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伴随着国有公司的改革,国有公司己开始从政府持股向私营公司以及个人持股转变,因此,公司收购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这样的结果使得最近并购(M& A)的数量急剧增加。在日本,相互持股可以强化公司之间的联系,因此被用来抵御公司收购行为。但是,因为相互持股所带来的负效应,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批判,例如,有经营业绩恶化、对企业治理带来不良作用、资本空洞化等弊病。日本的泡沫经济于20世纪90年代初破灭以后,日本开始对包括相互持股在内的企业治理结构进行重建,在这种状况下,日本的相互持股现象又重新复活。本论文,基于日本已有的经验,对中国的相互持... 引言: 在中国伴随着国有公司的改革,国有公司己开始从政府持股向私营公司以及个人持股转变,因此,公司收购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这样的结果使得最近并购(M& A)的数量急剧增加。在日本,相互持股可以强化公司之间的联系,因此被用来抵御公司收购行为。但是,因为相互持股所带来的负效应,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批判,例如,有经营业绩恶化、对企业治理带来不良作用、资本空洞化等弊病。日本的泡沫经济于20世纪90年代初破灭以后,日本开始对包括相互持股在内的企业治理结构进行重建,在这种状况下,日本的相互持股现象又重新复活。本论文,基于日本已有的经验,对中国的相互持股的利弊进行讨论的同时,对法学规制提出建议。 参考文献: ,日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