我国早,受西方国家消费观念作用较多。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中,储蓄多并不一定意味信贷消费少。个人储蓄多,说明支付能力强,信用等级高,进行信贷消费时更有心理保障,对信贷消费有一定促进影响。日本人更倾向于花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在满足一定消费需求的同时把自己通过信贷消费节省下来的钱储蓄起来或用于其它投资。而我国国民当前更多的还是秉承“量入为出”的传统理财观念,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尤其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下,人们缺乏对未来收入的稳定性预期,很多人把钱存着以备不时之需,一般不会通过借债的方式进行消费。 (二)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1989年,日本泡沫经济破裂,土地价格急速下跌,由土地作担保的贷款出现了极大风险。日本各大银行的不良贷款纷纷暴露,对日本金融造成了严重打击。日本银行因不良债权问题所累而严重惜贷,银行的个人信贷业务大幅下降。在这种大背景下,消费金融企业作为一种独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门向小客户群体提供不需担保和抵押的消费信贷,很快成为市场的新宠,被称为“异色的新金融军团”。 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发展迅速,提供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是各大银行和金融企业。据统计资料显示,当前我国消费贷款占商业银行全部贷款的12%。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占消费贷款的比重高达80%。而消费金融企业的业务不涉及房贷和车贷,主要在于旅游、教育等小额消费贷款领域,这些业务实际上早已属于商业银行个贷部范畴。由于份额远不及房贷且不符合国民的消费观念,才没有得到重视。不可忽视的是,一直未能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在我国很多地区依然十分盛行,且在小额消费信贷市场中颇具竞争力。在缺乏契机的背景下,被强行植入我国的消费金融企业注定不具备适应需求应运而生的优势,只能一边感叹生不逢时一边在夹缝中寻求生存。 (三)消费金融企业的发起人与准入门槛不同 武富士企业是日本个人消费信贷行业的领头羊,该企业自1966年创立至今,年均保持着盈利纪录。企业创始人武井保雄从美国的消费信贷模式中获得灵感,利用自己倒卖大米积累的资金设立“富士商事”企业,向个人发放小额消费贷款。之后企业更名为“武富士”,发展迅速。在日本,具有原始积累的个人也可以成为消费金融企业的发起人,对其总资产也没什么限制,这有点类似于将我国的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的做法。此外,对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也不高,资本来源多是民间资本,资源配置效率很高。 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消费金融企业试点管理办法》关于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主要出资人均做出了严格的限定。首批获批的3家消费金融企业的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均为商业银行。虽然这是从控制风险的角度来考虑的,但是让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去开办与自己本身业务范围有所重叠的消费金融企业,实在难以激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只能说逼它们去做以前认为无利可图的业务,不利于消费金融企业的发展。此外,消费金融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增加了进入壁垒。 (四)消费金融企业自身的竞争性问题 在日本,商业银行关于发放信用卡的态度是十分谨慎的,一般要求对方具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又由于日本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主要针对大的公司客户,消费金融企业针对工薪阶层无担保无抵押方便快捷的优势令其脱颖而出。虽然利息率高,如果还款时间较短也算不了什么。加上日本的消费金融企业还注重广告效应,在繁华的街头随处可见他们极具诱惑力的广告,这也在潜移默化中为其赢得了不少潜在客户。 相较之下,我国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种类多样,覆盖范围广,认可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消费金融企业的竞争力。我国信用卡的发放条件相对宽松,且信用卡的透支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在一定期限内还能免息。加之,消费金融企业由于尚未成熟还存在诸多矛盾,如不吸收存款只发放贷款的矛盾,无担保无抵押与风险控制的矛盾等等。这些都为消费金融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少障碍。 二、对我国消费金融企业未来发展的建议 (一)健全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变国人的消费观念 现阶段我国人民不敢超前消费的原因主要是缺乏收入预期,对未来难以预测,再加上对未来支出的看涨效应,这些都大大地挫伤了消费的积极性。因此,在保证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同时,应健全收入分配机制,缩小贫富差距,让收入向边际消费倾向较大的普通人民转移。还应尽快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完善和健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让人民消费起来无后顾之忧,唤起人们的超前消费意识。 (二)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学法规及信用体系 尽快建立健全法学体系,保障消费信贷的平稳运行。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有关消费金融的法学体系还很不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也存在很多缺陷,这将十分不利于消费金融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健全相关法学体系,完善征信体系是当务之急,也是决定消费金融企业良好发展的关键。 (三)降低准入门槛,纳入民间资本 与日本相比,我国的消费金融企业更像温室里的花朵,一产生就受到太多的保护,市场竞争力要相对弱些。我国的民间金融历史悠久而且在金融体系抑制不断放松的今天越来越来表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内生需求。将这些民间资本引入我国消费金融领域,不仅能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还可以为消费金融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使其在消费信贷市场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四)在引入竞争和发展渐成熟的情况下适当调低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太高是当前消费金融企业的硬伤,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随着纳入民间资本,引入竞争,消费金融企业会日渐成熟,届时可对信用等级高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贷款利率优惠,适当调低贷款利率。 (周静春,1990年生,湖北人,西南财经学院。探讨方向:金融学) ,日语毕业论文,日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