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权保障准则,在日本国宪法中处于核心地位。作为基本人权,表达自由在宪法中具有优越性地位。公民的表达自由,不但联系到公民自我价值的实现与人格的健全发展,更被看作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石。表达自由起源于美国,我国学者对美国的表达自由制度探讨建树颇多。但是,学界关于日本的表达自由制度的探讨,尚显缺乏。表达自由与政府的公权力以及其他公民权利的调和问题,是表达自由探讨的重要问题。
战后,日本在美国的推动之下,制定了日本国宪法。该部宪法深受美国宪法的作用。日本国宪法规定:集会、结社以及言论、出版等其他一切表达自由,受宪法保障... 引言:
基本人权保障准则,在日本国宪法中处于核心地位。作为基本人权,日语毕业论文,表达自由在宪法中具有优越性地位。公民的表达自由,不但联系到公民自我价值的实现与人格的健全发展,更被看作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石。表达自由起源于美国,我国学者对美国的表达自由制度探讨建树颇多。但是,学界关于日本的表达自由制度的探讨,尚显缺乏。表达自由与政府的公权力以及其他公民权利的调和问题,是表达自由探讨的重要问题。
战后,日本在美国的推动之下,制定了日本国宪法。该部宪法深受美国宪法的作用。日本国宪法规定:集会、结社以及言论、出版等其他一切表达自由,受宪法保障。随着新宪法的颁布,日本开始确立了独具特色的表达自由制度。日本宪法明确废除了明治宪法时代的“法学保留”准则,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表达之自由。但是,战后初期,在日本“公共福祉”理论十分盛行,成为表达自由的重要制约理论,并导致该时期的表达自由的学说理论未有实质性的突破。同时,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对表达自由予以最大限度尊重之同时,公共福祉制约理论依然在发挥影响。本篇论文,笔者用历史探讨的措施,对战后日本宪法律表达自由理论发展的历史进行概观,以判例探讨为中心,从表达自由的内容规制与内容中立性规制的角度,研讨日本法院关于表达自由与其他公民权利以及政府公权力的调和方式,并对其进行评价。本篇论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表达自由理论在战后日本宪法律上的引言:。表达自由在日本宪法中具有“优越性”地位,通说认为,表达自由的“优越性”理论的根据是,其具有公民“自我实现的价值”和“自我统治的价值”。但是,在战后初期,受公共福祉理论的作用,日本的表达自由,无论是学说理论还是判决实践,都没有很大的突破。之后,日本的表达自由理论,是在重新认识表达自由的优越性地位和批评“公共福祉”理论的基础上逐步引言:的。
第二,以内容规制性判决为中心,研讨日本宪法判例中的表达自由的保障问题。表达内容性规制理论,直指表达内容本身,适用严格地违宪审查标准。名誉侵权性表达、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达以及淫秽性表达等,被认为是低价值的表达活动,对这些表达内容的规制问题,是表达自由探讨的重要问题。
第三,以内容中立性规制判决为中心,研讨日本宪法判例中的表达自由的保障问题。这部分包括集会自由与传单散发限制两个问题。该规制方式不直接针对表达活动内容本身,仅是对表达活动的时间、场所以及方式进行规制。为了立法目的的达成,行政机关采用了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规制手段,即认为该内容中立性规制方式是合宪的。内容中立性规制存在的问题是,如何防止公权力对表达自由的过度限制。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