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庭审构造也从“职权主义审问制”逐渐过渡到“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日本刑事诉讼在对两大主义进行综合互补、重新整合的进程中,不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刑诉程序,也赢得了日本人民关于司法的高度信赖,日本刑事诉讼的发展,呈现出良好态势。在审判对象的问题上,日本刑诉在采行当事人主义“诉因制度”的同时,还保留了职权主义“公诉事实”的概念,这一做法不仅颇具调和色彩,还在强化法院公正审判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发挥着独特影响。日本如何在即有法学传统下吸收英美法系诉因制度并对其作出职权主义的修... 引言:
日本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庭审构造也从“职权主义审问制”逐渐过渡到“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日本刑事诉讼在对两大主义进行综合互补、重新整合的进程中,不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刑诉程序,也赢得了日本人民关于司法的高度信赖,日本刑事诉讼的发展,呈现出良好态势。在审判对象的问题上,日本刑诉在采行当事人主义“诉因制度”的同时,还保留了职权主义“公诉事实”的概念,这一做法不仅颇具调和色彩,还在强化法院公正审判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发挥着独特影响。日本如何在即有法学传统下吸收英美法系诉因制度并对其作出职权主义的修正,非常值得探讨。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并没有明确何为审判对象,也没有规范审判对象变更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审判对象的变更确实存在。法学的缺失,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和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完善我国刑事审判对象制度,在学理与实务上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对日本诉因制度进行探讨。在行文安排上,本文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日本刑事诉因制度基础理论的探讨;第二部分是介绍日本刑事诉因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三部分是研讨我国对日本刑事诉因制度的借鉴。具体而言: 第一部分为日本刑事诉因制度基础理论。文章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日本诉因制度,对三种学说(即审判对象说、公诉事实说及诉因对象说)在理解诉因的机能、提起公诉的效力范围、是否变更诉因的判断标准、法院作出诉因变更命令的义务性、诉因变更命令的约束力及既判力范围等问题上的差异进行比较探讨。公诉事实对象说强调诉因制度保证被告人免受法院突袭裁判的功能,但仍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在强调法官发现案件真实义务的同时,也无形中扩张了法庭审判范围;折衷说对审判对象的“潜在性”定义方式则不免过于暧昧,有模糊审判对象之嫌,在指导司法实践方面难以很好地发挥影响;诉因对象说将诉因作为审判对象,不仅贯彻了不告不理准则,强化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还允许在一定限度内变更诉因,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与较强的生命力。因此,经过旷日持久的探讨与讨论,诉因对象说取得了通说地位。 第二部分论述日本刑事诉因制度的基本内容,包含三部分,即刑事诉因确立制度、刑事诉因变更制度及刑事诉因制度评析。首先,日本刑事诉因确立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日益精细,关于刑事诉因的记载要符合特定性要求,记载方式则存在预备记载与择一记载两种。其次,刑事诉因变更制度包含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个维度。在实体规范方面,又涉及变更的可能性(公诉事实同一)与变更的必要性(诉因同一)两个问题。“公诉事实同一”,从公诉事实的单一性与公诉事实的同一性(狭义)入手,符合实体法罪数理论;“诉因同一”,以诉因的识别机能为出发点,契合诉因对象说理念。在程序规范方面,日本诉因变更的种类多、变更方式及具体程序都较为明确。最后,在刑事诉因制度评析部分,文章对日本刑事诉因制度的改革思路进行了略论归纳:日本刑诉法以英美诉因制度为蓝本,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了职权主义修正,通过贯彻不告不理准则,进一步分化起诉与审判职能,强化刑事诉讼正三角形诉讼构造,维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第三部分主要研讨日本刑事诉因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就我国审判对象问题而言,当前的司法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缺乏明确的审判对象概念,规则无法有效运行;法学规范缺失,有违程序正义;缺乏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程序。因此,应对其进行完善,改革涉及审判对象的定义、确立及变更等多个方面。对日本诉因制度的借鉴,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不能从简单形式入手,应更加注重实质内容。 参考文献: ,日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