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铁路沿线居民诉国土交通大臣案评析[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小天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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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京地措施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涉案私营铁路企业在经被告国土交通大臣的认可后提高了电车票价。5名原告系铁路沿线的普通居民,因不满高票价和不合理的票价设置,以国土交通大臣对提高票价等作出的各项行政认可处分违反《铁道事业法》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各项行政认可处分。东京地措施院虽然承认了起诉者在部分诉讼请求中的原告资格,但最终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2月,东京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5名原告是否属于本案适格原告,日语毕业论文,二是被告国土交通大臣作...

引言:

2017年,东京地措施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涉案私营铁路企业在经被告国土交通大臣的认可后提高了电车票价。5名原告系铁路沿线的普通居民,因不满高票价和不合理的票价设置,以国土交通大臣对提高票价等作出的各项行政认可处分违反《铁道事业法》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各项行政认可处分。东京地措施院虽然承认了起诉者在部分诉讼请求中的原告资格,但最终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2月,东京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5名原告是否属于本案适格原告,二是被告国土交通大臣作出的各项行政认可处分是否合法。对于争点一,5名原告因该行政处分而受到了利益侵害,该利益在《铁道事业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且该法可以视作将它作为个别利益来加以保护,符合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三要件,因此为本案适格原告。对于争点二,国土交通大臣对本案各线路使用条件及票价上涨作出的行政认可处分违反了《铁道事业法》第15条和第16条,且极不合理,法院作出的判决有待商榷。此外,两家涉案铁路运输公司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日本《禁止垄断法》中的“滥用优势地位”和“不当差别对价”。若原告以两家公司违反《禁止垄断法》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可能会得到不一样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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