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犯罪过失探讨[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小天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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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过失犯罪的激增及带来重大损害,犯罪过失逐步成为刑法理论探讨的重点问题之一。而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我国刑法理论一直有着压力性示范的影响,其中,日本犯罪过失理论内容丰富,对我国犯罪过失理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战后,日本过失犯罪激增,尤其在交通、公害等领域大量发生的过失犯罪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与过失犯罪状况相对应,日本的犯罪过失理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成为日本20世纪刑法律中研讨最为热烈的领域,在旧过失论之后,又提出了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当前,居于通说地位的是新过失论。三大过失论围...

引言:

随着过失犯罪的激增及带来重大损害,犯罪过失逐步成为刑法理论探讨的重点问题之一。而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我国刑法理论一直有着压力性示范的影响,其中,日本犯罪过失理论内容丰富,对我国犯罪过失理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战后,日本过失犯罪激增,尤其在交通、公害等领域大量发生的过失犯罪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与过失犯罪状况相对应,日本的犯罪过失理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成为日本20世纪刑法律中研讨最为热烈的领域,在旧过失论之后,又提出了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当前,居于通说地位的是新过失论。三大过失论围绕着预见可能性和结果避免义务这两个犯罪过失的核心问题引言:了激烈的争论,针对森永牛奶中毒事件等若干判例引言:的讨论也将犯罪过失理论推向深入,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中的地位问题、容许的危险理论、信赖准则、监督过失等内容,都与犯罪过失的基本理论纠缠在一起被讨论。日本的犯罪过失理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体现出对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进行限制或扩大的特征。并且,日本犯罪过失理论的变迁深受目的行为论的作用,犯罪过失的中心由结果预见义务转变为结果避免义务,在犯罪过失的违法性问题上由结果无价值立场转变为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另外,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对日本的犯罪过失论也产生了一定作用,但是作为与过失论完全相对的另外一种思路,客观归责理论对犯罪过失论并没有形成实质威胁。
   对于日本犯罪过失的本体,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日本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三大过失论的基本主张,作为过失论核心问题的预见可能性问题和结果避免义务问题,日语毕业论文,以及危惧感说的理论意义。
   首先,日本犯罪过失的概念在刑法中没有规定,解说犯罪过失的任务是由学说和判例来完成的。很多日本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犯罪过失概念,这些概念大体体现出旧过失论、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的变化脉络。并且犯罪过失的概念是随着探讨的深入而不断变化和修正的,这使得三大过失论不断修正和趋同。日本的犯罪过失类型较为丰富,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无认识过失和有认识过失、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监督过失、管理过失等。其次,三大过失论的基本主张是,旧过失论以结果预见义务为中心界定犯罪过失,要求过失成立其预见的对象较为具体,须为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还要求对结果要具有高度的预见可能性。新过失论以结果避免义务为中心,从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两个方面来界定犯罪过失。新新过失论也以结果避免义务为中心,认为只要存在不能无视的危惧感,就是具有预见可能性,过失就可能成立,也就是以不能无视的危惧感取代了新旧过失论都坚持的具体预见可能性。再次,对于预见可能性,一直存在着预见可能性的标准之争。在预见可能性标准问题上,日本刑法理论界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三种标准的争论,日本法院基本上采取客观说,理论上的多数说是折中说。对于预见可能性的对象和程度,日本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预见可能性的对象包括犯罪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和犯罪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两部分。预见可能性的程度必须是具体的,即行为人应当对满足构成要件的结果和因果联系的基本部分具有预见可能性。对于结果避免义务,很多学者强调犯罪过失的认定顺序。即过失的认定从预见可能性出发,还是从结果出发,将作用结果避免义务的确定,也将直接作用结果避免义务在犯罪过失认定中影响的发挥。另外,结果避免义务内涵的确定还与科技发展及其所带来的危险有关。最后,森永牛奶中毒案件是唯一采用危惧感说的判决,该判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即表明以结果避免义务为注意义务的逻辑出发点,用危惧感代替原来的具体预见可能性来提高结果避免义务,促进对具体预见可能性、危惧感与信赖准则的反思。但在该判例之后,也出现了盲目否定具体预见可能性和滥用新新过失论的危险倾向。不过这种倾向马上受到了批评,得到了及时的纠正。
   总之,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和新新过失论的基本主张,都是围绕着预见可能性和结果避免义务这两个核心问题引言:的。其结果就是,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已经无法彻底贯彻,取而代之的是对构成要件结果和因果联系基本部分的预见可能性问题;在过失的认定顺序上,也打破了从预见可能性出发的观点,变为从结果出发,先确定结果避免义务,再研讨预见可能性问题,从而真正确立了结果避免义务在犯罪过失中的中心地位。危惧感也不应该被理解为抽象的危惧感,而应该是有现实依据的危惧感,其存在可以作为对结果已经有所预见的确证。
   对于日本犯罪过失的在犯罪论中的地位,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旧过失论认为过失只是责任要素,新过失论则认为过失也是构成要件要素。而犯罪过失的地位不仅与过失论有关,还受到犯罪论的制约。日本犯罪过失的地位与犯罪论的发展相关系,也是不断变迁的。当前,由于将构成要件视为法定的犯罪类型,犯罪过失以结果避免义务为中心,犯罪过失必然是构成要件要素。犯罪过失地位的变化蕴涵着架空责任论和否定三段式犯罪论的危险。
   对于日本犯罪过失责任,主要包含过失责任本质、过失责任准则、容许的危险理论和信赖准则四个方面内容。首先,对于过失责任的本质,有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等学说,当前多数日本学者支持规范责任论。但道义责任论也具有其合理的一面,即重视道义责任与法学责任之间的关系。其次,日本刑法以追究故意犯的刑事责任为准则,以追究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为中心外,因此,过失责任应以法学明文规定为准则。但是,实际上过失犯的处罚范围还不明确,实践中过失犯的处罚范围要远远超过现行刑法的规定。再次,日本犯罪过失责任的免除理论之一,是容许的危险理论,该理论能够起到限制过失责任的影响。容许的危险理论认为,现代社会有很多危险行为,为了社会的发展不能对这些行为全面禁止,这就是社会所甘心承受的容许的危险。对于容许的危险理论的体系地位,主要有构成要件阻却说、违法性阻却说、过失责任阻却说、两分说和理念说等主张。容许的危险理论的适用对象主要有,驾驶高速交通工具的行为、从事带有危险性的工矿作业的行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医生的手术、抢险救护)、科学实验、体育救护等。容许的危险理论的适用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包括一般性的限制和具体的限制。最后,以容许的危险理论为基础的信赖准则也具有限制过失责任的影响。信赖准则的含义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赖准则是作为适用于一般过失犯的法理存在的,特别是适用于他人的行为与结果发生有关的过失犯的场合。狭义的信赖准则仅仅在交通事故中适用。关于信赖准则在过失论中的位置,旧过失论将预见可能性分为事实上的预见可能性和能够课以刑法上注意义务的程度的预见可能性,在具有事实上的预见可能性的前提下,信赖准则就是判断是否具有能够课以刑法上注意义务的预见可能性的基准。新过失论用信赖准则来作为判断结果避免义务有无的基准。信赖准则的适用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的典型事故样态以及不得适用信赖准则的特殊情况四个方面。
   对于日本犯罪过失的借鉴,其必要性在于我国过失犯罪激增与犯罪过失理论落后的矛盾。当前我国正逐步进入现代社会,与其他现代国家相似的高速交通、环境污染、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等过失犯罪问题突出,而我国的犯罪过失基本理论滞后,对注意能力、犯罪过失的结构等的认识还存在不足。借鉴日本犯罪过失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理由主要在于我国犯罪成立要件与日本犯罪构成要件存在很多共同的要素,并且我国犯罪论与日本犯罪论虽然存在一定的结构异同,但都受着实质的犯罪论的指导。因此,在我国进入现代社会的现实背景下,首先应该借鉴日本犯罪过失理论中的通说新过失论的基本主张,并以新新过失论为补充。其次应该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借鉴信赖准则以及信赖准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等成果。另外当前在我国,公司所造成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犯罪,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而我国还缺乏监督过失理论,对监督过失认识不到位,监督者往往不被或无法被追究监督过失责任。这种法学的放任与事故型过失犯罪肆虐的现实极不相称。因此,我国还有必要借鉴日本的监督过失理论,加强监督者监督过失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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