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开权的理论构成与判例探讨[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小天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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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名人的姓名、肖像被付诸商业使用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随之而来的就是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鲁迅洒”商标注册被驳回事件,鲁迅外国语学校冠名权纠纷案件,制笔艺人李福寿姓名权侵权案件当中,原告方以姓名权为依据的请求均被法院予以驳回,原因就在于姓名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作为已去世名人的家属,不享有该名人的姓名权。因此需要有一种新的权利来突破传统姓名权保护的瓶颈,对名人的姓名、肖像的经济价值进行系统的保护,这种权利也即本文所要研讨的公开权。公开权最早起源于美国,日语论文范文,弗兰克法官在...

引言: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名人的姓名、肖像被付诸商业使用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随之而来的就是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鲁迅洒”商标注册被驳回事件,鲁迅外国语学校冠名权纠纷案件,制笔艺人李福寿姓名权侵权案件当中,原告方以姓名权为依据的请求均被法院予以驳回,原因就在于姓名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作为已去世名人的家属,不享有该名人的姓名权。因此需要有一种新的权利来突破传统姓名权保护的瓶颈,对名人的姓名、肖像的经济价值进行系统的保护,这种权利也即本文所要研讨的公开权。公开权最早起源于美国,弗兰克法官在HaelanLaboratories,Inc.v.ToppsChewingGum,Inc.案件中作出了公开权历史上的最初的宣言:我们每一个人,除了享有隐私权之外,还享有与之相独立的,对于自己肖像的公开价值(publicityvalue)的权利;这是一种公开使用自己肖像的独占排他特权,这种权利可以称之为公开权(arightofpublicity)。此后对于公开权的判例、学说乃至立法在美国逐步发展、确定下来。 与美国的判例法体系所不同,我国与日本同属于成文法国家。因此关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公开权问题,日本的司法保护模式以及理论构成,对我国今后的审判实务及学理探讨都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公开权理论可以说是在学者们研习、解构美国公开权判例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作为公开权理论发展的另一大支柱--日本公开权判例更是对理论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可以说公开权判例的演进本身就构成了日本公开权的学说发展史。从最初的马克·李斯特案对公开权实质性的触及;到80年代猫咪女孩俱乐部案作出明确的定义;再到世纪末King·Crimson案对侵权标准的新界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说是判例完成了日本公开权体系的构筑。 如何定位公开权的性质可谓公开权理论的最大课题。而学者们或者基于人格权说(人格属性论)的立场,或者基于财产权说(万物属性论)的立场,构建了各自的公开权理论体系;在涉及公开权的定义、主体、保护对象、存续期间、转让与继承、侵害与救济等一系列的基本理论问题上,引言:了较为全面的论争及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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