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登记对抗主义的探讨--以不动产为中心[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小天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8
提示:本资料为网络收集免费论文,存在不完整性。建议下载本站其它完整的收费论文。使用可通过查重系统的论文,才是您毕业的保障。

我国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上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并存的二元立法,关于这种立法模式是否合理,是否能有效保障安全等问题,对他国相同法制的探讨无疑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来了解这个问题。日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已逾百年,百年来判例和学说的发展,日本关于登记对抗主义的探讨日趋完善,也形成了众多学说思想和判例基础,因此对日本登记对抗主义的探讨对完善我国立法有很大的益处。
  登记对抗主义在日本施行过程中的最大问题点皆是围绕在民法176条和177条两法条的理论解释上。日本民法176条规定了物权变动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完成...

引言:

我国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上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并存的二元立法,关于这种立法模式是否合理,是否能有效保障安全等问题,对他国相同法制的探讨无疑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来了解这个问题。日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已逾百年,百年来判例和学说的发展,日本关于登记对抗主义的探讨日趋完善,也形成了众多学说思想和判例基础,因此对日本登记对抗主义的探讨对完善我国立法有很大的益处。
  登记对抗主义在日本施行过程中的最大问题点皆是围绕在民法176条和177条两法条的理论解释上。日本民法176条规定了物权变动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完成,177条则规定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立法者在立法之初法条规定极为简洁,但却带来了使用上的极大麻烦。首先,有关176条中规定的意思表示到底是债权意思还是物权意思引发了一场论证,虽然立法者坚持债权意思立场,但一众学者因为日本民法整体采用的是物权债权两分的德国法体系,日语论文题目,而176条又处于物权编中,因此将其理解为物权意思也是逻辑必然。也因此在日本形成了日本独特的物权行为理论,虽然该理论未得到判例支持也未成为学说主流,但却显示了德国法体系同法国法体系在内部衔接上的矛盾性。
  其次,则是有对于“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第三人的对抗法理问题,以及第三人范围的问题。关于在一物二卖中,第二受让人可以通过先取得登记而排斥第一受让人依照176条意义合意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关于这一法学结果的取得依据即未登记物权的本质,学术界引言:了多种学说解释。但无论是那种学说解释都因为其自身的矛盾性或者同体系之间的矛盾性问题,不能给人以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对未登记物权的本质的界定仍十分困难。有关第三人范围问题,则形成了独特的“背信的恶意者排除论”,但当前有关背信的恶意者的界定基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依靠司法实务以个案来评断,增加了司法负担。
  在登记对抗主义下登记的非强制性要求,不能保证登记的连续性,因此也就不能产生登记的公信力。再加之日本登记采用的是形式审查主义,因此不实登记时有发生,损害着交易安全。对此判例中通过对民法典94条2款进行类推适用,承认登记的相对公信力,以谋求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但该扩大适用以当事人的归责性为要件,仍不能避免交易欺诈对第三人的侵害。
  由此可见,即使是这些修正和改良也难掩盖登记对抗主义在日本施行中的弊端。登记对抗主义同德国法体系内部的不相协调所带来的理论解释困难,以及登记对抗主义中对登记效力的弱化,登记无公信力等对交易安全保护上的欠缺,第三人范围等问题,这些都给予我们以启示:在立法移植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保持继受内容和体系上的统一性,保证内部制度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配合。不动产价值巨大,在其物权移转中更应保障其安全性,因此我国应摒弃旧有的登记对抗主义,全面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实现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一元化。

参考文献:

免费论文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