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的经济丑闻和企业倒闭带来了对于有效企业治理体系的在全球范围内的争论。如今,有两大重要的企业治理模式,即股东中心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模式,前者关注股东的利益,后者则更多的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本论文的目的是从英国、日本和中国三个司法权范围内比较企业治理体系来阐明三种企业治理体系的特点。迄今为止,各种企业治理模式的理论已经证明焦点在于股东中心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模式这两种重要模式。本论文用英国(股东中心模式)和日本(利益相关者模式)例子分别讨论两大模式,集中讨论董事会的功能,尤其是独立董事的地位。在两大...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的经济丑闻和企业倒闭带来了对于有效企业治理体系的在全球范围内的争论。如今,有两大重要的企业治理模式,即股东中心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模式,前者关注股东的利益,后者则更多的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本论文的目的是从英国、日本和中国三个司法权范围内比较企业治理体系来阐明三种企业治理体系的特点。迄今为止,各种企业治理模式的理论已经证明焦点在于股东中心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模式这两种重要模式。本论文用英国(股东中心模式)和日本(利益相关者模式)例子分别讨论两大模式,日语论文题目,集中讨论董事会的功能,尤其是独立董事的地位。在两大企业治理模式的发展过程中,董事会的功能和独立董事的影响被认为是发展企业治理体系的关键因素。事实上,英国和日本都在过去的改革中改善这种机制。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拥有大量的国有公司,所以她与这两个国家相比有其独有的特点。尽管中国曾经在这两大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借鉴过企业治理体系,但迄今为止并没有生效。因此,本论文讨论中国学习外国企业治理机制没有成功的原因,以此证明中国不能仅仅借鉴外国企业治理,但要根据现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制定本身特有的企业治理体系。 参考文献: |