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1日,经过5年的实施缓冲期后,日本开始实行酝酿已久的“裁判员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以期解决因“精密司法”导致庭审程序空流于形式的空洞化问题,亦可以让普通的日本国民参与到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这样便可将一般国民健全的社会常识融于司法实践之中,并由此增加国民对司法判决的理解与信任。秉承着这样的理念,《裁判员法》对裁判员制度的适用范围、裁判员的任职资格、裁判员的选任程序、裁判员制度下的法庭审理程序以及裁判员的保护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加之一系列人事、财政和配套制度的准备,这些都为裁判员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条件。虽然... 引言: 2017年5月21日,经过5年的实施缓冲期后,日本开始实行酝酿已久的“裁判员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以期解决因“精密司法”导致庭审程序空流于形式的空洞化问题,亦可以让普通的日本国民参与到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这样便可将一般国民健全的社会常识融于司法实践之中,并由此增加国民对司法判决的理解与信任。秉承着这样的理念,《裁判员法》对裁判员制度的适用范围、裁判员的任职资格、裁判员的选任程序、裁判员制度下的法庭审理程序以及裁判员的保护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加之一系列人事、财政和配套制度的准备,这些都为裁判员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条件。虽然裁判员制度为日本刑事司法的良性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但其本身仍有在的一系列问题值得研讨,裁判员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否过小、任职资格的限定是否得当、选任程序工作是否过于繁重、参与审前整理程序的法官与参与法庭审理的法官是否应当分离、审前整理程序的长期化倾向、是否应当赋予被告选择适用裁判员制度的权利。这些问题都对裁判员制度能否最大限度的实现其价值有着重大作用,而且,若忽视这些问题,很可能会使得裁判员制度走上一条如同日本战前陪审制一样的老路。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