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再审事由探讨[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小天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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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涉及前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涉及本文问题之提出、写作目的及写作措施。日本民事再审事由师承其母本--德国民事再审事由,但同时又有所扬弃,是整个日本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内容所在。本文从历史沿革以及机能略论两个方面对这一重要制度进行了较系统全面的考察,并以之为基础,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提出了若干笔者个人意见。 第一章论述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历史沿革。前三节主要论述了自1891年至1996年日本三部民事诉讼法中再审事由相关内容的增删及立法理由。第四节则对其进行了一番整体性评价。本文认为,首先,日本民诉再审...

引言:

本文涉及前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涉及本文问题之提出、写作目的及写作措施。日本民事再审事由师承其母本--德国民事再审事由,但同时又有所扬弃,日语论文,是整个日本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内容所在。本文从历史沿革以及机能略论两个方面对这一重要制度进行了较系统全面的考察,并以之为基础,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提出了若干笔者个人意见。 第一章论述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历史沿革。前三节主要论述了自1891年至1996年日本三部民事诉讼法中再审事由相关内容的增删及立法理由。第四节则对其进行了一番整体性评价。本文认为,首先,日本民诉再审事由其立法思想实际仍然是建立在德国相关立法思想的基础上。其次,1926年的民诉法改革虽然废除了原状回复事由与无效事由之间的区分,将之统一于再审之诉的名下,但是这种变革更多地是出于方便使用之目的,并不意味着否定二者之间的区别。 第二章主要是对再审事由的机能略论。笔者认为为了同98新民诉法中的二段式构造相适应,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机能应被定位为“再审理事由”。即只要存在再审事由,原既定判决的既判力即应受制约或者说被否定,从而直接进入本案的再审理程序。笔者反对现有的通说--“撤销事由”说,因为这种理论将导致再审事由与既判力联系上的紊乱。 第三章一方面对现行日本民诉再审制度的整体构造进行了整体性描述,另一方面则结合前面两章的探讨成果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重构提出了一些笔者自己的看法。 结论部分对本文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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