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是一个古老而普遍的法学制度,但是引入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不过一个世纪,不同法系具有不同的法学传统,使得这一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应用遇到许多问题。日本在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实践应用,日语毕业论文,顺应经济发展的需求,2017年对信托法做出一次实质性的大变革,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信托法学制度。日本2017年信托法改革主要是修改了信托的定义,扩大了信托财产的范围,合理地调整了受托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受益人权力行使的时效性和机动性,并且创设了几种新类型信托模式。这部新信托法更加易于商事信托在实践中的应用。信托制度在我国尚属新... 引言: 信托制度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是一个古老而普遍的法学制度,但是引入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不过一个世纪,不同法系具有不同的法学传统,使得这一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应用遇到许多问题。日本在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实践应用,顺应经济发展的需求,2017年对信托法做出一次实质性的大变革,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信托法学制度。日本2017年信托法改革主要是修改了信托的定义,扩大了信托财产的范围,合理地调整了受托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受益人权力行使的时效性和机动性,并且创设了几种新类型信托模式。这部新信托法更加易于商事信托在实践中的应用。信托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信托业发展迅速,在短短二十年中,在经济领域发挥了应有的贡献。2017年10月我国第一部信托法正式实施,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学指导和保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实际应用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信托立法不够全面,信托受益权凭证性质不能确定,信托定义模糊不清,信托登记制度缺失等。本文建议我国在信托法体制构建过程中借鉴日本的改革经验,完善信托立法,明确受益权凭证的有价证券性质,借鉴日本新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定义,跳出对信托财产归属问题的争论,从突出信托的财产管理特质的角度,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定义信托,建立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加强配套监督方法,整合税务、会计、财产登记制度,使我国的信托体制朝着更加务实,更加易于商业运作的角度发展。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