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多,交通事故日益频发,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如何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利益,特别是其中的人身利益,是各国都面临着的重要问题。 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立法虽然早已起步并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但是不管是在法学法规的健全度方面,还是在制度设计和法学位阶等问题上都存在有很多不足之处。而作为近邻的日本早在上个世纪中叶就制定了专门的对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利益的法学,即《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经过之后60多年的不断修改,并联合其他相关的法学和政令等一起构成了一套完备的对于机动车人... 引言:
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多,交通事故日益频发,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如何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利益,特别是其中的人身利益,是各国都面临着的重要问题。 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立法虽然早已起步并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但是不管是在法学法规的健全度方面,还是在制度设计和法学位阶等问题上都存在有很多不足之处。而作为近邻的日本早在上个世纪中叶就制定了专门的对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利益的法学,即《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经过之后60多年的不断修改,并联合其他相关的法学和政令等一起构成了一套完备的对于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学制度,本文即以《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为基础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介绍。 《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具有较为科学的架构和充实的内容,在迅速、公正地处理机动车损害赔偿问题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充分显示了其有效性,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法结合现实情况规定了其所保障的对象只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人身利益,关于财产损失则排除在外。这样就避免了因为保障范围过宽而带来的制度负担以及承担相应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机构或政府的负担过重,可以更好地维护更为重要的人身利益。 其次该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提供了比较成熟的规范。即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内容的“二元说”为理论基础规定了“运行供用者”的概念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并规定了其赔偿责任成立的三个条件,分别为因机动车之运行、侵害“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以及不存在相关的三个免责事由。 再次,该法规定了完备的强制保险制度,包括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和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共济制度。其中不仅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关于损害赔偿的直接请求权,也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亦可依据保险(共济)合同获取针对其人身损害的相关补偿。同时还对保险企业(协同组合)的相关权利以及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不仅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重要影响,也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其可能受到的风险加以规避,保障了保险企业(协同组合)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法规定了机动车损害赔偿的政府保障事业制度作为对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并联合相关政令对其中的权利义务、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合理的设计,从而构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这样就使得机动车肇事逃逸、偷盗驾驶和无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也能获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参考日本的立法经验,在考量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立法的过程中发现了诸多问题。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确定体系缺失、归责准则和免责事由不尽合理、强制保险相关法学法规法学位阶过低以及国家救助制度难以落到实处等。对此,借鉴日本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本文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略论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总之,日语论文范文,日本的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本文对以《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为主体的日本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介绍,以期为我国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但因为篇幅有限,存在着诸多疏漏之处,笔者将在以后的探讨当中加以补充修正。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